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件上周审判的时候法官引用了一个115年前的引渡案件的判决。那是一个怎样的案子呢?
美国律师George Collin:
美国人George Collin是美国三藩市的一名律师,1889年5月他与Charlotta Newman结婚,并育有3个孩子。1905年他在美国东部的芝加哥又娶了Miss Clarice McCurdy,然后把妻子及丈母娘带回三藩市。Charlotta的哥哥1905年4月24日把Collin 以重婚罪告到法庭。1905年6月本该出庭的Collin带着Miss Clarice McCurdy来到Victoria的Driard Hotel。当美国要求加拿大把Collin引渡回美国受审时,按照当时美加引渡条例,重婚罪不属于引渡条例之一。基于Collin在宣誓的时候(应该是在美国受审时候的宣誓)说自己不是 Charlotta Newman的丈夫,三个月后Collin因为做伪证被引渡回美国受审。
Collin案件涉及到了当事人:
当时对Collin案件做出判决的法官Lyman Duff 写到:“如果你要假设被指控的人在这个国家做出某些行为时,你要把他做出所述行为的环境也考虑进来 (If you are to conceive the accused pursuing the conduct in question in this country, then along with him you are to transplant his environment)。”
Duff法官继续写到:你在由法律授权的法庭里做为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进行了宣誓。这些事实形成了对被指控人的法罪指控的实质基础 (You have an oath taken in a judicial proceeding before s court of competent jurisdiction after a manner in which it was authorized by law. These facts make up the substance and ‘essence’ if the ‘criminality’ charged against accused.)。”
所以孟晚舟的案子的法官Heather Holmes在她的总结里面引用了Duff法官的这些言论。她说她会考虑孟案发生的具体境况("context"),即使加拿大对伊朗没有限制令,如果孟案发生在加拿大会不会构成犯罪。
她写道:“在这个案子里被指控的错误行为的必备条件是故意做出错误陈述,而这种错误陈述会给HSBC带来风险。”
“美国对伊朗的禁令只是在解释为什么HSBC会有风险的一部分,但是禁令自身并不是所述行为中必不可分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孟案法官所侧重的是孟的行为有没有给银行带来风险,这种行为加拿大的环境下有没有构成犯罪,而并非加拿大对伊朗有没有限制令,她所引用的case law正是115年前BC法院的另外一个引渡案的判决。
Collin应该是当之无愧的跨世纪渣男,有兴趣的朋友点下面链接可以看到这个案件的完整内容。
George Collin 案子的链接: http://www.historicalcrimedetective.com/ccca/george-d-collins-bigamy-perjury-1905/
CBC记者对这两个案子的分析:https://www.cbc.ca/news/canada/british-columbia/meng-wanzhou-george-collins-double-criminality-1.5590693
*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