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利

以文会友,提高文学修养。
个人资料
  • 博客访问:
正文

彩调《刘三姐》署名权之争

(2025-12-08 01:00:29) 下一个
彩调《刘三姐》的署名权之争,既是一场关于作品归属的法律纠纷,也是一面映照文化生产与权力关系的镜子。几十年来,围绕这部以壮族民间传说为素材的剧作,出现了多方主张与反驳:有人说某一版本是基于民间采风与集体整理的成果,理应集体署名;也有人坚持,最初完成剧本并塑造出剧中人物与剧情脉络的作者,应当享有原著署名权与精神权利。多年诉讼与舆论拉锯,把一个地方戏曲文本的文化命运推到了公众视野,也把版权、署名与尊重原创的问题摆在了严肃考量的台面上。([新浪新闻][1])
 
回望争议本身,我们会发现这不是简单的“谁是谁非”。邓昌伶等人主张,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他们就完成了具有独创情节与人物塑造的《刘三姐》剧本,后续出现的多种彩调剧本或改编方案,均应被视为对原作的改编,应保留原作者的署名与作品完整权;而对方则多次辩称其创作过程具有独立性,或是基于广泛的民间采风与集体创作而成,因而否认直接的剽窃关系。法庭与学界对“参考”“改编”“独创”三者的界限反复审视,这也暴露出在口传民间文化进入规范化艺术创作时,著作权认定的复杂性。([ccct.net.cn][2])
 
另一条重要线索是电影与舞台文本之间的关系。1960年代问世的电影《刘三姐》以其影像与音乐广为流传,进一步将这一形象固化为大众记忆。但电影编剧与歌舞剧、彩调剧之间是否存在抄袭或误署之嫌,历来是争议焦点。部分彩调剧作者曾就电影及其相关歌曲的署名问题提出过侵权指控,但由于证据链、署名习惯与第三方误署等复杂因素,诉讼并未一锤定音,许多纠纷最终以和解或不了了之收场,留下的更多是历史上的争论与遗憾。([中国日报][3])
 
这场署名权之争提供给我们的教训并不只是法律层面的胜负。更核心的是对文化生产尊重与制度建设的反思:当原创被集体化、被政治或行政力量重新编排时,真正贡献者的名字可能被淹没,创作的起点与劳动被淡化。对民间传统的再创作应当有更明确的署名、改编与补偿规则,让既有的口传文化与后来者的创作劳动在尊重与透明中相互承继,而不是通过权力与话语的再分配把原创幽禁在历史的角落。([360doc][4])
 
最终,彩调《刘三姐》的署名权之争不仅关乎一个剧本的署名权或版权归属,它也关乎文化记忆的正义。给原作者以应有的署名,不只是法律对权利的保护,更是对历史与文化尊重的一种诚意。只有在制度上完善署名与著作权保护的细则,让原创者的劳动可以被识别和承认,文化的传承与再创造才能健康、尊重地进行。
 
参考文献
[1]: https://news.sina.com.cn/s/2002-09-20/1120734608.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纷争数十年法院定归属:彩调剧《刘三姐》归邓昌伶"
[2]: https://www.ccct.net.cn/html/bqzhisjal/2023/0325/4204.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邓凡平包玉堂等上诉邓昌伶后人的"刘三姐"案- 版权知识及案例"
[3]: https://www.chinadaily.com.cn/dfpd/gx/2015-02/06/content_19508917_2.htm?utm_source=chatgpt.com "歌舞剧《刘三姐》作者状告词作家乔羽侵害署名权[2]- 中国在线"
[4]: https://www.360doc.com/content/15/0916/11/14715899_499476117.s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刘三姐》“产权关系”纷争四十年"
[ 打印 ]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