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告人戚本禹所犯罪行的发言
公诉人 赵云阁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现在,我就被告人戚本禹犯罪的性质和主要情节以及他应负的刑事责任,作如下发言:
首先,被告人戚本禹是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积极煽动者。
就此,我发表以下四点意见:
笫一,庭审调查证明,戚本禹在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六日、十八、十九日的三次会议上,肆意诬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陶铸、贺龙、陆定一、罗瑞卿,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给这些党和国家领导人强加上种种莫须有的罪名,诬陷的性质和情节,都是十分严重的。
特别是他在十六日的诬陷活动,主要是对在京报社、电台等宣传部门负责人和当时所谓“五大领袖”的聂元梓、蒯大富、王大宾、韩爱晶、谭厚兰等人进行的。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制造 了混乱,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搞乱中夺权,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第二,戚本禹在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钓鱼台召集中南海机关一些人开会,积极煽动了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人身迫害。他在煽 动时说:“有些事中央不好说,你们群众干了,框框就打破了。”有人提出:“刘少奇那里有警卫,进不去。”戚本禹说:“如果警卫不让进,你们可以质问他,是当革命派,还是当保皇派?”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当天晚上,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七、八十人先后冲进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住处,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进行了围攻批斗。
一九六七年七月初,江青、康生、陈伯达策划:“要把刘少奇批得比托洛茨基还要臭。”于是戚本禹又煽动中南海机关一些人,在七月十四日,强迫刘少奇主席出来看大字报,并进行围斗,对刘少奇主席又一次实施了人身迫害。当日晚,围斗刘少奇主席的人把这次围斗的情况专题报给了戚本禹。
就在这一天,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写信给汪东兴并周恩来总理,提出要开大会,“批斗刘少奇”。戚本禹不把这封信送给周总理,竟然在信上批道:“请康生、陈伯达、江青决定”。陈伯达将信中要“批斗刘少奇”,改为“批斗刘、邓、陶夫妇”,江青、康生又提出要“批斗并抄家”。七月十七日晚,趁毛主席去南方视察的机会,江青、康生、陈伯达、戚本禹等一伙,在人民大会堂擅自决定了对刘、邓、陶夫妇进行批斗。
接着,戚本禹不彼煽动并且具体组织指挥了对刘少奇主席、邓小平副总理、陶铸副总理的人身迫害。他同江青等人在十七日连夜策划以后,十八日凌晨一点多钟,亲自召集中南海机关一些人开会,煽动说:“前几天中南海围斗了刘少奇,但规模小,火力不强”,“要紧急动员起来”,对“刘、邓、陶开展面对面的斗争,这是你们相当时期头等重要任务”,批斗时“要有杀劲”,“要杀气腾腾的,可以低头弯腰”,“要使他们威风扫地”,“对他们切不可怜惜,”“要发扬痛打落水狗精神,把他们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并指使马上成立“批斗刘、邓、陶战斗指挥部”,“组织队伍,投入激战”。
从如何成立“批斗指挥部”,如何搜集所谓“材料”,如何制定“战斗方案”如何分组编队,如何写简报,直到批斗的方式、规模、参加人数、批斗的日期,都是戚本禹亲自安排、亲自决定的。在戚本禹的煽 动、策划下,十八日晚上,中南海三百多人批斗了刘少奇和王光美,并进行人身侮辱,低头弯腰,罚站两个多小时。
十九日,戚本禹又对“批斗刘、邓、陶指挥部”的人说:“昨天斗了刘少奇,会开得很好”,“下一步转入小会”,“王光美的会可以继续开。斗邓、陶争取二、三日内准备好”。二十日,戚本禹向“指挥部”的人说:“刘的小会可开,对王光美可开大会。”二十一日,戚本禹又打电话向“指挥部”的人说:“陶铸的会可以开,会议规模一、二百人。”二十三日,戚本禹又指使一些人斗争邓小平。
在戚本禹的具体指挥 下,中南海机关的一些人,十九日、二十一日,先后两次批斗了陶铸和曾志,二十九日,批斗了邓小平和卓琳,二十四日、二十六日和八月二日批斗了王光美。并在批斗时先后抄了他们的家。
第三,戚本禹于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在钓鱼台召集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一些人开会,诬陷朱德委员长“是反毛主席的”,是“大军阀”,“大野心家”,指使他们去反朱德和康克清。有人提出:“我们不了解朱德和康克清的情况。”戚本禹说:“曹全夫原是朱德的秘书,你们可以让他揭发。”会后,秘书局的一些人围斗了曹全夫,当晚,又冲进朱德委员长的住所,围斗了康克清,由于朱德未在家,才免遭迫害。
第二天,中南海一些人又到全国妇联去“点火”,贴大字报,诬陷康克清,并在中南海西门、府右街、天安门等处贴出了诬陷朱德委员长的大字报和大标语。 不仅如此,同月底,戚本禹又亲自到中国人民大学煽动说:“孙泱给朱德当过秘书,你们通过孙泱可以搞朱德的问题,不要有顾虑。”于是,人民大学的一些人,连夜在北京的大街上贴出了 “打倒朱德”,“朱德是大野心家、大阴谋家”等大标语、大字报。以后,又发动成立了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地质学院、解放军后勤学院等十几个单位参加的所诮“揪朱联络站”。
这个“联络站”又派人四处搜集所谓“材料”,并且编造了诬陷朱德委员长的传单、小报,广为散发。仅《新北大报》就印发五十万份,发往全国。 现在,已经彻底查清,在“文化大革命”中,社会上出现的诬陷朱德委员长的活动,主要是戚本禹秉承江青的旨意煽动起来的。
第四,戚本禹在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伙同关锋联名给江青、康生、陈伯达写信诬陷彭德怀“到三线后还在积极进行不正当活动”,“直到现在还是修正主义的一面黑旗”,提出“要彻底清除这个隐患”。到同年十二月,戚本禹先后指使北京地质学院的朱成昭, 和北京航空学院的韩爱晶派人去四川挟持彭德怀。十二月二十六日,戚本禹写信向江青报告:“彭德怀现在已经被红卫兵抓住,一、二日 内即要押送回京。北京的学生,已经作了斗争的准备。”
