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小偷小摸的法律制裁
在美国有一个奇特的案例:一位“饿夫”,偷了一个甜面包圈……被警察抓住,将可能被美国法官判刑高达四十年。
几年前,中国制定一条法律,当一个人在饥饿的时候,偷窃食物(少量)时被抓住,中国警察以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处罚这位“饿夫”……
美国和中国的不同法律,对待小偷小摸的事件。正是反映了欧美发达的文明国家,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的法制观念的不同,与社会历史传统文化和社会现实的不同。
第一节 欧美法制的“零容忍”
欧美发达的现代文明国家,对犯罪是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例如卢森堡,对待小偷小摸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在超级市场里偷窃一瓶酒,将会判刑八个月(如果是初犯,可能判处缓刑);打人一拳,将会判刑九个月(如果是初犯,可能判处缓刑)等。
如果按照卢森堡的这种法律制度体系,严格在中国实施,绝大部分中国人可能会坐牢,因为很少有中国人在一生中,从来没有做过小偷小摸的事、没有打架斗殴……因此在部分欧美人的眼中:中国大陆人都是罪犯,是“名副其实”的,而不是一种“反华”的思想意识。
欧美发达的现代文明国家,对犯罪的法律惩罚,是针对犯罪者的行为本身,而不是与犯罪有关的金钱物质的数量。例如卢森堡,有两位抢劫犯,在凌晨时持枪抢劫,正准备打烊的咖啡店,以枪威胁、推搡、殴打咖啡店服务生……然而运气实在不佳,咖啡店的营业收入已全被老板拿走,这两位抢劫犯仅仅抢走五欧元……最后这两位抢劫犯被警察抓捕,各被判刑十五年,与抢劫银行的抢劫犯一样的结果。
卢森堡的司法观点:银行与咖啡店都属于私人财产,没有高低上下之分,是完全平等的;卢森堡法律惩罚的是持戒抢劫的行为本身,而不是以所抢劫的金钱数量,作为司法判刑的标准:抢劫一欧分,与抢劫百万欧元的结果一样,都属于抢劫犯;而司法量刑时,是以在抢劫的过程中,抢劫犯对待受害人的行为举止,作为量刑标准;以受害人本身的身体、精神的受到的伤害程度,作为主要参照物。准确地说:欧美发达的现代文明国家里,一切都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物为本”。
第二节 欧美法制的“零容忍”的社会基础
欧美发达的现代文明国家里,早已消除了真正意义上的贫穷,建立了一系列非常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每个国家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这种社会保障体系,而不至于受到“基本生存”的威胁。例如卢森堡,单身妇女、小孩、残疾人、失业者等,都能获得卢森堡国家社会保险部的资助,让他们能够过上非常体面的基本生活,远远超过中国的中产阶级(2013年);另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收容中心和慈善机构,随时随地的接受各种需要帮助的人士,给他们提供住处(生活、卫生条件超过中国的一般旅馆)和食物,而且在收容中心的实际生活水准,超过中国的中产阶级。因此,在卢森堡,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去偷盗或抢劫一块蛋糕或一瓶酒,而解决难以忍受的饥饿。也就是说,在卢森堡,没有任何人可以以任何借口偷盗或抢劫.
而且,卢森堡法律规定:因饥饿偷盗普通而廉价的面包,不会受到惩罚,仅仅给予语言上的批评;饥渴者向人乞讨廉价食品和自来水或廉价饮用水,如果此人拥有廉价食品和自来水(西欧国家的所有自来水都符合饮用标准)或廉价饮用水而且自身不处于饥渴状态,却拒绝施舍,吝啬鬼将会受到法律制裁……任何人不能以 “饥渴”为理由偷盗“奢侈食品或奢侈饮料” :酒精类 、蛋糕类、咖啡、茶叶、可口可乐等。
然而,人类本身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许多人就是在这种本能欲望的支配下,或者说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本能欲望,而越过社会道德与法律底线。在卢森堡的小偷小摸,主要是酒鬼偷酒、烟鬼偷烟、毒品瘾君子偷盗食物等,几乎没有精神思想正常的人士,去干这些偷鸡摸狗的事件。
第三节 中国的社会现状和法制
虽然中国的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然而中国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仅仅是解决了大部分人的温饱,事实上,仍然有许多中国人在饥饿线上挣扎(因为地方政府的弄虚作假,实际数字远远超过官方公布的数字)。
中国是典型的“权治”社会(或者“人治”社会),也是一个等级森严、极端不平等的社会。国家官僚体系,是维护强势团体的利益,而忽视弱势团体的利益,是典型的“劫贫济富”的社会管理体系。例如,国家银行的利益,凌驾于个体私人的利益之上;偷窃银行,将被司法部门判处重刑(最高是死刑);而偷窃普通个体的私人财物,判刑却很轻。
而且中国历史传统就是“以物为本”,而不是“以人为本”,是典型的“物本主义”的社会。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都是以财物价值的多寡,来作为法律量刑的标准;偷盗少量的财物,一般不会受到法律制裁。例如,在现代中国社会里,很少有人因为小偷小摸,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国警察也不会管理那些偷鸡摸狗的事件;对于拉拉扯扯、推推搡搡、煽耳光、打几拳等小打小闹的“小事件”,只要不受重伤、不死人,警察也很少真正地处理,当然也很少送入司法体系。
中国政府制定的这一条法律:当一个人在饥饿的时候,偷窃食物(少量)时被抓住,中国警察应当以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处罚这位“饿夫”。在中国本身就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很少有人因为小偷小摸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在现代中国社会里也同样如此。
中国政府制定的这一条法律,完全适合于中国历史传统和中国国情:在未完全而彻底地解决温饱的社会里,没有完善的社会救济保障体系和慈善机构,把因饥饿而偷盗少量食物(或财物)的人,送进监狱的话,中国政府不知要在现有的监狱规模的基础上,还需要修建几倍这样规模的监狱?中国的警察体系将会被这种小偷小摸、小打小闹的事件,弄得焦头烂额、疲于奔命,根本不可能有精力处理其它案件!
