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Ⅱ.1“智德联”手双“博”出击 法院“自宫”第二刀:

(2025-11-30 09:48:02) 下一个

Ⅱ.1“智德联”手双“博”出击 法院“自宫”第二刀

 

七家人房产登记竟然被政府在系统后台“一键删除”

   是“监守自盗”?还是“公章砸窑”?

“智德联”手双“博”出击  府院合流深圳

五、“挥刀自宫”第二刀

签完协议,“自动退群”?

比霸王合同更狠的——是司法欺诈的“补刀封籍”!

当你的签字,被当成“权利注销确认书”

惠莉娜,是新四军老英雄惠明耀和骆奶奶的独生女儿。她与其他业主一起,就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确认罗投控为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的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所遭遇的情形几乎与2217号案如出一辙。

她们的诉讼理由其实完全一致:该城市更新项目从未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既未就单个小区、也未就多个小区是否整体纳入更新进行过集体表决——从程序根基上就构成系统性欺诈,严重违法。而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确认罗投控为实施主体”的行为,不过是这场欺诈链条中的关键一环,自然也是违法且虚假的。

然而,盐田法院的回应也同样令人窒息——一键驳回起诉。裁驳理由竟然是:“你们都和罗投控签过协议,所以无权再对这项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诉讼。”

啥?就因为在高压和欺诈之下签了个名字,连喊冤的资格都被司法系统“一键注销”了?

于是,你的诉讼权,就这样被“一键清零”。政府用尽“熬鹰战术”和权诈套路逼你签字,法院反手一句补刀:“你签了,就等于放弃所有权利!签约者再无权起诉政府行政行为”;就此,就“一键”把你诉讼“权限注销”了!

从此,你再不能告政府违法,哪怕它程序全错、证据全假、动机不纯!”

这操作,相当于:“你被家暴了去报警,警官说:‘你们结婚证上没写‘不准打人’,所以你活该被打。’”

“你被电信诈骗转走500万,警察说:‘谁让你接电话的?自愿,活该!’”

签字,竟成了剥夺公民诉权的“卖身契”?

这不是法治,这是用公章盖章的合法抢劫。

这就形成了如下的逻辑闭环:

政府:我已经先骗你们和罗投控签约率,你又能咋地。

业主:我就到法院告你违法!

法院:你都签约了了,哪里还有诉讼资格?滚回家去!

业主懵逼:我房子被你们强拆了,还能滚回哪里?

政府:看啊,法院认定她是签约人,这就没人告得了我,我永久是合法的!

——先是行政程序的“逼签诱签术”,

 

图十二,2025粤0308行初2218号案件行政裁定书

 

然后是司法程序的“签约除权术”,

造就此等莫比乌斯环式陷阱,永不断裂,无限循环!

 


 

(一)合法“签约”不构成退群!“不群”之群府院一家亲。

真的是“签约”=退群?“签约”=“除权”吗?

代理此案的王利南律师向法庭陈词:依据民法典等物权法则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业主签了专有部分补偿协议” ≠ “放弃共有部分权利”!

他们以为,逼你签了《拆迁补充协议》,业主就不应该再有发言权了。

错!你签的《补偿协议》,只处分了你自家那套房室内的拆除重建决定,不能代表你放弃对电梯、外墙、小区土地的管理权!就像你买了小区车位,不能因为你交了物业费,就说你可以凭自己决定就把小区改成养猪场!

你家正在使用的电梯、外墙、屋顶、绿地、配电房,都是你的,也不是你的。确切地说他们不都是属于你一个人的!必须共同管理!必须践行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意志。

这些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共有部分!法律上,它们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要动这些共有部分(比如拆了重建),必须经专有部分面积比+人数比的双四分之三以上业主表决同意!这是法定程序,不能跳过!

更狠的是——在深圳,与民法典同期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旧改项目被设定有更高城市更新门槛——将全国普适的双三分之二表决标准,直接跳跃成了双95%表决标准,即必须经专有部分面积比+业主人数比的双95%以上业主表决同意,并且每一块地都要达标之后,多地块整体表决上还要达到80%,才能启动更新!

