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治通鉴》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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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美国诉伯特勒

(2007-11-18 15:11:19) 下一个

一、故事 United States v. Butler (1936)

1933年美国通过了《农业调整法案》,该法案旨在提高农产品价格,提高农民的购买力,扩大内需。该措施之一就是以限制农产品产量来提高农产品价格,为了限制农产品产量,政府要求农民少种一些地,同时对减少种植的部分给予补偿。这些给农民补偿的钱则通过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来筹集。

 

伯特勒代表麻省棉花纺公司在联邦地区法庭起诉,抗议对棉花加工的附加农业税,结果败诉。伯特勒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上诉法庭推翻原判。政府不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上诉法庭的判决,判《农业调整法案》违宪。

 

二、理由

按照美国宪法第一章第八节,国会有征税的权力,也有规范跨州商业的权力。但是征税是为了政府运行的费用,而不应该是对社会一部分人(农产品加工业)征税,再把这些钱转给另一部分人(农民)。再者,政府强制农民少种地也是非法的。所以,《农业调整法案》是违宪的。

 

三、讨论

有关罗斯福总统新政的背景请参见《(44)全国劳资关系署诉琼斯和腊富林》一案。司法评论对美国宪法征税的解释是对的,即宪法制定的时候,税收绝对不是再分配的手段。这个解释是忠实于美国宪法制定时候的本意的。但是,要使得经济不再陷入大萧条,税收的再分配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在此案以后不久,其它案例就改变了宪法的本意,赋予政府使用税收作为再分配手段的权力,这个改变要在后续其它案例里体现出来。

 

政府宏观控制目标之一,在于控制供需平衡,一旦供需失衡,需求不足,就会导致大萧条,这是凯恩斯需求不足理论的核心。《农业调整法案》既减少供给,又提高需求,供需两面双管齐下,是很优秀的扩大内需措施。

 

农业是完全竞争行业,按照微观经济学,完全竞争的行业是没有利润的。限制产量反而提高利润,这是垄断的规律。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就是以限制石油产量来提高石油价格的。《农业调整法案》是国家组织操作农业垄断价格,与石油输出国组织类似。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297&invol=1

http://www.4lawschool.com/conlaw/butler.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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