中国政府制定的这条法律,是在“不人道的社会里”,制定的一条自以为是“人道”的法律条款。
第四节 对美国“偷窃案例”的法律分析
据报载,美国的一位“饿夫”,偷窃一位老太太经营的面包店里的一个甜面包圈(属于蛋糕类的奢侈食品);被老太太发现后,她堵在门口,要求小偷放下面包圈;“饿夫”拒绝放下,继续往外跑,并且用力推搡老太太,跑到面包店外;年迈的老太太被推倒在地上,小腿骨折……最后“饿夫”被警察抓捕。
按照欧美的法律规定:
一、如果这位“饿夫”偷窃面包圈时,未被发现;或发现后,放下面包圈,没有逃跑;或逃跑(没有与老太太有任何身体接触)。则仅仅是“偷窃罪”,法官判决就是几个月内的有期徒刑。
二、如果“饿夫”拒绝放下面包圈,而继续往外逃跑(没有与老太太有任何的身体接触)。则由“偷窃罪”变成“一般抢劫罪”,法官判决就是几年内的有期徒刑。
三、如果“饿夫”在逃跑的过程中,对老太太身体有限的接触,但是没有对老太太使用较大的力气,仅仅是推开老太太,而且老太太没有任何受伤。则由“一般抢劫罪”变成“暴力抢劫罪”,法官判决就是十几年内的有期徒刑。
四、如果“饿夫”用力推倒老太太,导致老太太受伤(或重伤)。则由“暴力抢劫罪”变成“恶性暴力伤人抢劫罪”,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这就是“大罪”,最高可以被法官判刑四十年的有期徒刑。
五、如果“饿夫”用力推倒老太太,导致老太太死亡。则由“恶性暴力伤人抢劫罪”变成“恶性暴力杀人抢劫罪”,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可能判处四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死刑。
从以上案例可以知道:“饿夫”犯了“恶性暴力伤人抢劫罪”,虽然仅仅是因为偷窃一个甜面包圈为起因。当然,这位“饿夫”仅仅可能被判决最高为四十年的有期徒刑,但法官在判决的过程中,会根据“饿夫”是否为“初犯”、“累犯”、“精神状态”、“家庭背景”、“老太太的受伤程度”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法官的判决一般会低于四十年的有期徒刑。
欧美法官很少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司法判案。
补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准确而言,土地上的所有出产,属于私人财产。那时,农村经常发生偷鸡摸狗的事件,瓜果蔬菜粮食等被偷,则是家常便饭(几乎每天都会发生,我所在的社,仅仅只有两百多农民),村妇们仅仅是扯开喉咙骂大街了事;农民之间的相互打斗层出不穷。当然没有农村民兵等地方治安人员来过问,更不必说有公安、警察机关来处理这些鸡毛蒜皮之事……(如果看过《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就可以知道全中国都如此:即使打断了肋骨,都没有地方治安人员过问……)
笔者参加工作后,在大型国有企业里,也同样发现类似的事件:几乎所有的工人都会干些小偷小摸之事,工人之间的打架斗殴如同家常便饭,最多不过是企业领导来调解……
当笔者在西欧生活几年后,才知道在西欧,这些都是犯罪行为,是要坐牢的。
补记二:我的邻居,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访问过捷克斯洛伐克。他告诉我:那时的捷克斯洛伐克人,都是“小偷”、人人都是“偷窃犯”。
那个时代的捷克斯洛伐克,实施的是苏联式的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系,民生物资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政权管理体系是实行的苏联式的共产党独裁统治,政府官吏腐败,是这种管理体制的必然结果。因为全国内的一切财富都归国家所有、或者说是全民共同所有,而全体公民却没有真正的国家主人公的责任感。
而且捷克斯洛伐克人的实际饮食生活,仅仅是解决了温饱而已……因此,几乎所有的捷克斯洛伐克人,都会干些“小偷小摸”的勾当,“盗窃”的是国家财产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理所当然,也不会有人真正地过问这些鸡毛蒜皮的、改善民生饮食生活的小事……
而且在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人的思想意识里、或潜意识里:他们是“拿”国家的生活物资,而不是“偷”国家的生活物资,因为这些生活物资也属于他们共同所有,每一个公民都是所有者,所以在他们的精神意识里:不属于“偷窃”!
邻居是站在卢森堡的法律体系的观点上,看待捷克斯洛伐克人民的行为,毫无疑问:是正确的,没有任何偏见,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诬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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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可能的。觉得你被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