  一句话,共有所有权部分的物业,不是一些个人签约就能出卖或放弃的!必须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表决践行共同管理意志!深圳市还必须达到95%的集体表决标准。

换言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框架下的共有权部分的共同管理人群,这就是个合法之群,共有共享共同管理之群,不是你想退群就能退群的,也不是官家说你退了群你就退了群的;

相反,罗湖区操纵所谓“业伪会”“伪猿”们搞得那些“群策群力逼签群”,就是“不法之群”,也就像金庸大侠笔下那些岳“不群”掌门、范“不群”书记、左“不群”区长、羊“不群”主任,卢“不群”委员等等,统统都是满口法言公益,实则皆是“不群”类宵小之徒——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合规,你跟他讲合规他跟你讲政府权力,你跟他讲政府权力也要有笼子和界限他跟你讲道德情怀,你跟他讲道德情怀他跟你讲更新形势,你跟他讲政策形势他跟你讲权力强硬;

当法律对他们自己不利的时候他们说情怀,当情怀被人撕烂之后他们就扯起公益大旗,当公益被人戳穿的时候他们说政府信用,当信用话题也被人对质掀翻桌子的时候他们说空洞的道德,当这些“不群”者的“道德”外衣也被人扒光之后,他们还是要变脸来跟你讲权力强硬……

 

再看看盐田法官们就不屑于和你然来绕去,因为他们可以直接就滥用权力……

他们直接就把各家各户“签协议”当成“弃权书”,就是直接滥权偷换概念来玩司法欺诈。该2218号裁定书的实质就是将业主对于专有部分补偿协议的签订,等同于业主对共有部分权利(如公共设施、土地、电梯等)管理权与成员表决权的全面让渡,严重混淆和违反了《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业主大会集体决策程序:签约仅处分专有权,而实施主体确认涉及共有权的整体改造,业主作为共有权人始终享有程序参与权与监督权,该权利不因签约而消灭。


 

(二)受欺诈签约≠ 放弃起诉权。

本案之中,区政府城市更新部门确认“实施主体”的程序,本来应该是对于业主集体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确认,是对于业主形成过集体意志的确认,而不是政府想确认什么就可也超越业主集体意志就自我确认——该问题的本质本来是要决定:“这个小区要不要拆?谁来拆?怎么拆又怎么赔?”

要解决这些难题,必须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表决,必须践行广大业主的共同管理意志!

因为这些涉及整个小区的共有产权改造的共同管理和集体决策权限,是典型的重大事项,必须走业主大会集体表决程序!

可罗湖区的做法,根本不是城市更新,而是用行政命令偷换民主程序:

既没开业主大会,也无集体表决,区政府一纸“授权指定”,就把本该由业主决定的三件大事——是否更新、怎么补偿、谁来开发——全给“代劳”了!

具体来说,这一“指定”实质暗藏三重强加决定:
 1、强推整体更新:直接拍板留医部周边八个片区(含四个红本住宅区)必须大拆大建;
 2、锁定更新框架:补偿标准、实施步骤、合同模板全由政府预设,业主无权议价、无权修改;
 3、垄断市场主体:指定罗投控为唯一签约方,彻底剥夺业主对实施主体和补偿条款的遴选与决定权。

结果呢?当罗投控申请“实施主体”确认时,城市更新局本该审查的是业主大会的真实意志——集体表决决议,却转而背书了区政府的行政滥权结果。

——这不是确认,是对政府垄断性欺诈的官方认证!这是行政确认程序的欺诈。

而盐田法院不审查这个行政确认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反而说:“你们都签搬迁协议了,说明你同意整个项目的一切政府(罗投控公司)的具体操作!”——

该裁定书的核心逻辑:

你签了字 → 同意政府的一切行为 →认可政府行为与自己没利害关系 (该裁定书偷换概念,故意做出这样混淆性理解,原本正常的逻辑应该是“同意政府的一切行为 →政府可以主张放弃反对权力”) → 你不能告政府。——这就是法官滥用司法裁断权将“签约”的“约”魔改成——“签字断亲书”!类似于你和你的亲生父母之间,只要签个断绝关系协议,就真的断绝了血缘关系?

