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我们或许应该重塑僧俗间的经济关系》之(一)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把供养僧人的财物饮食转施给在家白衣,犹如把播种在东北肥沃黑土地的种子连根拔起重新播种到新疆干涸的大沙漠当中,这会导致能在将来解脱的供养者变成不能解脱的继续轮回,因为僧宝福田自然具有解脱众生获得涅槃的能力,这些依据详见《佛为首迦长者所说善恶报应经》,而白衣福田不直接具备解脱众生获得涅槃的能力,因为布施非三宝福田所得福报,还须借助回向三菩提或者回向生净土才能得以实现(见《大宝积经》四种往生法等),至于施鬼饮食直接成佛,是因相关施食咒力增广饮食及相关法门其余三昧耶有特殊摄受,不可视为纯因福田所致直接成佛之结论。因此,被含摄于三宝福田之一的僧宝福田,具有独特而不可被非三宝福田替代的特殊价值,非三宝福田不可比拟。在此前提之下,将其他信士供养僧人的饮食财物转施俗人,至少关乎两个改变:令解脱者不得直接解脱、令大福变小福。导致这一系列恶果的转施者、转受者应该都会有重大恶果,因为是双方一起毁掉了本已建立的殊胜因缘,并不局限于《日藏经》认为“转受者”承受“地狱恶果”。
(吉祥果2022.06.11)
(二)、转施僧物犯“大妄语”:于僧人和道场而言,接受了信士供养僧人的财物,尤其是明确承诺用于斋僧的财物饮食等,僧人又转手布施给在家白衣,或者一些浑浑噩噩的寺庙道场,在斋僧法会中邀约俗人和僧人一起受供,一些臭不要脸的愚蠢居士也敢于忝列其中,为将来堕落三恶道打下坚实基础。此中转施僧人首先犯了大妄语,违背了先前约定檀越信士之“供僧誓约”,你明确承诺檀越或者默认承诺檀越的财物用途,被你单方面改变用途,此等“违约”行为欺骗了檀越,改变了其福报的预期值和预期效果,这是明确的大妄语,毫无疑问。我们可以列举一个现实的案例,证明这一改变导致的恶劣后果:以《盂兰盆经》为例,若设饮食供养僧人为救度亡魂,寺庙忽改为白衣受用,则亡魂父母不能解脱。其余恶果极多,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其次,因本文第一节所述道理,还导致本该未来解脱者不能解脱,并导致不该堕地狱者因接受转施僧物而堕落地狱(见《日藏经》),一些道场和僧侣将此视为儿戏。关于改动檀越供养财物之用途,挪用、混用,以及擅自改动已定福田,《法苑珠林》互用部有明确呵斥:或施主本拟作释迦,改作弥陀,本作大品,改充涅槃,本作僧房,改供僧食,本施二众,改入一众,本拟十方回,入现前本,拟大众回入别人,本拟众僧,回入白衣,皆违反施主。计钱多少满五成重。减五得兰。故《四分律》云:许此处乃与彼处,皆犯罪也。看看这些明确的依据,再看看一些道场,对自身处理僧俗财物错误行为的“绝不悔改”,我个人是痛惜的。作为白衣,我们没有凌驾教诲僧人的僭越资格,但我们应该有善意规劝的本份。
(吉祥果2022.06.11)
(三)、僧人乞讨所得财食,与檀越信心供养财食之区别:
《楞严经》:若诸比丘衣钵之余分寸不畜,乞食余分施饿众生。《菩提场所说一字顶轮王陀罗尼经》云:乞得食令净,应献于本尊,分作为三分,愍念有情故,先应取一分,当供养本尊,又取于一分,施诸外来客,余一应自食,所献本尊食,赎取而受用,若无有外客,转施诸禽兽,自己分之食,尽不应施他,恐损坏身故。《日藏经》云:有信心人,供养僧故,舍施华果,种种饮食,比丘得已,回施于我,我得便食。彼业因缘,于地狱中,经无量劫。
吉祥果:有僧俗争议上述依据,一方以《楞严经》《菩提场说一字顶轮王陀罗尼经》许可僧食转施众生,一方以《日藏经》不许可僧食转施众生,接受者必堕地狱。双方相持不下,各据以为有理。吉祥以为,若详察依据发现,《楞严》《一字顶轮王经》所据,乃有明确“乞食”前提,僧人乞讨所得饮食,才有资格将“多余部分”施舍给“饥饿众生”,若非乞讨所得(今日佛寺有几个行脚乞食的?有吗?),则不应有此资格转施俗人。而《日藏经》以为,有信心人,供养僧故,这些饮食比丘得到,再转施俗人,俗人必堕地狱,请注意《日藏经》没有提及“僧人乞讨所得”,而是强调了“有信心檀越”。这就说明,行者本身发心供僧,有信心因供养僧人而获得利益者,类如寺庙斋僧,或者其他约定供养僧人的财物饮食,是绝对不可以转施俗人的,因为不符合“乞讨所得”之条件,而且属于明确发心供僧的, 你改变用途转施俗人,就属于上文所言的大妄语,破了四根本戒之妄语戒的,并且还导致原本可以解脱得涅槃的檀越,因被你改变僧人福田为俗人福田而不能解脱。然而,无论是僧人乞讨所得饮食,或檀越主动供养僧人饮食,二者之间几乎不能分清“檀越信心”之有无深浅,也难以分清主动供养或者被动乞讨,因为即便是乞食所得也难保没有檀越是主动发心的信心供养的,因此,在复杂缘起不能详细明辨的前提下,僧人不转施供养三宝之财物给其他白衣,白衣不接受僧人转施三宝之财物,这是最安全的选择。(吉祥果06.11)
