个人资料
正文

法制社会的初级阶段

(2006-06-09 03:41:34) 下一个
这一次,故事是这样的:
某打工妹误入打着茶庄幌子组织卖淫的龙苑茶庄,负责发放避孕套、收嫖资不足一个月,因茶庄被查而受审,日前荔湾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小夏有期徒刑1年。(相关链接:::URL::http://news.sina.com.cn/s/2006-06-08/004410094482.shtml)

关于这个判决是否合理,新浪有一个网上调查,截止到现在,结果如下:
    
 
你认为打工妹小夏没卖淫应当判刑吗? 
共有16790人参加 
 
你认为打工妹小夏没卖淫应当判刑吗? 
  选项                             比例             票数 
1 不应当,农民工进城务工不容易        59.06%           9917 
2 说不清,牵涉到许多社会问题          21.29%           3574 
3 应当,从法律角度看她的行为的确犯罪了 19.65%           3299 
 
  
 
  
半数以上的网民认为“农民工进城务工不容易”,所以也不应该判她的刑——关于这个说法,另有人发文呼吁:[……无法想象柔弱的打工妹小夏在法庭上大声喊冤的一幕。她无助的泪水足以让每一个有良知的人落泪,就像笔者在新浪网所看到的专项网友调查:9141名参与者中,有5436名网友认为“不应当(被判刑),农民工进城务工不容易”,占到当时所有参与者的59.47%。无障碍的网络让绝大多数人不再沉默,这一调查代表了绝大多数网民的真挚情感。…… (相关链接:::URL::http://news.sina.com.cn/s/pl/2006-06-09/000710104848.shtml)

对这样的反映,我只能说出了遗憾,还有堪忧:看看我们的法制观念啊!

去年王斌余杀人事件也曾经一度沸沸扬扬,众多的有志之士甚至专家名人都认为给王斌余的死刑是量刑过重毕竟这个不幸的农民工实在是走投无路之下的激愤杀人……记得当时我就很不解地说过难道我们当今这个社会杀人还分为三六九等吗?比如说一个衣食锦玉生活无忧的人杀人了是否就该加倍量刑?!在某些特定历史时期,尤其是国家动乱动荡,法制不健全的年代,杀富济贫打家劫舍曾经是被美化的革命行为,是被大多数默许的正义行动——这就是革命教育的结果,这个结果发展到了今天,就是弱势群体犯法应该从轻处理,无论是杀人放火还是嫖娼卖淫。我很奇怪这样的论调,因为当今这个社会,你随便打开那个电视频道,翻看什么书报杂志,里面的人们都是在高谈维护法律的尊严建设法治国家……而有人以身试法(姑不论是知法犯法还是法盲无知还是生活所逼还是走投无路……)的结果却会引来社会舆论大谈犯法者的社会背景社会地位社会分工而不是具体所触犯的刑律和事实!

前面说到的打工妹本人,根据媒体报道,也是清楚所服务的茶庄挂羊头卖狗肉的实质,但是“为了让自己半个月的劳动不付诸东流,小夏留了下来,她暗暗下了决心,干完一个月拿到工资就走!”——作为成年人(28岁)的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说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控制或辩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然为组织卖淫人提供帮助,显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尽管媒体的“新闻”里用了诸多“连区区600元工资都没拿到”、“老伴连哄带吓”、“暗暗下定决心一定要离开”描写表明了作者强烈的倾向性,从这样明显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新闻”我们不仅能看出该打工妹构成犯罪的事实,同样也能清楚地看出现代传媒的水平;同时,至于为什么弱势群体容易铤而走险,舆论又选择了集体失语。我甚至很小人地臆测:那些在网上喊得最激烈的觉得弱势人群犯法应该从轻处理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是否从来不会去关心关怀任何一类弱势人群?是否他们本身都缺乏足够的常识与有责任的爱心来帮助这些被他们当作道具的人群?!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东京的鳖 回复 悄悄话 冷血阿!
你衣食无忧如何能体谅打工仔的痛苦啊。小姑娘只是帮帮忙而以,得绕人处且饶人啊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