“业主签约” ≠ “认可政府违法欺诈操作”!否则,法律还设“行政诉讼”干嘛?国家养行政法官干嘛?所以,盐田法院所作裁定书,其底层逻辑就是偷换概念,虚构出了业主“签约即弃权”的强盗逻辑。这是司法权对行政垄断的协同背书。其本质是以“签约”为工具,异化“利害关系”标准,彻底架空业主物权的程序保障,助长“政府指定开发商+法院消灭诉权”的欺诈性掠夺模式。

盐田法院却以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为由,回避审查该城市更新所涉及行政确认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践行了广大业主的共同管理意志,实为“以司法欺诈的手段”偏帮罗湖区遮掩其以一份份个体协议冒充业主集体决策和共同管理的集体意志的行政欺诈实质。这种欺诈式司法裁断魔法叫什么?这叫用专有所有权的处置消灭共有权的表决程序,用民事协议,消灭行政诉权!

你签的是补偿协议(民事合同)处理的是专有所有权部分,你告的是政府违法确认实施主体(行政行为),该部分涉及到的是共有所有权的处置。本来这是两件事,八竿子打不着!

可法院硬把它们绑在一起:“你协议都签了,还告啥?”

这就像:你买了假货,去告市场监管局不作为,结果法院说:“你都买了货啦,说明你认可市场合法,驳回!”

在罗湖区欺诈式城市更新的权诈魔法系统里,该2217、2218号裁定扮演了至关重要的“权威认证”角色。它完成了一次致命的“逻辑逆变”——将本应保护权利的司法审查,扭曲为对行政权力的背书工具;把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法律争议,偷换为民事处分行为的效力确认。签字即视为放弃救济权利,协议便等同于行政合法,这种裁判逻辑无异于在法外另立一套规则体系,实质架空了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这是司法审判程序的欺诈。

他们让“利害关系”条款沦为一纸空文——你的签字,不是维权起点,而是权利蒸发终点!“你他们不是在判案,是在搞‘权利的一键格式化注销’!”—— #司法自动化宰割 #格式化人生


   (三)暴力逼签≠“自愿弃权”——新时代杨白劳剧本

 

法院说:“你已签约,所以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

可问题是——签约全是被逼的!断水断电、熬鹰谈话、亲属被约谈,这也叫“自愿”?这叫系统性胁迫!

法院却把“被签约”当“放弃权利”的证据,等于说:

“你被打劫了,但因为你交出了钱包,所以不算抢劫。”

这哪是法律?这是逻辑强暴!是维权资格消灭工具上线!

他们怎么让你签字的?请先看看这“三断+三攻”逼签套餐:

Ⅰ 熬鹰战术:66名街道干部+外包“逼签公司”,一对一“促签”,PUA话术拉满,
比催债还狠!→ #行政PUA #精神DDoS

Ⅱ物理攻击:断水、断电、断网,封门、泼粪、屎尿阵伺候,住宅区秒变“生化战区”!
→ #三断围城 #新时代围剿

Ⅲ心理胁迫和操控:假冒供电局(或者水务局)打电话拆除水电网络:“再不签,明天就强拆!”通过一个个威胁就把恐惧感深深种进你的梦里!
→ #恐吓即服务 #权力剧本杀

可到了法院——所有胁迫证据,统统“404 Not Found”!只是在裁定书轻飘飘传给你一句话:“协议上有你的签名,就是真实意思表示。”

“按这逻辑,抢劫犯拿刀逼你转账,也算受害人主动‘赠与’?”
   如此暴力催逼之下的签约,盐田法院却司法造“法”——炮制了“签一个名字,丢四层权利!”的强盗逻辑裁断法。

 ◇知情权蒸发:政府违法确认罗投控为实施主体?→ “你签了协议,就是默认同意!”

◇共同管理权与集体决策权放弃?→ “你签了协议,就是放弃了共同管理权与集体决策权!”→ 既然放弃了也就没有诉权了

◇监督权归零:补偿标准缩水,公配设施消失?→ “协议里没写清楚,你能怪谁?”

◇诉权自毁:想告政府违法?→ “协议就是‘不维权不反悔承诺书’!”

四权归一,业主签字 = 一键清零,所有权利格式化!
→ #权利消消乐 #系统级清零

  ◆AI法治观察

这不是判案,是运行“签字即合法”的黑箱算法!

《民法典》第278条写得明明白白:专有部分补偿 ≠ 放弃共有权表决!

最高法指导案例也明确:旧改签约不影响对程序违法的监督权!

