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中的社员家庭副业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三)
第五章
社员家庭副业
三十九、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助手。在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增加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
四十、人民公社社员可以经营以下的家庭副业生产:
(一)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七,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在有柴山和荒坡的地方,还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和原有习惯,分配给社员适当数量的自留山,由社员经营。自留山划定以后,也长期不变。
(二)饲养猪、羊、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也可以饲养母猪和大牲畜,为了发展养猪业,以便给集体经济提供较多的肥料,在有需要、有条件的地方,生产队可以按照本队土地的情况,经过社员讨论,拨给社员适当数量的饲料地。这种饲料地,应该尽可能利用现有的闲散地或者小片荒地。
(三)经过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和公社或者生产大队批准,在统一规划下,可以开垦零星荒地。开垦的荒地一般可以相当于自留地的数量,在人少地多的地方可以少一点,在人多地少的地方也可以略多一点。
开荒绝对不许破坏水土保持,破坏山林,破坏草原,破坏水利工程,妨碍交通。
社员的自留地、饲料地和开荒地合在一起的数量,根据各个地方土地的不同情况,有多有少,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最多不能超过百分之十五。
(四)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
(五)从事采集、渔猎、养蚕、养蜂等副业生产。
(六)经营由集体分配的自留果树和竹木。在屋前屋后或者在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果树、桑树和竹木。这些东西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经营家庭副业,使用集体所有的牲畜和工具等生产资料的时候,都要付给集体以适当的代价。
四十一、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除了国家有特殊限制的以外,其余的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出售。
社员的自留地和开荒地生产的农产品,不算在集体分配的产量和集体分配的口粮以内,国家不征收农业税,不计统购。
四十二、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对于社员经营家庭副业,应该给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不要乱加干涉。同时,又要教育社员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积极参加和关心集体生产,不损害公共利益,不弃农经商,不投机倒把。
对于生活困难的社员,生产队应该在家庭副业方面,例如养猪、编织等,注意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增加收入。
四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定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生产的发展,并且使家庭副业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
第六章
社员
四十四、人民公社社员,在社内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福利等方面一切应该享受的权利。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对于社员的一切权利,都必须尊重和保障。
在那些有几个不同民族成分的公社,不同民族的社员应该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友爱合作。
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要保障社员自有的农具、工具等生产资料,保障社员自有的牲畜,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
寻根据农业生产的习惯,按照农忙农闲的情况,安排劳动时间,实行放假制度,实行劳逸结合。
要关心社员的身体健康,保护社员劳动中的安全。对于因公负伤的社员,应该给予适当的补贴。对于因公死亡的社员的家属,应该给予适当的抚恤。对于女社员的生理特点,对于参加劳动的少年的身体发育,要加以照顾。女社员在产假期间,生活有困难的,应该酌量给以补贴。
对于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社员有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
对于社、队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社员有向任何上级控告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
四十五、社员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
社员有买卖或者租赁房屋的权利。社员出租或者出卖房屋,可以经过中间人评议公平合理的租金或者房价,由买卖或者租赁的双方订立契约。
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准强迫社员搬家。不得社员本人同意,不付给合理的租金或代价,任何机关、团体和单位,都不能占用社员的房屋。如果因为建设或者其他的需要,必须征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征用民房的规定,给以补偿,并且对迁移户作妥善的安置。
国家和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应该在人力、物力等方面,对于社员修建住宅,给以可能的帮助。社员新建房屋的地点,要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尽可能不占用耕地。
四十六、人民公社社员都应该提高社会主义觉悟,在公社内必须履行自己一切应尽的义务,每一个社员都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决议。
每一个社员,都必须爱护集体,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同损害集体经济和破坏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
每一个社员必须完成应该做的基本劳动日,完成规定的交售肥料的任务。
每一个社员都要爱护国家和社、队的公共财产,积极地保护这些财产不受损害。
人民公社社员,都要提高革命警惕性,防止封建势力复辟和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七章
干部
四十七、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必须厉行精简,尽可能地咸少脱离生产和半脱离生产的干部,尽可能地减少对干部的补贴工分。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干部补贴工分多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上级批准,不能由干部擅自规定。
公社一级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公社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编制数目以内,只许减少,不许超过。
生产大队的干部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提出,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告县人民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备案。生产大队的干部都不能完全脱离生产,只能半脱离生产,或者不脱离生产。
生产队干部的人数多少,应该根据生产队的规模大小和精简的原则,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人数也不能多。生产队的干部都不脱离生产。
四十八、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都应该是诚诚恳恳的人民勤务员。要关心群众生活,处处为群众打算。要和群众同甘共苦,反对特殊化,不许贪污私分,不许多吃多占。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要正确地理解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的一致性,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正确地结合起来。在执行上级指示的时候,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报请上级处理。
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认真执行“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是:(一)认真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二)实行民主集中制。(三)如实反映情况。
八项注意是:(一)关心群众生活。(二)参加集体劳动。(三)以平等的态度对人。(四)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五)同群众打成一片,不特殊化。(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提高政治水平。
四十九、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作用,反对强迫命令。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建立正确领导,反对放任自流。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使有各种不同意见的人都能畅所欲言;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不许乱扣帽子。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乱扣工分和不派农活的办法处罚社员。
五十、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学习经营管理和生产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并且要同社员一起参加劳动。
公社一级的干部,应该按照不同的工作情况,分别在生产队,参加一定天数的集体劳动,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六十天。劳动还要保证一定的质量。
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都要以一个普通社员的身份积极地参加劳动,同社员一样评工记分。每一个生产大队的干部,最好都要固定在一个生产队参加劳动。生产大队干部参加集体劳动的天数,最少的全年不能少于一百二十天。
为了不使生产队的干部因公误工减少收入,应该根据各人担负的工作情况,经过社员讨论决定,分别给以定额补贴或者误工补贴。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一般地应该控制在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一以内。
