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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年前的亚里斯多德指出:法治优于人治

(2025-11-24 15:01:02) 下一个

亚里斯多德作为生活在2400年前、古腊最有学问的智者,是世界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他首次将哲学与其他科学区别开来,开创了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独立研究。他的思想影响了西方以至整个世界。

亚里斯多德在论述一个问题之前,总是把对这一问题的历史论述全部罗列出来,然后一一加以猛烈抨击和批驳。培根对此评论说“他就像一位土耳其君主一样,认为不处死所有的同胞弟兄就无法稳坐王位”。

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这是对法治的一个全面定义,这一定义如今已成为经典,后世的法治理论基本都是在这一框架内展开的。

他认为,所谓法治,第一,要制定好法,即合乎正义的法,良好法律是法治的前提。第二,这个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服从。他强调,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亚里斯多德主张法治而反对人治,他反对“一人之治”时说:“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是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他强调以法治国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的统治,因为法律是没有欲望的理智。

 

对比人治与法治的不同后,亚里斯多德得出的结论是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因为:

首先法律是经过众人或众人的经验、智慧审慎考虑后制定的,众人的意见同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相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

其次,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他说,即使是最好的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再次,法律不会说话,不会像人信口开河,不会朝令夕改,具有稳定性。

最后,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明确性。

亚里斯多德认为法治最主要的长处是使执政者不至于脱离正义,防止民主政体变态,防止个人专断和腐败。

法治即意味着一切社会行为、社会关系都要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调整;凝聚公意的宪法与法律高于任何个人、政党、社会团体的意志,有至上的效力和权威;政府的一切权力源于法律,且要依法律行事;公民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任何人的违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这些前提成为现实时,统治即是一般规则的实施,国家的政治统治“就是法律的统治。”

亚里斯多德在西方第一个提出法治概念,并作了完美的解释,同时坚持法治优于人治,建立起了系统的法治主义的法律哲学。他的法治理念影响了整个世界,对今天的中国也深有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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