可盐田法院说:“我们不看上位法,我们只看‘签名’这个哈希值。”

——#法律变形记 #司法AI幻觉

 


 

?? (四)系统级维权陷阱——死循环の艺术

政府与法院联手,打造了一条全自动维权绞肉机:

政府逼签(暴力手段)→诱骗签字(空白协议,格式条款,单方文本)

法院认证“签字自愿”(司法镀金)→驳回起诉(权限注销)

政府继续违法(无法无天)→百姓继续被逼签……

→无限循环,永不宕机!

经典场景还原:
业主:“是他们断水断电逼我签的!”
法院:“但你的签字是真的呀~”
政府:“法院都认定有效哦~”

——#府院同流,合法化诈骗 #维权无限循环

 

  终极暴击:

当“签名”成为“权限吊销密钥”

在“权诈魔法3.0”体系中,你的签名,早已不是“同意”,而是“权限自毁按钮”!

攻击前置:熬鹰、断电、屎尿阵——让你精神崩溃。

攻击执行:递上《补偿协议》,像递上“权限变更脚本”。

权限劫持:你一签字,司法系统立刻认证:

“哈希值已生成,诉讼管理员权限永久注销。”这就像:劫匪拿刀逼你输手机密码,
警察说:“你确实自己输的密码,钱被转走,合法!”


 

(五)“权限逻辑锁死链条”——司法系统的“只读模式”

2218号裁定,构建了一个完美的死循环链锁:

要查行政胁迫?→ 得先有诉权。 ↓

要有诉权?→ 得先证明签字无效。 ↓

要证明无效?→ 得先查是否胁迫。↓

                 要查胁迫?→ 得先进入诉讼程序……

   无限嵌套,永无出口!法院像一台被设了“只读模式”的机器,只能读取“已签名”这个结果,却无法运行“核查胁迫”这个底层指令。

这不是漏洞,是系统性的权限管理灾难!

 


 

  (六) 系统性危机:官民信任链的彻底断裂

2218号案,不是个案,是整个权利防火墙的崩塌!

物权防火墙:《民法典》第278条,被一纸授权会议纪要加一份协议轻松绕过。

抗辩权防火墙:《民法典》第150条(胁迫可撤销),被司法屏蔽。

司法救济防火墙:《行政诉讼法》形同虚设。

当签名不再代表自由意志,而是沦为权力加持下的“权限自毁按钮”;

当法院不再辨析签名的成因,而是机械地将其作为“诉权注销”的凭据,那么最基本的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也将面临根基性的动摇。

此案揭示的,是一场由司法背书的、对公民权利进行“合法化劫持”的精密操作。它不仅是某个程序的漏洞,更是系统性的“权限管理灾难”。

——#塔西佗效应 #信任崩塌


一句话总结:

 

他们用公章逼你签字,用法院给你镀金封籍,用司法把你的权利,一键格式化!

这不是审判,是一场由司法欺诈背书的合法化劫掠!

—— #2218号案 #签字陷阱大全 #行政PUA实录 #司法镀金术 #维权鬼打墙 #赛博吃绝户

 


 

六、“菊花跪舔”第一舔:

“抄旧答辩大翻车”,司法摆烂95号案

更离谱的是这起95号案的菊花跪舔奉献秀。

法官要写裁决,却捡回来已经被区政府丢到纸篓里的废纸团——照抄了(区政府先前否定过)定位为“内部文件不可诉”的答辩意见;

 

图十三、罗湖区自认授权城市更新机构行为为政府内部行为的答辩状

2024年7月1日签章罗湖区政府答辩状声称:“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与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是两类不同的行政行为,两类行为的作出主体、作出环节均不相同,……后者(授权实施机构行为)则是政府内部行为,时间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之前,二者不应混淆……(授权实施机构)属区政府内部所进行的职责分工,属内部行为,对原告(业主)权利义务没有产生任何影响……;

(2024)粤 03 行初 95 号裁定书则如是照抄“城市更新中的实施机构不同于实施主体……原告坚持以罗湖区政府为被告。而若起诉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的行政行为, 则该授权行为属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属内部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以此驳回了业主原告的起诉。

但是该裁定书这种照抄作业的裁定方式,却显然是故意忽略了区政府(2024年8月22日)补充答辩状对此的修改:

