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能否推翻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出生公民权?
回答:不能。
大选投票我的一个重要参考值就是警惕新政府修改宪法意图,例如禁枪、取缔公民权等等。因为美国之所以受世人尊重,就是因为其自由民主的基石:宪法。
宪法在,美国在,宪法遭破坏,则国将不稳。
美国第47届总统川普在竞选时提出非法身份移民出生于美国的子女不应该享有出生地公民权(jus soli)或者说与生俱来的出生公民权,引起轩然大波,有支持,有反对,有欢呼,有焦虑。川普表示,他上任的第一天将发布行政命令实施他的计划。
争议点在于川普的提议是否违宪。
川普发誓:终结非法移民子女获得出生公民权to end birthright citizenship for children of immigrants in US illegally。
美国华人也不例外,获得公民的家庭感到欣慰,因为不牵扯到自身利益,然而那些没有资格获得合法移民身份的家庭,尤其是在美国生儿育女的家庭略感困惑。
首先一点要明确,美国修宪不是个等闲话题。
修改美国宪法的权力:美国宪法第五条概述了宪法修正案的基本程序。
如果拟议的修正案措辞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票数的批准,国会可向各州提交拟议的宪法修正案。
国会必须根据三分之二的州(即50个州中的34个州)的立法机构的申请召开会议,提出修正案。
国会或大会提出的修正案,只有得到四分之三的州(即 50 个州中的 38 个州)的立法机构或大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对宪法议题,大家应该放心,一时半会儿谁也改不了。
但是我想提示华人应该知道的一点相关历史,才能更加释怀。
我们的移民老前辈因为出生地公民权这个问题在100多年前与美国政府打赢过一场震撼全国的宪法官司。这就是著名的“美国诉黄金德案”。
美国最高法院为此于1898年3月28日做出最终裁决:即使没有资格归化为美国公民,但任何在美国出生的孩子一出生便拥有美国公民的身份。
这是一个铁板钉钉子,实锤的案例。
黄金德出生于旧金山,父母都是中国公民。21 岁时,他到中国探望父母。返回美国后,他被拒绝入境,理由是他不是美国公民。法院以 6 比 2 的投票结果裁定黄金德胜诉。由于他出生在美国,且其父母“未在中国皇帝手下担任任何外交或官方职务”,因此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的公民条款,他自动成为美国公民。此案凸显了法官们对公民条款中一个关键短语“受其管辖”的确切含义的分歧。
宪法第14条修正案:国籍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入籍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出生公民权 《第十四修正案》对平等和扩大民族意识的承诺导致了出生公民权的产生。Birthright citizenship The 14th Amendment's commitment to equality and expansion of national consciousness led to birthright citizenship.
在此想起1989年移民时的一件事儿。那年,大量中国学生赴美求学,办理F1学生签证。我在美国大学结识的一个中国女生,拿着自己的美国出生证去美国领事馆签证,当即被列入美国公民队伍,无需签证,直接发美国护照。我们羡慕,为她这么简单通过而高兴。她的父母年轻时在美求学,在美国医院生下了她。父母学成后带她回国,其后经历了文革。国家改开,她的父母找出她的出生证,让她去美国使馆试试看。当然,一试一个准。这也是托了黄金德前辈的福,才有后人自然入境的便利。
相信,说到这儿,孰是孰非你心中已经有数。艰难之时,我们需向老前辈学习,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保护与我们有共同信念的移民们。
有时候大多数人的意见并不一定正确。例如压倒性通过的《排华法案》后来被证明违宪。违宪就必须纠正,而不是以违宪的案例去修改宪法。
所以,在一些敏感议题上,我们不要为情势所左右,而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看它是否违宪。我们更不要感情用事,在一些偏执的口号下,给人贴标签,例如“武汉病毒”就有标签之嫌;“1.6闯国会事件”,直接给某些人头上戴帽子,罗列叛国罪名,以及后来的“选举作弊”等等,都有不按法律办事之嫌。有事说事,不要无中生有,在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对簿公堂,没有判决的情况下,随意给人贴标签,下结论,攻击侮辱都是不合适的。
尊重宪法,以宪法为准绳的公民意识就是最有力的社会纠错机制之一的巨大力量。在国家发生重大事件之时,扪心自问,我们是否冷静,是否从宪法高度来判断是非?