(四)、佛教内部普遍误解《观经四贴疏》之“僧物孝养父母用”:又有教内糊涂人,妄引《观经四贴疏》,言曰“一钵饭佛都不能食,而父母能食”,以为三宝衣钵换得食,俗人可受用,或者至少俗人父母得受用。此皆粗心恶人,不能洞达幽微,其理如是:《观经四帖疏》记载,有一个比丘用僧衣换取一钵饮食,并以饮食供养佛,佛说自己不能受得起这个饮食;比丘就问佛,这个饮食佛不能受,何人能受?佛回答说:你的父母可以接受,因为有生养大恩,你的父母如果能够皈依三宝,他们可以接受。
吉祥提醒:请注意,这个典故中,佛为说法的特定对象,是“出家之比丘”,也就是说,父母生了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做了比丘,这样的情况下,该比丘的僧衣所换的饮食,这个比丘的生身父母可以接受的起。诸位必须注意,佛为说法的对象是比丘,可以享受饮食的对象,是特指“该比丘之父母(应与该具体比丘之内证深浅有关)”。可是,这样一个好端端的典故,本来有严整的特定表法意义,却被很多知名不知名的大德宣传为“父母大恩,就是受用僧衣换取的饮食,都是受得起的,佛受不起的供养,父母都受得起!”。如此断章取义、忽略前提的孝道宣传,这样的误解,不知道误导害杀几许人。他们的最大错误是,他们忽视了典故中是特指“出家比丘的父母,可以受用该比丘用自己僧衣换取的饮食。”而且是特指被佛印可的比丘,佛印可与否应该还与该具体比丘的修证深浅有关,而不是泛指随便哪个在家白衣的父母都可以受用得起这个三宝物所换饮食!甚至不是泛指一切比丘都可以用僧物供养父母(虽出家律特定条件有开许)!比如,如果一切比丘都可以用三宝衣钵换取饮食供养俗家父母,都可以僧物俗用,那么《梁武帝问志公禅师因果文》中,杨和尚拿寺庙一张纸去包果子,护法神为什么还和杨和尚加上利息去讨债呢?由此可见,《观经四贴疏》所言僧人衣钵换得饮食供养父母,即便在比丘中也属于不可普及之行为,那是佛特定开许的特例!何况普及俗人去用僧物却以《观经四贴疏》为依据?如是害父母、害俗人之解读,教内几乎无人重视。现在到处都在宣说这种邪见。于是乎,寺庙的饮食,本来斋僧的饮食,也就被一些在家白衣认为,就算我受不起,但是我父母受得起,真的就敢自己受用,或者拿给自己父母受用僧人的饮食。岂不知,《日藏经》早就说过,他人布施僧人的财物,僧人再转施给俗人,俗人接受受用,将会于无量劫中在地狱受极重大苦;因此,你要敢把僧人转施的财物自己受用或者转给自己父母受用,你和父母必然一起堕落。你自己不好好研究一下,《四贴疏》那个典故,人家特指的是什么身份的人,是什么身份人的父母,佛是为什么身份的人在说法?佛印可那个僧人,等于印可一切僧人吗?何况等于印可俗人吗?你就也胡乱去模仿对方?作为父母也要好好想想看,人家的儿子是比丘而且是能见佛的比丘,是得到佛印可取衣钵所换食供养父母的比丘,就算你儿子也是比丘,你儿子有佛印可他那样做吗?所以,特定案例,岂可无条件胡乱普及?
(吉祥果2022.06.11)
(五),关于藏密荟供“供品转俗”,吉祥说明:
A、甲白衣供养乙僧食物,乙僧转食于丙白衣,此为《日藏经》所斥,而密宗荟供结束之后的供品反馈,一般是反馈给供养供品的施者群体,如甲供品转施甲,或者转施甲同类参与供养者,此于《日藏经》“甲供僧而僧转施乙白衣(不确定是否参供者)”不同。
B、荟供供品反馈行者,属供养本尊或护法空行的残食,转施于参供者,与现实中供养僧人转施不同,一为本尊圣者受供,一为世间僧人受供,供养对象不同,饮食供养以后是否产生残食不同,而且饮食给现实僧众造成的受未受的结果不同,给供养者造成的福报也不同。如《优婆塞戒经》《一字顶轮王陀罗尼经》,供养本尊食,赎回可受用。故而荟供食物撤下,由上师分配给参与供养者,合乎上述二经典的处理方式。但供僧食物,非如供养本尊残食,也无赎回食用之说。故而,以密宗荟供供品转俗用,为僧物转俗成立依据,是荒谬的,因为荟供供品本不属僧,也不供僧,供养对象非僧,而是供养本尊护法,岂可混论,以为借口?这是佛、法、僧三宝的福田,没有分清楚,以佛菩萨本尊福田,混同僧福田者,才以荟供之说,为僧物转俗借口。吉祥细微论此,精细辩证,恐怕前人未有,希望诸位珍惜,从迷迷糊糊浑浑噩噩的见解中,仔细思辨,切莫一失足成千古恨!