案涉城市更新项目授权实施机构与确认实施主体所处环节不同,即先存在区政府授权实施机构的行为,待实施机构形成单一权利主体后,经实施机构申请,由区城市更新部门依法确认该实施机构为实施主体……”,该修改答辩状等于是直接承认了二者具有连续性以及该所谓内部授权行为“对外效力”,也即直接否定了先前“内部行为”不可诉的答辩主张。

显然,府院在这里出现了南辕北辙的主张和观点分歧;真相在哪里?——罗湖区政府在法院立案受理此案的初期还是顾及一些案件事实与基础逻辑的:

若区政府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是城市更新局确认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行为的法定前提,则区政府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必然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否则城市更新局确认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行为失去合法性基础;

因为该授权“内部行为”不可能成为外部“合法行政程序”的法定前提;如果区政府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作为原因行为)不会对外产生法律效果,则城市更新局确认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行为作为结果行为则也不合法,就应该属于程序违法;

换言之:要么承认“授权实施机构”行为具有外部效力,应该可诉;
要么承认“确认实施主体行为”不合法,应撤销——进退皆输,无解困局。
这种左右互搏,就是用行政权力的左手,砍断了右臂合法性经脉。

图十四、罗湖区认可授权城市更新机构行为与确认城市更新实施机构为连续性行政行为的补充答辩状

 

因此,如果将第一次罗湖区主张该“授权实施机构”属于“内部文件”性质的答辩意见,视为幼儿园阶段孩童不计后果的信口开河;则罗湖区第二次修改后的答辩意见,等于是罗湖区政府进入小学阶段的一次公开化的理性“坦白”……

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学博士们却像抄作业抄昏了头的学生,直接把罗湖区“幼儿信口开河”、已自我否定的“旧版答辩”当成了裁判依据,还堂而皇之宣称:“这是权威司法依据!”而完全无视小学生阶段的理性“坦白”。

这哪是判案?这是串通作弊!是伪造裁判依据!
网友怒喷:“建议法官去幼稚园复读吧,重拾幼儿信口胡说的快乐。”

这哪是审判?分明是照搬被告歪理,伪造裁判理由!

连区政府自己都已承认该文件具有外部效力,法官却仍敢照单全收,
为何?因为在他眼里:权力即真理,程序可摆设。

图十五,2025粤03行初95号案件行政裁定书

 

一旦府院默契达成——“官家所为,概不违法;即便违法,亦不可诉”,
承办法官便心安理得地“装睡装死”:“我说是内部行为,它就是内部行为;
我不愿审查,你又能奈我何?”

于是,一份本应接受司法监督政府授权文件,仅因被贴上“内部”行为标签,哪怕已导致业主产权被清零、家园被强拆、生活被摧毁,法院也一概拒审。

这种以“内部性”为盾牌、行“免责式裁驳”之实的做法,不是疏忽,而是系统性放弃司法审查职责,是对行政滥权的默许,更是对公民权利保障宗旨的彻底背弃。这种由内到外卑躬屈膝的跪舔,更类似于那些误发到工作群里的女下属们给上司们急不可耐的求告,菊花更胜夜来香,媚骨轻摇等主来。

 

◆旁观者清——AI法治观察:

?“被告已经在法庭上当众脱衣自曝:我现在穿着的就是那件偷来的黄色龙袍!”
  法官却依旧很流氓:“我只看见你套在里边的白色内衣,清白得很,退堂!”

?他仅仅是抄录了被区政府丢掉的第一个废纸团,就硬生生把区政府连续提交的两份“认罪伏法”的答辩状,剪辑成了范德繁书记“朕心甚慰”的大奖状。


 

七、“菊花跪舔”第二舔:

捏造“虚假释明”程序,共同达成“销契绝讼”目标

2024粤03行初94号案件法院裁定书:“我们已释明,你未补正,故驳回。”
可问题是——全程无录音、无笔录、无庭审记录——

实质上是法官和原告方(包括代理律师)的任何一个人、从来就没有以任何形式接触过,所谓“释明”程序纯属一审法官空穴来风、信口开河!

这哪是司法?这是凭空捏造司法程序,是赤裸裸的司法欺诈!