后来康生、陈伯达、戚本禹等在人民大会堂召集北京高等学校的一些人开会,指使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谭厚兰等组织斗争彭德怀的大会。这次会后,戚本禹又指使中央文革办事组人员,通知韩爱晶和王大宾,由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地质学院合起来批斗彭德怀。正是由于戚本禹的煽动和唆使,韩爱晶等人才有恃无恐地对彭德怀实施了严重的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七月十九日,韩爱晶在北航首次召开的所谓“审斗”会上第一个动手打了彭德怀,随之,一群打手蜂拥而上,拳打脚踢,连续将彭德怀打倒了七次,前额被打出血,肺部受了伤,两根肋骨被打断。彭德怀被送回住所后,胸部疼痛难忍,呼吸困难。
就是在彭德怀这样重伤的情况下,七月二十六日,北京航空学院和北京地质学院又联合召开“批斗彭德怀的万人大会”。会上又搞“喷气 式”。会后,又把彭德怀押上卡车进行游斗,由两个人揪着耳朵,一个人托着头,扳着腰,拳打脚踢,从北京航空学院经新街口一直游斗到天安门。这时,彭德怀的手和胳膊全被拧坏,浑身伤痕累累,已经不能行走了,是被人从汽车上抬下来的。彭德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创造者之一,是一位功勋卓著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受到如此严重的迫害,戚本禹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
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指出,戚本禹诬陷并煽动迫害刘少奇主席、朱德委员长、邓小平副总理、陶铸副总理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 怀,包括他对彭真、贺龙、陆定一、罗瑞卿、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诬陷、迫害,完全是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恶阴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这些罪行,都是为江青反革命集体实现他们篡党夺权的反革命目的而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 命罪。”事实足以证明,戚本禹积极实施了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反革命罪。 《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还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在江青反革命集团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实施诬陷、迫害的犯罪活动中,戚本禹直接实施的犯罪行为主要是进行宣传煽动。因此,本院依法确认被告人戚本禹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其次,被告人戚本禹是诬陷、迫害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责任者。 在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在人民大会堂一次会议上,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以后,戚本禹立即到北京矿业学院,在全校大会上煽动说:“张霖之是彭真死党”,“是煤炭工业部的头号敌人”,“要集中炮轰,狠狠地打击”。
随后,张霖之就惨遭迫害,批斗会一 场接一场,打得一次比一次凶狠。在十二月二十八日的批斗大会上,张霖之被踢倒在地,脖子后插一个大木牌子,扎得鲜血顺着脖子往下流。斗后,又扒下棉衣,逼迫张霖之在摄氏零下十几度的院子里挨冻。
在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的斗争会上,不仅打骂,搞“喷气式”, 而且把一个特制的六十多斤的大铁帽子戴在张霖之头上,头部被压出条条血印。在一次刑讯中,又揪住张霖之的头发前拉后搡,甚至卡住脖子,通迫张霖之九十度大弯腰站着,当场又把张霖之打倒在地,喊着“一、二、三”,逼迫张霖之在三秒钟之内站起来,三秒内站不起 来,就拳打脚踢。在一次游斗张霖之之后,又强迫他站在铁椅子上弯腰“悔罪”,在脖子上挂一个铺盖卷,双手还举着一个“张霖之是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的大牌子。张霖之实在忍受不了,只说了声“累”,又遭毒打,然后又迫他站在凳子上大弯腰,举牌子。前后一个月的时间里,张霖之几乎天天遭受摧残,于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二日被迫害含冤而死。
据尸体检验,张霖之遍体鳞伤,浑身紫肿,仅条状伤口和伤痕就达三十多处。显然,张霖之之死,是戚本禹诬陷和煽动迫害造成的后果。戚本禹还对中共北京市委书记万里、陈克寒、赵凡进行了诬陷。显然已经构成了诬告陷害罪。因此,我提议法庭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迫究戚本禹的刑事责任,并按照本条关于 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严处罚的规定,给戚本禹以应得的惩处。
还有,法庭出示的证据,已经证明,谭厚兰等带人到曲阜聚众打、砸、抢,完全是戚本禹指使进行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据统计,谭厚 兰等人共毁坏文物六千余件,烧毁古书二千七百余册,各种字画九百多轴,历代石碑一千余座,被毁坏的文物中,有国家级保护文物七十余件,珍版书箱一千多册。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严禁聚众“打砸抢”。因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处。戚本禹是谭厚兰这次聚众“打、砸、抢”的策动者。因此,我提请法庭就戚本禹的这一罪行。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聚众“打、砸、 抢”罪的规定,和第一百五十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决定对戚本禹的处罚。
庭审调查结果表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请法庭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