(吉祥果2022.06.11)
(六)、佛经中“圣者转手供养圣者”不同于“僧物转俗”:
①、若有人诘难,尔既说供僧之物僧不可转俗人,何以《法华经》观世音菩萨接受无尽意供养,二分二份,一份奉释迦牟尼佛,一份奉多宝佛塔?吉祥答曰:《法华经》观世音示现菩萨身,较之佛身为劣,无尽意及四众供养观世音宝珠璎珞,观世音转手供养释迦佛及多宝佛塔,乃示现“由劣福田转胜福田”,此不但无害无尽意及四众等,反而令其福田转胜,有大利益。而《日藏经》所斥,以供僧物转白衣,乃“以胜福田转劣福田”,观音助众生福田转胜,而僧物转俗用乃转劣,岂可效仿为籍口。
②、若有人籍口《维摩诘所说经》,再做问难:“维摩诘大士,接受供养,转手分作二份,一份奉难胜如来,一份施最下乞人!不还是将财物转手给最下等的乞丐了?这还是不合乎你说的不能转手俗人,当维摩诘大士这样做了,因此可以!”吉祥答曰:《维摩诘所说经》及《说无垢称经》,金粟如来示现维摩诘居士身,切记,维摩诘无论是什么佛示现的,他示现的是“居士身”!千万不要忘记这一前提!也就是说,维摩诘得到的璎珞供养,是对方供养给维摩诘居士的,维摩诘在这里不代表佛、法、僧的任何一个,他只代表居士,因此,对方供养维摩诘的财物,根本不属于佛物、也不属于僧物!这一点毫无疑义!故而维摩诘以自己居士财物,分成二份,一份供养难胜如来,一份供养最下乞丐,并不造成“僧物转俗”的恶果!佛经的精微细致之处,大家根本不研究,很多大德也是稀里糊涂,囫囵吞枣,就胡乱讲给别人,到处误导人,这是不可以的。我们说《维摩诘所说经》是讲供养给“维摩诘居士”的,不仅仅是示现,而是供养那一节的当下,还专门强调了维摩诘是居士,如《维摩诘所说经》云:“我时心得清净,叹未曾有!稽首礼维摩诘足,即解璎珞价值百千而以上之,不肯取。我言:“居士愿必纳受,随意所与。”维摩诘乃受璎珞,分作二分,持一分施此会中一最下乞人,持一分奉彼难胜如来。”看见没有?经典在这里,还刻意强调了维摩诘是居士,这足够证明,维摩诘所得财物,不是供僧财物,故而可以转俗,此非《日藏经》所斥,行者一定要认真读经,不可以猫类虎,彼此混杂。
③、又《地藏十轮经》,也与《法华经普门品》等同,属于将众生所供养地藏菩萨财物,由地藏菩萨转手供养给世尊,示现以劣福田转手供养胜福田(虽地藏菩萨久已成佛,但示现菩萨身时,示现劣于佛身佛福田):尔时十方诸来大众。一切菩萨摩诃萨及诸声闻天人药叉健达缚等皆从座起。随力所能各持种种金银等屑众宝花香。奉散地藏菩萨摩诃萨。复持种种上妙衣服末尼宝珠真珠花鬘真珠璎珞金银宝缕幢旛盖等。奉上地藏菩萨摩诃萨。复以无量上妙音乐种种赞颂恭敬供养地藏菩萨。尔时地藏菩萨摩诃萨。持此种种上妙供具回奉世尊。④、又《大乘庄严宝王经》记载,莲花上如来以宝珠璎珞供养赐予观世音菩萨,观世音菩萨立即转手供养给无量寿如来,这都是示现“以劣福田转胜福田”,这是许可的。我们过去从另一角度解析过,转手供养对自身的最大好处是自身不损福,当然,今天我们要阐释的并不是这个重点,而是各位菩萨的转手供养不能等同于“僧物转俗用”的依据和借口,因为这首先不是僧物,也不是供僧物,即便从菩萨是“贤圣僧”的角度来说,最终也没有转给俗人,而是转给了更殊胜的“佛福田”,因此切切不可混为一谈。《大乘庄严宝王经》曰:尔时莲华上如来应正等觉。舒如象王鼻臂。授与观自在菩萨摩诃萨价直百千真珠璎珞。以用供养。观自在菩萨既受得已。持奉上彼无量寿如来应正等觉。彼佛受已。还持奉上莲华上如来。
(吉祥果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