就像游戏里,NPC说:“你已读过任务说明。”
可你压根没接到消息,
系统却判定你“放弃任务”,直接踢出副本。
  ——这叫代码级作弊。

?八、四案底层逻辑:一个“销契绝讼”的合谋闭环

                      公开化行政垄断的巅疯教程。

这四宗案,看似理由各异,实则套路一致——全是“销契绝讼术”的变种:也是“销契绝讼术”的标准化操作流程。

【行政端】   暴力逼签 → 制造“已签约”假象(2118号案)

                      ↓

             违法销契 → 制造“非权利人”假象(2117号案)

                      ↓

         抛出“内部行为”话术 → 切割政府责任(95号案)

行政端先行造势:先以断水断电、熬鹰谈话等方式暴力逼签,逼迫惠莉娜等留医部宿舍楼业主与罗投控签约,这就是在(2024)粤0308行初2218号案中制造“已签约”的虚假局面;

而面对造纸公司宿舍楼业主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呼声,无法让业主如意就范签约,就一直采取征收、甚至屎尿阵等多种土匪做派武力威逼仍然无果后,就偷偷摸摸做出所谓的《房屋征收决定》并立即执行,同样是偷偷摸摸地注销了张女士等七户业主的房产登记;致使得在(2024)粤0308行初2217号案中,罗湖区政府人为制造“你已不是权利人”的既成事实;

而当张女士等业主直接起诉罗湖政府最初的“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涉嫌欺诈和严重违法的时候,罗湖区政府慌不择路口不择言,就第一时间抛出了“政府会议纪要属内部行为”“职责分工不可诉”等话术,在95号案中彻底切割行政责任,以逃避实体审查。

但是在这些诉讼已经走上法庭以后就呈现了法院下列对应的裁驳话术。

【司法端】

  法院采信“已签约” → 驳回——“利害关系不具备”(2118)

  法院采信“已销契” → 驳回——“原告资格不适格”(2117)

  法院虚构“释明”   → 驳回——“诉求不合规不清晰”(94)

                                     

                            政府实体违法被彻底屏蔽

                                     ↓

                               司法审查权也归零

也就是说府院合谋、府院合流之后,法官基于审判权的强势在手,就对行政违法行为不管多么荒唐多么离经叛道的理由或借口也都照单全收——
    在2218号案中,法院故意裁剪出惠莉娜等业主“已签约”事实,认定业主“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而驳回起诉;
    在2217号案中,法院又依据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的答辩,故意裁剪出“房屋”已被注销的产权状态,认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样裁驳结案;
    甚至,在业主直接起诉罗湖区政府欺诈式“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的94号案中,寇炳辉等合议庭法官在无一人与原告业主或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沟通或联络的情况下,硬是直接捏造和虚构出“已释明”程序,仍然以原告“诉求不明确”为由,将当事人拒之门外。

最终结果是:罗湖区政府的实体违法被层层掩盖,司法审查形同虚设,
公民的救济路径被系统性封杀,业主维权走完相应司法程序,却落得一场空——
正义,在程序空转中彻底蒸发。这是府院合谋的“权利救济防火墙”!

◆ 实质:一场“府院合谋”的行政垄断大戏

这些案件合起来,也就暴露了罗湖旧改的真实目的:

让罗投控这个“五无企业”(无资质、无资金、无业绩、无招标、无表决)空手套白狼,拿下百亿项目。怎么做到的?
三步走:

政府授权:用“会议纪要”绕开《民法典》第278条硬性规定,直接指定国企上位;

程序倒置:威逼签约加上征收大棒并举,先征收、再确认主体,制造要么已经签约,要么房产被征收完毕并注销产权登记的“既成事实”;

司法护航:基层“挥刀自宫”,中院“跪舔菊花”,府院合流形成为虎作伥的闭环权势覆盖。

 ¨基层法院:挥刀自宫,主动阉割司法监督功能

盐田法院明明知道:

征收决定在前,实施主体确认在后,产权注销早于任何合法程序。这就是典型的程序倒置+逻辑谋杀,
  在2217号案,断章取义恶意片面裁剪出“房屋”已被注销的产权的结果状态,倒果为因,认定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驳结案;

在2218号案中,片面裁剪出惠莉娜等业主“已签约”事实,认定业主“与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而驳回起诉;
   两案均它不做实体审查,直接制造借口裁驳结案,
等于——主动放弃司法监督职能,向行政权力献上投名状。

