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一等于五

从九里到南太平洋,终于停止流浪,栖息于白云的故乡Auckland, 小孩的故乡由此确定。边走边唱,不想遗忘,或被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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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家庭与政府的相互信托关系

(2020-08-07 19:32:40) 下一个
个人,家庭和国家的相互信托关系(二)
 
上篇开了个头,在接送小孩周末补课的空闲再聊聊信托。由于时间关系,自己的微信文章都是笔随心走一气呵成于闲暇,前有女儿们的温柔催促,后有河东狮吼责骂。常有拼写语法和结构的瑕疵,讲大白话而已,非专业文章。等退休了可能会整理编辑,现在只是记录一些自己需要记录的文字。请理解见谅。
 
大约100年前,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土地房产是可以登记在妇女的名下的。(常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太节骨:60年前,美国黑人与白人不可以同车同校,新西兰的华人即使本地出生也是没有公民身份所以没有选举权利,中国大陆是没有合法私有财产权因为一切都是公有属国家集体的)正因为如此,过去的贵族是没有办法把主要财产留给自己的太太和女儿。尤其一旦发生战争等特殊紧急情况,像我这样只有仨个女儿的人就很无奈。万一有什么事情发生,财产只好任由自己家族里其他男性来安排,到时候自己的太太小孩有没有被照顾好就是一个自己没有办法控制的悬疑。伟大的英国人把更伟大的中国人发明的程婴救孤和白帝城托孤信托概念开始法律化(英国人的伟大在于创造并继承发展了case law, 所以上千年的案例都记录保存在案,提供专业学习查询,你可以清楚地发现所有案例判决的进提台阶,来龙去脉,绝对不是个人拍脑袋的结果。像川普对微信的禁令在仍然坚持英国法律的英加澳新其他五眼联盟国家是很难实现的,法院上诉就可以花费很多年的,最后裁决结果应该是不一样的)
 
于是乎,专业的信托人应运而生,如律师,教友或其他可以信任委托的男性同胞。只要他们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持有某些财产并按当事人的具体意愿去管理和将来分配给特别指定的受益人就好。这种信任委托关系就是专业信托的由来。信托管理人对委托人的承担的责任叫fiduciary duty. 由于委托的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自由,所以被委托的管理人责任自然重大,严厉。fiduciary duty 可以翻译为我们称作绝对忠诚的义务。严肃地讲,你是代为持有,万不可取而代之而真正占用占有信托财产,否则东窗事发后人头落地或者被流放澳大利亚(请参看律师出生的英国作家狄更斯的诸多小说)。
 
目前为止,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信托的管理必须是有专业人士如律师来代理。90年代我刚来新西兰的时候第一次买房接触信托的概念,当时的漂亮女律师送了我三本关于信托的书籍。认真地看完,一切都很好,就是必须雇佣自己律师做信托管理人,任何重大决定每次必须由她参与签字受不了,除了费用,还是没有信任(因为中新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律师的角色地位根本的不同。在西方,律师是司法系统的officer, 享有一些特定的专属权利和维权义务)。
 
只到21世纪初期,新西兰虽小国寡民但出了一个非常有个性的信托律师Ross Holmes (我曾经的雇主,法律启蒙人)。关于这个律师和他的理念以后有机会再聊,反正平地一声春雷,他先天劈地辩论说英国或新西兰法律从来没有禁止过你自己做你自己信托的管理人,只要你不是自己信托的唯一收益人就好。因为你自己成立信托委托自己管理并且你自己就是唯一收益人等于你自己就是所托财产的真正主人所有者,信托概念就不成立,听起来是不是很绕口?但我自己成立信托放5万元资产由自己暂时管理将来用做我小孩读书旅游和我自己退休陪玩的相关开支,这样的信托当然普遍存在,合理合法。
 
如此的辩论一旦通过,犹如长江三峡大坝泄洪。在短短的不到30年,新西兰人成立的由自己做信托管理人的家庭信托如雨后春笋。当然这里讲的是家庭范围内财产管理保护的信托。
 
老移民由于观念转化的不易,往往对信托的利用不如后来的年轻移民。只有到了开始考虑为帮助自己小孩买房置业时才意识到信托的实用意义。简单讲,新西兰的婚姻财产分配没有婚前婚后之说;为了爱情的自由方便,也没有婚姻的过失方,也就是说劳燕分飞时分配财产的时候男女或男男或女女一律平等,小孩弱男妇女或弱势群体更需多多保护。在早期代理的很多案例里,小夫妻分手痛快,背后被分配的父母财产让自己的父母感到很痛苦。现在大家开始意识到原来懂得利用信托不失为一个家庭财产保护的有力法律手段:因为信托不与谁同居,不轻易与谁做生意合作承担风险,更不怕政府政策朝三暮四,如遗产税务,甚至行政罚没等。信托的各种应用开始在华人社区渐渐流行。香港梅艳芳的遗产处置,实现了自己对信托财产的身后控制,回避了如果通过遗嘱安排而不可避免的遗产争夺和法庭参与判决权。因为遗嘱可以被挑战,而信托的安排更隐秘和安全。但大家必须谨慎选择信托专家的建议,终究这是一个综合而且涉及很多考量的法律领域。
 
作为移民的一员,刚开始我们羡慕的大多是海外的充足资源。渐渐地我们接受的却是当地的法律文化,尤其是他们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权利的享受固然可喜可欢,责任的承担如影相随。不懂法律从来就不是好的借口和辩护。西方的法律世界没有窦娥六月飘雪,秦香莲跪轿和背后众人期待的青天老爷更没有万民救星。有的都是同一法律下共同适用的相互监督相互信任与不信任。法律面前力争人人平等,受委屈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对他人造成损失或伤害要承担责任,be accountable ,没有侥幸和逃避。只有如此,全民上下才会对自己的法律有信任有信心有委托。否则法律就是裹脚布。对有信任的法律下运作的政府当然有信任有信心,反之也然。
 
也许我已经讲了国民与政府的信任委托关系,健康的法律是基石,是信任的体现。
 
下次再聊雇佣,小孩抚养过程的信托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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