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新闻媒体报道了《男子投诉环保问题被打断肋骨获赔300万,被判寻衅滋事罪并追缴违法所得》文章。
对于此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2025年4月18日,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出具的《刑事判决书》,宣布王长征、王策父子无罪。
然而就在12天以后的4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
事情起因于七年前的那一次举报。
2018年,58岁的王长征回到山东省淄博市罗村镇南韩村的老家,发现村里的用水受到了污染。
王长证认为,村里用水污染与山东重山集团旗下的山东重山铝业有限公司有关,于是,他开始向上级部门举报。
然而,村里用水是不是受到了污染,仅凭空口说话并没有凭据。即使看到变色、闻到有味,也需要用数据说话。于是,2019年8月,王长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先后对南韩村水井内的地下水以及挖出的赤泥进行检测,并将相关证据提交至上级环保部门,引起了重视。
12月12日,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消息,经调查发现,南韩村南水井氟化物超标4.6倍,但尚未发现山东重山集团排放含氟污染物的确定证据和机井水氟化物污染的准确来源。
王长征对这一回复并不认可,他认为,南韩村附近有100多亩的耕地废弃,都和山东重山集团造成的环境问题有关。
2021年6月,淄川区信访局在罗村镇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王长征受邀参加。会议商定,淄川区自然资源局相关领导、罗村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将和王长征一起,于6月23日这天一起到南韩村村东、过多山附近,查看受污染耕地的范围,进而测量污染面积。
然而就在6月23日这天,王长征在与山东重山集团一名陈姓保安发生冲突后受伤住院,医院于7月14日出具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诊断为“局部脑损伤、面部损伤、头皮血肿、耳鸣、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颈部损伤、左侧3-7肋骨骨折等”。
2021年7月29日,王长征与山东重山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山东重山集团自愿一次性赔偿王长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人民币300万元。
王长征收到上述款项起,双方再无任何赔偿纠纷,王长征不再向山东重山集团追究其他责任。
王长征的儿子王策告诉新闻媒体,他参与了协商谈判,父亲的伤情“能达到轻伤标准”,可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但伤情鉴定迟迟未出。
王策说,这笔赔偿金是时任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主持协调的。协调时,罗村镇政府负责人李某华还让他以见证人的身份,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大致意思是,此后不再反映重山集团和南韩村的相关问题,不再投诉。
因为有了镇政府负责人作为公主人协调,双方很快达到赔偿协议。
然而,2022年6月1日,淄博公安淄川分局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对王长征、王策立案调查。6月27日,王长征、王策被抓捕归案。
王长征、王策父子不服,他们认为,在事件的协商赔过程中,有淄川区信访局负责人和罗村镇政府负责人在场参与协调,如果这笔赔偿款不正当,他们为什么参与违法问题的协调?
2023年12月21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王长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策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涉案违法所得30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山东重山集团。
王长征、王策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4月17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王长征、王策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淄川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2025年5月,王长征、王策向新闻媒体展示了该案重审的《刑事判决书》,淄川区人民法院认为,王长征、王策具有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财物的主观故意的证据不足。
法院审理查明,王长征取得涉案款项是基于重山集团保安陈某打伤王长征,王长征受伤住院治疗,后经李某华等人做工作,王长征在享有一定民事权利基础上与重山集团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结果。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实王长征等人多次投诉举报的证据,不能证实王长征、王策具有强行索财的主观故意。
据此,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决王长征、王策无罪。
4月30日,淄川区检察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淄川区检察院认为,王长征以投诉举报相要挟,长期频繁滋扰重山集团的生产经营,强拿硬要巨额财物,为规避涉案风险,假借被陈某个人打伤一事,向重山集团索要巨额财物,“协商”过程中,王长征、王策先后提出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假借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主观故意。因此,王长征、王策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的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300万元的赔偿,有观点认为,即使保安陈某把王长征打致轻伤,赔偿300万元明显就是不合理的,百分百敲诈勒索得到的。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在区、镇、村三组织参与的调解见证的情况下,重山集团能够被王长征、王策父子敲诈勒索300万元,听起来实在过于天方夜谭,如果说王氏父子是敲诈的话,那么,区、镇、村三级组织是不是帮凶?
一审判有罪,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判无罪,检院抗诉,案件又回到了二审。目前,有罪无罪尚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