这不叫“依法裁判”,这叫“挥刀自宫”,牺牲法律和行政审判的公正守望功能,只为换一张“社会稳定、权力稳定”的入场券。

¨中级法院:菊花跪舔,为行政滥权背书

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惠莉娜等业主均针对于罗湖区政府最初的“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整个八个片区的城市更新从源头上就是彻彻底底的行政垄断骗局。

在95号案件里,寇炳辉等法官直接照抄了(区政府先前否定过)定位为“内部文件不可诉”的答辩意见,而完全无视罗湖区政府(2024年8月22日)补充答辩状对先前“内部文件不可诉”答辩观点的完全扬弃和修改,就是认为自己“有权”为强奸民意和行政违法的案件事实加盖上法院公章,而完全不顾及最基本的逻辑自洽和最基础的行政审判制度宗旨。

而在94号案件里,因为寇炳辉等法官完全找不到扭曲事实的契机,干脆就凭空捏造出“已释明”的程序,直接跪舔行政权欺诈和滥权霸凌者菊花,共同构筑府院合谋的“阻挡业主权利救济诉求的防火墙”!
   从而,政府出“欺诈政策”,国企接垄断项目,法院清“百姓维权”障碍——完美的“行政垄断官三角”媾和一气。

而所谓的罗湖区“城市更新”,不过是给这场权力与资本的盛宴,披上的一件貌似合法的“体面外衣”。

 


 

危害后果,法外示范区实锤教程:

 

?? 深圳法治的“三重崩塌”

◆1?? 审判独立崩塌

法院不再独立审查,而是照抄被告答辩、虚构程序、采信荒谬逻辑,已沦为区政府行政长官意志的“复读机”。

◆2?? 司法监督崩塌

行政法官本应秉持“监督行政、纠正违法”的职责,反而与政府形成利益共振和默契合作:
  政府需要“合法外衣”,法院提供“裁驳背书”,一拍即合,闭环完成。

◆3?? 公民信任崩塌

当老百姓发现:

“走法律程序 = 白忙一场”
“告政府 = 自动驳回”
“维权 = 被消音”

他们还会相信法治吗?不会。
他们只会说:“这哪是法治社会?这是‘法外示范区’!”
          


 

?? 结语:程序空转,不是疏忽,是府院合谋

当程序可以倒置,
当身份可以删除,
当民意可以无视,
那么,每个人的房产证,都不过是一个随时可被“注销”的电子符号。

本案业主们这些血淋淋的遭遇告诉我们:
“程序空转”不是偶然,而是精心设计的系统性排除机制。

它不让你赢,也不让你输,
它让你——根本进不了赛场。

今天遭到司法戏弄的苦主看起来不过是94、95、2217、2218号案的几位小业主,明天,可能就是你和我,是千千万万有房者;

都由可能会在一夜间被流落街头,或者被一键销房,或者如同新四军妻女骆少芳母女子孙一样遭遇暴力强拆,房屋楼宇一夜间被夷为平地。

“你房本都没了,还告个屁!”

“你都签过约了,还告个屁!”

“你房子都被夷为平地了,你就是告了,又顶个屁!”
——这不是威胁,这是判决书里的闪亮亮的权威“金句”。也是法治示范区里“法治大溃败”的警铃,更将会成为更多个家庭资产与房屋或者被一夜清零、或者被迫流落街头的谶语。也象征了行政法官们出售了的初心,他们高歌曹操握的笔,创造出了比“劣质电”更伟大的“公正”和文明。

 深圳市行政审判系统里创造出如此快准恨的裁驳路径,以“已签协议”作为“退群理由”驳回实体诉求,用“虚假释明”封堵救济通道,借“产权销籍”否定行政违法事实存在,借“内部行为”否定业主的起诉权,最终将民众的权利主张消解于无形。这种系统性裁驳并非个案偏差,而是“一行为一诉”与府院合谋体制相结合之下,这个魔幻社会架构与规则设计下的魔法劫结。

当法律程序沦为行政滥权的护盾,公民维权便注定陷入无解循环。

每一个被驳回的案件都在加固这堵公权劫界高墙,也让公平正义越来越远。

 

 

[ 打印 ]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