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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节讲到,私有制的产生,是资源稀缺引起的,而不是物质剩余引起的。以中国今天人口对资源的压力,物权法势在必行。用私有制和公有制概念来判断物权法的是非曲直,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概念来裁决物权法法理基础,是以僵化的意识形态来处理当今中国急切需要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
马克思谈到资本主义弊端时,把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定义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和生产的社会性的矛盾。用物质循环的观点,即当今的物质循环是全球循环,而控制这一庞大物质循环的一群生产资料私有者却无法协调合作而有效保持这一物质循环的连续性。把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的矛盾翻译成本系列语言,就是物质循环的全球性与控制物质循环的诸个体无法协调合作的矛盾。
亚当·斯密著名的“看不见的手”理论认为: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即许多分立的个体在他们自身权限下独立决策,就可以经由市场经济达到对全球物质循环有效的合作性的控制。
两次世界大战前前后后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是乎证明了马克思的正确和斯密的错误。因为人们看到,在经济危机的时候,一方面是大量贫民因饥饿而死亡,另一方面是资本家为了保护物价不下跌而销毁粮食,把牛奶倒到海里。这就是典型的“个体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导致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命题。这个问题在博弈论里有研究,最著名的就是“囚徒悖论”,即两个囚徒很难合作达到双赢,虽然他们各自为自身利益着想,而且双赢同时是他们各自利益的最大化。中国古代“三个和尚没水喝”的故事,也是个体利益最大化导致集体利益被破坏的案例。
由于马克思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生产的社会性矛盾论断,产生了废除私有制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但是,正如前一篇文章说到的,私有制是资源稀缺的产物,不是物质丰富的产物。当今世界有60亿人口,中国的人口对资源的压力也与日俱增,没有合理的财产制会导致生态问题无法解决。因为每个个人都为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努力的事实不会因为所以制问题而改变,中国乃至人类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将个人利益极大化的每个个体决策导向人类集体利益最大化,是如何使得许多个体的自主决策形成控制全球物质循环的理性合作。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的前提是物质充分丰富,而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这种物质充分丰富的前提永远无法到达,人类在原始共产主义时期有过物质充分丰富的伊甸园经历,但那种条件已经是一去不复返了。
博弈论的研究发现,个体利益的极大化不导致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因,不是私有制的错误,而是私有制的不够完善。这种不完善表现为“外部效应”。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理论,是建立在完善私有制基础上的,而由于私有制不完善,所以有外部效用,所以导致经济危机和环境破坏。
“外边效用”的例子之一是污染。即工厂生产是把废气和废料排到空气和河流里,因为空气和河流没有产权界定,难以计价计算生产的损耗。如果我们把河流的航运权和淡水鱼业养殖权私有化,那么河流的产权所有者就会向排污厂家索赔,使得河流排污外部效用得以控制和消除。如果河流是公共所有,就不单造成河流污染,而且河流的航运和养殖经济效益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看不见的手”假设是市场交易双方只是就他们自己的财产做交换,而外部效应的产生在于交易双方的行为危害或增加了第三者的利益(外边效应可以是正面的也可以是负面的),而第三者的这部分利益没有产权界定,无法阻止这种有外部效应的交易。例如,我房后的一片菜地被卖给一个房地产开发商了。结果起了一栋高楼把我窗子的阳光给遮掉了。那是阳光照射没有产权界定,原来种菜时没有阳光冲突,交易后我的阳光权益就被菜农卖掉了。
空气能私有化吗?不能。所以空气是要公有化的。工厂排污气要受到法院代表整个社会对其提出起诉。所以,制度建设不能在私有制和公有制之间做互斥的抉择,有些资源私有化好,有些资源公有化好,但无论公有私有,产权都得清晰。
现代“委托-代理”理论和公司理论对所以权有了一种全新的解释,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不是以前理解的任意处置权,而是剩余配置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你拥有了资产,就同时有了社会责任。如果你有了房产,你有交财产税的义务,你房前那段路确实是你的财产,但你必须允许行人在其上行走,而且,如果你不铲雪,有路人摔伤了,你要赔偿,因为你有财产使用管理不当和疏忽伤害公众利益罪。房子上空的空间是公众的,民航能飞过上边,你房产地底的石油是国有的,你不能在后花园打井开发石油,等等。
财产拥有不单有责任,而且还要有资格认证。如你拥有汽车,你必须要有驾驶执照才能开你的私有车,否则即便车是你的你也不能开。如果你有一片山林,你要每五年通过一出环境保护的培训和认证,保证你有资格保护山林的水土不会流失。你要买农场,必须有农学院学位证书。
剩余配置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在完成了一系列政府规范和社会规范以后,并履行一切合约以后你的处置权和索取权。产权是你的,但你使用财产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
与产权并行的是财产税。即没有产权的人在社会中依然有基本生存和生活保障,而这个保障的一部分是由财产税的再分配来实现的。财产登记,是要与财产价值一起登记的,这样法律对财产的保护才有依据,在财产受损时,可以准确估计财产价值。你不能事发后漫天要价,也不能在国家征用时漫天要价,你财产的价值,主要依据是你每年按其价值交纳的财产税来定的。国家保护私有财产,当然要收保护费,每年收财产税是一种比较公平的财产估值方法。如果你说你的小茅房值千万,那么你就得每年按千万交纳财产税,财产登记时可要想好了。西方惯例,是定期估价。
有些制度和产权没有关系,主要是为了把资源充分利益起来,发挥资源效益。比如“三个和尚没水喝”案例,可以用轮值制度来解决,每人轮流挑一天水。
总之,财政制度是越来越复杂,这与人类吸纳的物质循环复杂程度是对应的。人类制度的建立是如何提高这些物资循环的效益,中国财产制度的建立,要考虑如何吸引保留和利用国际周转的资本,如何使得八亿农民进入全球物质循环。在私有制和公有制层面上争论、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层面上争论,是迷失了法制建设的方向。
我觉得反对《物权法》的人不是针对它的效用,而是针对其与国家宪法的矛盾来讲的。如果单从这点来说,反对的也不是没道理。
邓小平领导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一直是摸着石头过河,只许干不许说,结果在理论上留下很多空白需要研究。理论问题积累的多了,就更是难以解释。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特色在哪,没有任何让人信服的解说。所以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很容易被实践为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
你说的对,不能简单地以公有和私有来划分一项法律的性质,更不能将公有和私有完全对立起来。共有和私有不应该成为一种价值观,而应是一种达到整体效率最大化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