在美华人还是有这份觉悟的。
谢谢你的阅读。如果你对当年最高法院双方意见陈述感兴趣,可以继续阅读以下简单重述,实用而有趣。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各陈己见,阐述自己的观点,支持与反对的理由。请看以下两种代表性意见。
黄金德
摘录:多数意见,法官霍勒斯·格雷
记录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孩子在美国出生,父母是华裔,孩子出生时是中国皇帝的臣民,但在美国有永久的户籍和住所,并在美国做生意,没有在中国皇帝手下担任任何外交或官方职务,那么,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
从修正案的表面和历史来看,这一修正案的目的并非是对公民身份施加任何新的限制,或阻止任何根据修正案通过前的法律本应成为美国公民、但出生在美国境内的人成为美国公民。修正案在形式上是宣示性的,在效果上是授权和延伸性的。毫无疑问,正如本法院常常承认的那样,修正案的主要目的在于确立自由黑人的公民身份,而这一身份在首席大法官坦尼在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中发表的意见中被否定了,……并且使人们确信,所有在美国管辖范围内出生或入籍的黑人和白人都是美国公民……但是,开头的几句话“所有出生的人”都是一般性的,并不是说普遍性的,只受地点和管辖权的限制,而不受肤色或种族的限制……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在“所有出生在美国的人”这句话中加上“并受美国司法管辖”的字样,其真正目的似乎是用最少最恰当的词语排除两类情况(除了印第安部落成员的子女,因为他们与国家政府有着普通法所没有的特殊关系),即敌对占领下的外敌所生的子女和外国外交代表的子女。正如前面所表明的,根据英国法律和我们自己的法律,从英国殖民地第一次定居美国以来,这两类情况都被承认为在美国出生即为公民的基本规则的例外。...
每个例外所依据的原则早已被本法院明确说明……
根据 1866 年的《民权法案》,“所有在美国出生、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管辖的人(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均被宣布为美国公民。根据先前制定的法律和当时的历史,几乎可以肯定,该法案中“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管辖”的措辞并非旨在将任何在美国出生的孩子排除在他们与生俱来的公民权之外,或者例如,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剥夺了外国白人父母不在本国外交部门或占领我国领土的本土出生的孩子的公民权。但是,当《民权法案》中的否定词“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管辖”在《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让位于肯定词“受美国司法管辖”时,这方面的任何可能疑问都消除了。……
上述考虑和依据使我们得出以下结论:第十四修正案肯定了在美国领土内出生、效忠和受美国保护的公民身份这一古老而基本的规则,包括所有在美国居住的外籍人所生的子女,但外国君主或其大臣的子女、在外国公务船上出生的子女、在敌对占领我国领土期间出生的敌人的子女除外或符合条件(与该规则一样古老),此外还有一个例外,即直接效忠各自部落的印第安部落成员的子女。该修正案以明确的措辞和明显的意图,将居住在美国境内的所有其他人(无论种族或肤色)在美国领土内出生的子女也包括在内。每个其他国家的公民或臣民,只要在美国居住,就属于美国的效忠和保护范围,因此也受美国的管辖。
他对美国的效忠是直接而迅速的……尽管只是局部的和暂时的……不可否认,外侨完全受其所居住国的政治管辖——正如时任国务卿的韦伯斯特先生在1851 年就斯拉舍案向总统提交的报告中所说,后来本法院也重申了这一观点,“……众所周知,根据公法,外侨或外来出生的人,只要居住在外国政府领土内一段时间,就要服从该政府的法律,并可能因叛国罪或其他罪行而受到惩罚,就像本土出生的臣民一样,除非他的情况因某些条约规定而有所改变。”……
在宪法没有控制性条款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什么考虑,政府的立法机构或行政部门可能会拒绝承认华裔人士具有美国公民身份,但没有任何因素可以限制或允许司法机构拒绝全面执行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强制性和明确规定,该修正案宣布并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
在美国以外出生的中国人,仍然是中国皇帝的臣民,并且没有成为美国公民,只要被美国允许居住在美国,就有权受到美国的保护并效忠美国,并且与居住在美国的所有其他外国人一样“受美国司法管辖”。......
