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定清楚群己权界,这关乎你我的自由能否长寿。
各位好,昨天《除了幸灾乐祸,你就不会用别的方式“爱国”了么?》一文,留言的人很多,反驳的大部分都是直奔下三路的攻击谩骂,没有什么浪费时间去看第二眼的价值。不过有一个质问倒是挺有意思的,有位仁兄留言这么说:作者,你不是一贯标榜言论自由么?日本地震死了人,我开心,发到网上庆贺一下,这也应该算是我的一种言论自由吧?你难道不应该尊重和保护么?我就开心一下,你凭什么干涉我?
嗯,我觉得这个反驳倒真的是触及了一点有价值的东西,不枉我为了找到它看了那么多村头泼妇一般的谩骂。
对于这个反驳,我本来可以简单回一句:您有您开心的自由,但我也有评论您这种开心、讨论一下这种开心到底“是人性的扭曲,还是道德的沦丧?”的自由啊!
请注意,与很多中文互联网上的辩论者在辩论文的结尾,往往习惯于给出对其反对者的处理意见——诸如“此等汉奸,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行走的五十万,呼唤有关部门尽早处理!”我在这篇文章中,没有搞“大召唤术”的要求对他国灾难幸灾乐祸者施加任何现实惩处——跟千年前的庆郑劝晋惠公一样,我只是善意劝这些人注意素质、积点口德,毕竟我们和他们要同样顶着中国人这个永远的身份行走世界。我只是不想让全世界人民在今后议论起中国人时,总提起这个幸灾乐祸的污点,我觉得这有点丢咱中国人的脸。可是如果有人看了我那篇文章,依然要那样做。我觉得也请便。
总之,说不说在我,听不听在您。你有幸灾乐祸的自由,我有评论你幸灾乐祸的自由。让我们彼此尊重。
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怎么说的来着?“就让真理与谬误在苍穹下无拘无束的自由搏斗吧,看看谁将获得胜利!”
我尊重所有人对所有事情发表所有观点的权利,哪怕是幸灾乐祸的观点。我觉得这个权利即便被滥用,也总强过被收缴。
可是,如果这样简单的化解这反驳。我又觉得浪费了这个反驳中触及的某些意义。那就让我们再对这个问题引申一些——假如一场灾难发生后,某些言论的不再单纯的是幸灾乐祸,而是鼓吹对受害者主动的施加某些暴力、伤害行为,这样的言论是否也应当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之内呢?
这让我想起了最近在美国发生的另一起公案——
前不久,哈马斯不是针对以色列发动恐怖袭击,并号召全世界伊斯兰教徒对犹太人发动“圣战”么?美国一些高校的相关宗教、族裔学生就有人应声响应,在线上或者线下发表言论或者组织活动,鼓吹仇视甚至暴力对待犹太人。包括常春藤盟校在内的很多美国高校决策层对此类活动最初采取了不作为、甚至纵容默许的态度。
结果事情就闹大了,哈佛、麻省等多所大学的校长被传唤出席了国会有关“高校反犹主义”的听证会,遭到了议员们长达5个多小时的质询,其中三位校长因拒绝直接回答有关“是否会惩罚发表反犹言论学生”的问题,遭到政界人士、大学捐赠者的强烈抨击。最终好像有几个还引咎辞职了。
这件事传到国内互联网上之后,被很多人扭曲解读为“你看,美国人就是偏袒犹太人,说好的言论自由都不讲了!”
但实际上,如果你看过这五个小时听证会的相关材料,会发现校长与议员们以此事为契机展开的辩论,其实是相当有学术价值,甚至是历史价值的。因为他们的讨论,触及到了美国赖以立国的精神支柱中存留的那个bug——言论自由的边界到底在哪里?现代社会的宽容,是否应当宽容不宽容?或者说,如果有人坚持将“不自由”视为一种自己的选择自由,那他有没有这个自由?
以此案为例,对常青藤盟校的校长们不满的议员在听证会上反复质问校长们其实就是一个问题:
是的,我们要尊重学生的言论自由,可是,当这些学生的某些言论已经开始公然号召漠视和践踏他人的生命、财产权的时候,此等言论,还配享有这种自由么?
美国以及欧洲社会通过这次风波,得到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你看不仅美国逼着这些不作为校长辞职了,欧洲前段时间也在也在清查支持哈马斯言论的中东移民,英法给出的政策就是你如果公开持这个态度,就吊销你的签证——既然你如此仇恨犹太人,向往参加屠杀他们的“圣战”。那你为什么不回你的中东去绑上炸药自杀袭击去呢?跑这里发个什么狠?
