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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导读 赏厚而刑 刑重而威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3-07-26 04:53:34) 下一个

“八五”普法|新法导读:赏厚而刑,刑重而威刑法修正案(十一)

https://zjt.hunan.gov.cn/zjt/c101187/202203/t20220311_22502482.html

2022-03-11 08:35

修法背景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自 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同时,我国也需要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

一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刑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要求,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

二是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斗争需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进一步衔接,需要刑法作出相应调整,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

三是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地方等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建议,需要修改刑法以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的问题予以明确和解决,回应关切。

2020年 12月 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自 2021年 3月 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新增条文 13条,修改条文 34条。

1.未成年人身份不能成为恶魔的免死金牌

2019年 10月 20日,大连 10岁女孩被未满 14周岁的蔡某残忍杀害,并被抛尸于街边的绿化带,然而因蔡某未满 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大连市公安机关只能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蔡某收容教养。除此案以外,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关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逐步提高,当今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了大幅提高,其实十二三岁的孩童是清楚道德对错、应为不应为的。法律不应对有认知能力的孩童在特定环境下的内心幽暗视而不见。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利于从整体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更好地尊重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特定情形是指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特别程序是指“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新法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保持了应有审慎的态度。另外,将“收容教养”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说明对未成年犯罪并不是“一关了之”或“一放了之”,而是做好将惩罚犯罪与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的衔接工作。

2.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和“出行安全”

2019年 3月 18日上午 9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马基大街骏丰时装厂附近,凌女士抱着 3个月大的女儿欢欢和丈夫在买完菜回家途中,突遇半块红砖从高空飞坠而下,刚好砸中欢欢的头部。欢欢被送进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在 18日下午 2时 40分宣告不治身亡。类似这样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事立法上首次实现“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8年 10月 28日重庆市发生一起公交车坠江事件,15条鲜活生命的逝去给每个人心头重重一击,竟只是因为乘客坐过站,与司机激烈争执和互殴。此次事件也让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开始关心公交司机的驾驶安全问题。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加大力度打击药品“黑作坊”

在安全重于泰山、健康摆在首位的今天,对于如何让大众用上“安全药”的问题,恐怕谁也不能等闲视之。虽然近年来,各级打假职能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大了执法力度,开展了多次集中整治和专项打假,但是制假售假情况似乎仍有恶化的趋势。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安全,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作好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一是在《药品管理法》对假劣药的范围作出调整以后,保持对所涉药品犯罪惩治力度不减,考虑到实践中“黑作坊”生产、销售药品的严重危害,规定与生产、销售假药罪同等处罚。二是总结长春长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经验教训,与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进一步衔接,将一些此前以假药论的情形以及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等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三是修改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增加药品监管渎职犯罪,进一步细化食品药品渎职犯罪情形,增强操作性和适用性。这些规定显著加大了对“黑作坊”的惩治力度,也将药品领域治理的触角进一步向源头和前端延伸。

4.严惩金融乱象

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如以“投资”之名行诈骗之实,类似的非法集资陷阱不仅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然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定刑过轻,降低了其震慑作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犯罪分子宁可服几年刑也不愿意主动退赃的结果。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调整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

对于社会公众深恶痛绝的非法讨债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将有利于严惩犯罪行为,强化事前预防,减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还完善了证券犯罪规定,包括提高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罚等。

5.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十一)规定:《刑法修正案》一是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精神。另外,总结实践中依法纠正的企业产权保护案件经验,考虑到民营企业发展和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规定挪用资金在被提起公诉前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修改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入罪门槛规定,对由于“融资门槛高”“融资难”等原因,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在融资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规行为,但并没有诈骗目的,最后未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三是增加规定商业间谍犯罪。在激烈的竞争中,各类刺探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各国普遍重视对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保护,而目前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滞后于现实需要。增加商业间谍犯罪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企业产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符合产权保护刑事立法的国际趋势。

6.愿世间每一个孩子都能平安成长

2021年 3月 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中提到再审“百香果女童被害案”,对强奸杀害 10岁女童的杨光毅依法改判并执行死刑。保护未成年人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对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针对儿童犯下的各种严重罪行决不姑息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态度,《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作出了三个方面的修正:一是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二是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7.向“冒名顶替”者亮剑

十几年前就有相关的案例被曝光,这并不是偶发个案。被人冒名顶替丧失入学机会,因此被毁掉的可能是被顶替者的一生。除教育领域外,涉及公务员录用、就业安置待遇等方面同样如此。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采纳了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刑法向“冒名顶替”者亮剑,意味着更多领域的社会公平将得到保障,从而使得人们的每一分努力与付出都不被辜负。

8.诋毁英雄,言论资敌,情理法难容!

一段时间以来,亵渎英雄之事频频刺痛人心。炒作“董存瑞炸碉堡为虚构”,质疑“火烧邱少云”违背生理学,叫嚣“黄继光堵枪眼不合理”……恶搞、臆想、杜撰、涂抹,别有用心、混淆视听,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此,舆论不接纳,法律不允许。英雄事迹是鲜活的,英雄精神更是崇高的,他们是在用生命守护祖国和人民,我们理应用真相和真心守护英雄。正如有人说的,为英雄正名,不仅是科学问题,更是信仰问题。把好言论和舆论的边界,守住道德和法律底线,以更多的敬畏心、敬仰心、敬重心来守望英雄及其英雄精神,才能真正捍卫好属于每个人的“光荣与梦想”。《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

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9.基因编辑、胚胎改造,人生岂能这样赢在起跑线?

2018年 11月 26日,一则“世界首例免疫艾滋病的基因编辑婴儿诞生”的新闻刷“爆”了朋友圈。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宣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 2018年 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由于这对双胞胎的一个基因(CCR5)经过修改,她们出生后即能天然抵抗艾滋病病毒。该行为遭到了来自于世界范围内逾百名科学家的强烈谴责,最终贺建奎在 2019年底以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该事件也正式推动基因编辑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明确规定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要条文链接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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