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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接受了一拨咨询,并代理了几起行政处罚案件。这些咨询和案件,尽管来自不同省市,但都存在一个共同特点:即基层政府执法机关要求凡是宗教活动就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否则,参与者必须受到严厉处罚。
是否所有的宗教活动必须都得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或发生?政府是否有权管理所有的宗教活动?本文试图围绕上述问题展开分析。
一、“所有宗教活动只能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错误
近期干预个人或其亲友在家宗教活动的案例中,基层政府执法机关将上述行为定成“非法宗教活动”或“违法宗教活动”。理由是这类活动发生的“场所不是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
这种执法逻辑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然而,上述规定内容指向的不是所有宗教活动,而仅仅是“集体宗教活动”。另外,即使“集体宗教活动”,也仅仅是“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也就是说,存在特殊情况下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可能。
执法部门错误理解上述规定和逻辑,以致于提出另一套逻辑,即所有的宗教活动,只能在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甚至包括个人的祷告、查经、唱诗。按照其逻辑,在宗教活动场所外的场合,如个人在其家庭实施的不论是个人还是和亲友一起的祷告、查经、唱诗,都属“违法宗教活动”;由此,这种行为的参与者应当受到处罚。
由于基督教存在饭前祷告的传统,若按照上述执法机关的逻辑,基督徒每次吃饭也只能到所谓合法的也就是登记的教堂内,否则,“饭前祷告谢饭”的吃饭(活动),也应被定性为“违法宗教活动”。这种逻辑和指控,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二、《宗教事务条例》规范的“宗教活动”
基层政府执法机关都是以《宗教事务条例》为执法依据,故本文暂且不论该条例合宪性,仅从该条例内容出发,分析该条例规范的“宗教活动”的范围。
《宗教事务条例》专设第六章“宗教活动”。该章开门见山就提到“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第四十条)
非常明显,该条例规范的“宗教活动”范围仅仅限于“集体宗教活动”。尤其是将之与同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结合,可以认为:与“集体宗教活动”相对的“非集体宗教活动”,不应在该条例规范或管理范围内。
简言之,该条例并未赋予政府管理所有宗教活动的权力,也并未体现这种赋权的意图。
三、个人及亲友间的宗教活动,不受政府干预
如上所述,《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者本身都没有将“非集体宗教活动”纳入管理范围的意图。
之所以不存在这种意图,原因如下:
首先,“非集体宗教活动”,就参与人数而言,是指个人宗教行为和亲友之间的宗教活动;就宗教特征而言,是指非正式的宗教仪式活动。由此,这种活动一般不会在宗教活动场所发生。
那么,它具体包括哪些行为或活动呢?个人宗教行为,以基督教为例,则是指个人的读经、祷告。亲友间宗教活动,以基督教为例,则是指亲友在家或住处一起查经、唱诗、祷告或家庭敬拜等。
上述信教公民私下在自己生活空间进行的活动,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奉行“法无禁止皆自由”原则,国家不应干预。一旦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轻则属于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重则涉嫌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1]。
其次,这种个人宗教行为和亲友之间的宗教活动,受到国家宗教政策的承认和保护。
199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明确阐述:“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拜佛、诵经、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终傅、追思等,都由宗教组织和教徒自理,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
2018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布的《中国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和实践》白皮书重申:“公民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及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进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如礼拜、封斋、拜佛、祈祷、讲经、讲道、诵经、烧香、弥撒、受洗、受戒、终傅、追思、过宗教节日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
第三,根据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常识,政府没有管理个人和家庭私事的权限。即使以个人或亲友涉嫌在家庭举行所谓“非法宗教活动”为由予以干预,那么,前提是基层政府动用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对信教公民私人住宅和私生活予以监控或设计邻里举报机制。然而,这种行径,公然并明显侵犯人权,没有任何正当性。
故个人和其亲友间“在家宗教活动”,不仅不应受任何干预,反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四、结语
综上所述,明显可知,即使是《宗教事务条例》,也仅仅是将“集体宗教活动”作为其一般性的管理对象。这种自我限定与现代法治常识包括国家关于“在家宗教活动”宗教政策相结合,可以发现个人及其亲友间在家庭的宗教活动,被排除在国家管理范围之外。
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公民个人在家宗教活动,与在家读书、唱流行歌、朋友聚餐聚会等活动一样,都属于私法自治范畴的精神(交流)活动;后者如果享有不受干预的权利,那么基于平等原则,公民在家宗教活动理应同等不受干预。否则,属于对宗教的歧视。
正如“宗教良心自由”受绝对保护而奉行“不得碰触”规则,[2]“在家宗教活动”因同时具有宗教信仰(自由)和隐私权特征,介于“宗教良心自由”与“宗教实践自由”之间,对这种活动的保护则应奉行“不得干预”规则;例外情形是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活动对国家重大利益已造成损害或存在这类紧迫危险。否则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予以干预。
简言之,哪怕是普通人的家,“风能进,雨能进”,但“国王不能进”。权力,如果能肆意妄为闯进公民私人家庭精神空间,私人生活的安宁、私人产权的保障甚至生命安全亦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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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说101个罪名(76)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2023年2月15日,网址:https://www.ccdi.gov.cn/toutiaon/202302/t20230215_246687.html。
[2]笔者最早于2022年在《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重构——从刑法客观主义出发》(未刊稿)论文中完整阐述了相关内容,并于2024年在第十二届宗教法治暑期高级研讨班讲授“宗教团体的定义与登记”课程时公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