国会的法案被称为《排华法案》,其中最早的一部是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约 14 年通过的,它不能控制宪法修正案的含义或削弱其效果,而必须根据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进行解释和执行。根据这些法案,美国有权将出生在中国并继续成为中国皇帝臣民的华裔人士排除或驱逐出境,尽管他们在美国获得了商业住所,但本法院支持这一权利,理由适用于所有外国人,不适用于任何种族或肤色的公民……
根据本案所认定的事实,黄金德因出生在美国而取得的美国国籍,并没有因其出生后所发生的任何事情而丧失或被剥夺。……
本案提交法院根据当事人同意的事实作出裁决的明显意图和必然效果是,提出本意见开篇提出的唯一问题,即在美国出生的儿童,其父母为华裔,出生时是中国皇帝的臣民,但在美国拥有永久住所,并在美国经商,未受雇于中国皇帝的任何外交或官方职位,该儿童是否在出生时成为美国公民。基于上述理由,本法院认为,该问题必须予以肯定回答。
斯蒂芬·菲尔德大法官(异议)
“根据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奴隶制是被禁止的。第十四修正案开篇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全国乃至本法庭对自由黑人公民身份存在分歧的问题,参见斯科特诉桑福德案……并明确规定,所有人,无论白人还是黑人,无论以前是否为奴隶,只要在美国出生或入籍,不效忠任何外国势力,都应是美国公民,并成为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
“本节考虑了公民身份的两个来源,而且只有两个来源:出生和归化。被宣布为公民的人是‘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这些最后几个字的明显含义不仅仅是在某些方面或程度上受美国管辖,而且完全受其政治管辖,并对其负有直接和立即的效忠。这些词在前一种情况下与出生时间有关,在另一种情况下与归化时间有关。出生时受美国管辖的人不能在之后成为美国公民,除非通过归化,无论是个人归化,如根据归化法案进行程序,还是集体归化,如根据获得外国领土的条约的力量。”
“完全服从”美国的政治管辖意味着在任何方面或程度上都不受任何其他政府的政治管辖。
现在我认为,外侨子女,如果他们的父母不仅没有放弃对祖国的效忠,而且该国的政府制度和实在法还禁止他们这样做,他们所进入的国家的法律也不允许他们获得另一个公民身份,那么,他们自己就必然要与其父母一样,受到同样的主权管辖,而且,就事物的本质而言,他们不能像他们的父母一样,完全受另一个国家的管辖。
一般而言,我认为中国皇帝的臣民——这个拥有数千年历史的古老帝国,尽管历经革命和朝代更迭,但其信仰、传统和政权始终没有中断——受其一切责任观念和宗教原则的约束,其中孝道是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诫命,过去,也许现在,他们的刑法对那些背弃祖国和效忠的人及其教唆者处以最严厉的惩罚,实际上,他们把在国外的中国人的国内亲属当作效忠的人质。无论条约在某种意义上承认移居国外的权利方面作出了什么让步,他们在美国似乎仍然是朝圣者和寄居者,就像他们的父辈一样……无论如何,我们的法律从未允许他们获得我们的国籍,而且,除了偶尔的情况外,他们似乎从未想过这样做。
第十四修正案的目的并非赋予处于这种境况的人公民身份,并剥夺立法权处理这一问题。……
第十四修正案规定,在美国出生或入籍并受美国管辖的人是公民,这无疑特别指确保有色人种成员的公民身份,他们的奴隶身份已被第十三修正案抹杀,他们出生在美国,但从未受过任何外国势力的统治。他们不是外国人(即使可以这样认为,这也是集体入籍),他们的政治地位不会因个人入籍法的任何变化而受到影响。……
我坚持认为,不能认为本届政府无法通过总统的行动,经参议院同意,与外国政府签订条约,规定该政府的臣民虽然可以进入美国,但不能成为美国公民,他们的孩子也不能因为在美国出生而成为美国公民......
“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和“在美国归化并受其管辖”是指出生或归化后完全受其管辖,即完全受美国公民管辖,而美国公民当然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管辖,无论身在何处,都可以理所当然地要求美国政府代表他们行使权力。因此,如果子女在美国出生,而其父母与该外国签订了条约,条约规定他们不得归化为美国公民,而我国法律也禁止他们归化为美国公民,那么这些子女不属于美国公民的管辖范围,因此,如果他们恰巧身处其父母的原籍国和效忠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则他们无权要求我国政府干预……
我认为,尽管存在第十四修正案,总统和参议院通过条约、国会通过归化,仍然有权规定某一特定种族的所有人或他们的孩子不能成为公民,并且其结果是,尽管有条约和法规,但同意允许这些人进入和居住在我们的地理范围内,并不意味着要求他们在这种同意下在这个国家出生的孩子获得公民身份。
换句话说,第十四修正案并不排除在美国出生、父母永久居住在美国、并可能成为美国公民的子女的美国公民身份;另一方面,第十四修正案也不会任意地使在美国出生、父母按照其本国政府和本届政府的意愿是并且必须一直是外国人的子女成为美国公民。
按照这条规则来检验,黄金德从来没有成为、也不是美国公民,地方法院的命令应该被撤销。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于 1868 年获得批准,其开篇便是公民条款。该条款规定:“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并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公民及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在美国诉黄金德案中,最高法院阐述了这一关键条款的含义。
https://www.law.cornell.edu/supremecourt/text/169/649
非法移民从边境进入美国可以说是所有美国人反对的,很多美国人说,他们不反对移民来美国,但移民必须经过正规的手续申请进入,就这一点是拜登政府败选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个像样子的国家,修改宪法的门槛必须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