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有个法律叫做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1964),它堪称 “名人告媒体必败法”。
最近,拉斯维加斯赌场大亨 史蒂夫·永利(Steve Wynn) 就亲身体验了一把:他想挑战这个法律,结果——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他的上诉。
为什么?
因为他是 公众人物。
美国法律有个隐藏规则:
你越有名,越告不赢诽谤。
理由是——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
所以,法院对普通人与名人的标准不同:
• 普通人被诽谤 → 只要证明内容是假就能赢。
• 公众人物被诽谤 → 必须证明媒体是 故意说谎或严重疏忽(Actual Malice)。
永利老板当年被媒体爆料性骚扰、滥用权力,他告媒体,想说:
你们毁了我的名声!
但法院说:
你是名人,要告赢?得证明人家是 故意黑你,光说“新闻不实”还不够。
永利想挑战这个规则,说:
这法律不合理!媒体可以乱说话,谁来保护我们名人?
最高法院直接拒绝了他的请求。
原因很简单:
如果取消这个标准,媒体以后谁还敢监督总统、明星、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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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吐槽版】
假设你是美国总统,你早上打开报纸:
“总统昨晚偷吃麦当劳,撒谎减肥。”
你火冒三丈,告他们诽谤。
结果法院告诉你:
“总统同志,请先证明他们知道你没吃,却故意这么写。”
你冤不冤?冤!
但 这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底线。
防止权贵封口,哪怕让你受点委屈,也值。
永利老板,就是在这个游戏规则里,摔得鼻青脸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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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法律科普】
什么是 Actual Malice(实际恶意标准)?
→ 不是“恶毒”,而是:
发布时“明知道是假”或“严重疏忽真相”
这套标准来自:
1964年 New York Times v. Sullivan 案
背景:
• 当年阿拉巴马警察官员起诉《纽约时报》诽谤。
• 最高法院判定:新闻自由大于官员名誉
• 创下历史性先例。
所以今天,全世界最难打赢的官司之一,就是:
名人告媒体诽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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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法律金句】
“在美国,公众人物的皮要比普通人厚,因为言论自由比面子重要。”
“In America, public figures need thicker skin—because free speech matters more than reput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