这种做法的本质,其实不是单纯在保护或者袒护犹太人。而是在重申自由的边界——在一个文明社会当中,个人应当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但这个自由的边界就是,你不能以自由为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我有一种观点、身份,你议论我,甚至批评我,这是都你的自由。但你公然鼓吹因为我有观点或身份就要整我、打我、杀我、侵害我的合法权益,那你就越界了!
这个谬误人类在近代史上其实犯过,比如一战后德国成立的魏玛共和国,是一个旨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的国度,可是希特勒和他的纳粹党徒恰恰是利用了魏玛宪法赋予他们的自由权,编造谣言、鼓动德国民众仇视并残忍的对待犹太裔者,并最终建立纳粹政权,利用宽容瓦解了宽容,利用自由篡夺了自由。
而前些年,随着中东移民潮和不同族裔生育率的悬殊差距,欧洲甚至美国也一度出现了相似的苗头——一些极端宗教主义者正在利用现代社会赋予他们的宽容,去滥施他们的不宽容;通过透支法律给他们自由,宣扬他们的不自由。
前些年,某些欧洲的中东人口占优势的社区甚至开始讨论要不要实行教法了。历史似乎一度有重演的苗头。
好在物极必反,哈马斯掀起的这场反犹风波触及了自由的底线,文明社会开始反思和重申自由的边界。完成悬崖勒马式的触底反弹与自我净化。
若干年后我们也许会发现,这次触底反弹对人类文明的意义,可能远远超过这次以哈冲突本身。
其实,如果你去读一些原典,会发现在现代社会的规则刚刚制定时,先贤们对这些问题想的本来是很清晰的。比如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写的《论自由》(又译为《群己权界论》)一书。
阅读时请注意,该书的开篇,穆勒首先明确的问题,就是本书所讨论的自由,“并非意志的自由,而是市民的、社会的自由”。
这话什么意思呢?就是穆勒认识到,人的意志是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契约所无法管束的。一个人在自己的思维意志中是“绝对的王”,他可以愿怎么想,就怎么想。比如假如你骨子里歧视黑人、或者痛恨小日本、或者觉得“资本家都该挂路灯”,这其实完全可以!你在自己的脑中纵横九万里,杀伐三千亿,没人管得着你。一个合理的社会也不应当个人的思想入罪。所以“意志的自由”,不在“群己权界”的讨论范围之内。意志的自由是不受限的。
但一旦一个人要将他的思想化为行动,打着行使自由的名号去做一些事情,在现实世界当中,为了不侵害他人的利益。这个“现实自由”就必须是受限的。穆勒在抽丝剥茧的讨论后,最终归纳出了两条现实自由的公理。
第一公理:“对于各人自己的个人行为,只要不危及自身以外的任何人的利害,便无须对社会负责。”
第二公理:“对于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负有责任;如社会为了自我保护,需要应用社会的制裁或法律的刑罚时,则个人必须服从其中之一。”
换而言之,当且仅当个人的某种行为将伤害到他人平等的权益时,其自由才是越界的、将受到社会的干涉,这条线就是所谓的“群己权界”,而这种应激反应被穆勒称为“自我保护原则”。
所以,想要防止有人利用宽容宣扬不宽容,利用自由去推行不自由。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守好“群己权界”,在防止有人以自由为名侵害他人权益前提下,允许他们做一切事情。
当然,这条“群己权界”到底应该划在哪里,是左右翼争论不休的话题。
在我看来,像某些国内网民一样,看见别国遭个火山地震、恐袭爆炸,就兴奋的幸灾乐祸一下,尚且还在“群己权界”中偏向“已”一边的——对他国的幸灾乐祸的确是他们的合法自由,因为他们所表达的只是对另一个群体的一种情绪、态度,虽然这样做显得很没教养、也很不智,但我们确实无权干涉,我们只能相应的行使自己议论他们这种议论的自由。就像我昨天写那篇文章,我会尊重你幸灾乐祸的自由,也请你尊重我对你幸灾乐祸进行冷嘲热讽的自由。
但假如从这种言论再跨出一步,变成前阵子美国某些大学某些学生、以及欧洲某些中东难民那样的言论,公开响应哈马斯的号召,鼓吹去攻击、杀戮另一个族群。甚至付诸行动。这种言论和行动,就跨过了那条“群己权界”,成为一种对自由的滥用与戕害。
文明社会必须对这种行为施以果断的惩罚,否则将坐视其自身的瓦解。
我想以阿克顿勋爵说的那段话为本文做结:
“每个时代,自由都面临着四大挑战:强人对权力集中的渴望,穷人对财富不均的怨恨,无知者对乌托邦的向往,无信仰者将自由和放纵混为一谈。”
我想,这句话常读常新,把它送给你,所有赞同我或不赞同我观点的读者,愿我们守好各自的“群己权界”,尊重现代社会赋予我们的来之不易而又至关重要的宽容与自由。
作者: 海边的西塞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