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大而美法案(Big and Beautiful Bill)据说有九百多页,我没有看过。
没有看,就评论,那不是瞎评。
我不是瞎评,我不评论其具体内容,我评论其形式。在战略层面上,形式大于内容。这类法案,不管其名字多么好听,其本质是利益搭配,就是要政府多花钱,政府债务攀升,大概有几万亿美元。这中间肯定有好的内容,也有不好的内容。如果一个议员支持该法案,你可以用其不好的内容来攻击他。如果一个议员反对该法案,你可以用其好的部分来攻击他。况且,这么长篇幅的法案,没有人能够读懂。
正确的形式是一个法案只涉及一个议题,通常不超过一页纸。
再进一步,就是我们的政治体制出了问题,就是要修宪。
因为我是一个独立发明家,有相关机构把反对大而美法案中的一个条款的请愿书送给了我。这个条款将对投资专利诉讼的收入加征40%的税。这个条款显然是符合大公司的利益,没有诉讼投资,大公司财大气粗,专利发明人没有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专利流氓也可以讹诈公司。一般投资专利诉讼的投资方将拿走绝大部分收入,而发明人只能得到极少部分。
在我看来,目前的专利制度不能有效保护重大技术创新的发明家的合理权益,这对于创新是非常不利的。先有发明家发明,然后有投资家投资,企业家开发,才有专业人士的无数新的工作机会,才有社会的进步和繁荣。不然的话,就是内卷。
比如,我发明了Uphone,才有乔布斯开发出来iPhone,才有无数专业人士的工作机会,才有无数相关公司发财的机会,才有无数人股票赚钱的机会。我没有在专利上赚到一分钱,这是不对的,不可持续的。如果我得到应得的收入,我就会有更多的重大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化,世界上就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多的赚钱机会。
投资专利诉讼是指投资诉讼过程的法律费用,如果成功从收取的专利侵权费中分成,如果失败就颗粒无收。投资方不拥有专利权,一般是独立发明家拥有专利权。独立发明家占重大发明的74%,爱迪生、特斯拉、贝尔都是独立发明家,电灯、电话、电影、飞机,火箭都是独立发明家的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