生产大队半脱离生产干部的生活补贴,可以有两种办法,或者由国家财政开支,或者由生产队补贴他们一定数量的工分。在那些采取后一种办法的地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合计起来,可以略高于生产队工分总数的百分之一,但不能超过百分之二。
县和县以上各部门召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开会,除了负担伙食费和旅费以外,还应该发给他们适当的津贴,生产队不再给他们记工分。
五十一、人民公社各级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办事,不许任用私人,徇私舞弊。凡是不合规定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八章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
五十二、生产队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员、生产大队监察委员会,都受公社监察委员会的领导。公社监察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工作,中央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过问。
五十三、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的职权是:
(一)检查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是不是违反国家的政策、法令,是不是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干部有没有侵犯社员的公民权利和社员权利,有没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三)检查本级和下级管理委员会、企业、集体福利事实的现金和实物的收支帐目;检查财务收支是不是正当,是不是违反财务制度;
(四)检查徇私舞弊、铺张浪费、多吃多占、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
(五)受理社员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六)可以参加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的会议;
(七)向本级和下级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别的组织和人员提出质问,受质问的单位和人员必须负责及时答复;
(八)在必要的时候,组织专人进行检查和调查,一切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都有义务提供材料。
对于性质严重的问题,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应该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到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人民公社各级监察组织,在工作中遇到阻碍和抗拒的时候,有权报请上级处理,一直报请中央监察机关处理。
五十四、人民公社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干部、担任会计、出纳、保管的人员和社、队的企业和事业的管理人员,都不能当监察委员和监察员。
第九章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
五十五、人民公社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党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生产大队,根据规模的大小和党员的多少,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委员会。在人民公社内的党委员会、总支部、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领导核心。
五十六、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加强对人民公杜各级和各部门工作的领导。但是,不应该包办代替各级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社、队的业务工作,应该由管理委员会处理。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要把教育和训练干部的工作放在重要地位,特别要注意教育和训练生产队的干部。
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定期讨论和研究各级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对于生产、群众生活、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执行国家计划和其他方面的重要问题,一般地应该在党内进行充分酝酿,并且同社员和非党干部共同研究,然后再把党组织的意见提交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保证执行。
五十七、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作好思想政治工作。
要通过各种形式,分别向党员、团员和群众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宣传毛泽东思想,宣传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的教育,集体主义的教育,工农联盟的教育和时事政策的教育,从思想上和政治上巩固人民公社。
在党员、团员中间,要经常进行无产阶级的阶级教育和党章、团章的教育。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经常关心群众生产中和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反映群众的意见。
要教育党员、团员和干部,正确地执行党在农村中的阶级路线,依靠老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联合其他中农。要加强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团结。
五十八、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领导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妇女代表会议的工作,使他们真正发挥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人民公杜中的党组织,必须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民兵武装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老贫农、下中农积极分子手中。
五十九、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应该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克服党的工作无人负责和组织生活涣散的现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
要定期召开党的小组会和支部大会,加强党员对党的政策的学习和党章的学习,检查党员在群众中间的工作,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
公社党委员会和他下面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定期选举。在选举中,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还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吸收党员和处分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规定的手续。
公社党委员会要做好党员的审查工作,严密和纯洁党的组织,严防坏分子和阶级异己分子混入党内。
六十、人民公社中的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开会讨论,不能由书记个人决定。在讨论中间,要使到会的人都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在决定问题的时候,要认真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党委集体决定以后,各有关党组织和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分头去办。
没有共产党哪会有八小时工作制?准确地讲:没有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时代制定劳动法并实践执行,中国哪会有八小时工作制。走资派特色政府后,没有中国共产党了,劳动法还在,哪会有八小时工作制?而是以996代替了。
就是在世界上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官方的八小时工作制也是从共产党号召工人阶级罢工抗议争取得到后,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一直维持到现如今。许多国家仍保持着八小时工作制。
1917年前苏联十月革命成功后的第四天即正式宣布法令,实施八小时工作制。 191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Adamson Act,规定在跨州经营的铁路业实施八小时工作制,超时工作要支付额外加班费。其背景是美国面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市场需求旺盛,工会要求不得超长工时。这是美国第一次有联邦法律干涉私企的工时制度。这遭到了雇主对该法案的抵制,并联合起诉该法案违宪。 1917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该法案合宪。 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规定每周44小时工作(1940年改为40小时),加班工资为1.5倍,最低工资标准25?每小时,最低就业年龄以反对童工(18岁以下不能从事危险工种,16岁以下不能在学校授课时间从事工作)。该法案适用于跨州经营的行业的70万名雇员。
世界上各国的8小时工作制确定的历史:在亚洲伊朗是1918年,在日本推出8小时工作日的第一家公司是神户的现为川崎造船公司。工作人员在1919年9月的薪资谈判期间提出的要求是每天工作8小时。在公司抵制要求后,9月18日工人开始放慢运动。经过十天的工业行动,公司总裁同意9月27日的8小时薪资和薪资成长,从10月起生效。
1921年,在全国各地感受到这项行动的影响,并激发了川崎和三菱造船厂的进一步工业行动。在1947年4月通过劳工标准法之前,这个8小时工作日并没有成为日本法律。该法第32(1)条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第(2)款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在印度尼西亚,关于就业的第13号法律规定了关于工作时间的第一项政策。法律规定,工人应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6天,或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不包括休息时间。
欧洲的比利时于1924年9月9日推出了8小时工作日。芬兰这个8小时工作日于1907年首次推出。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里,8小时工作制在所有工作部门的技术上逐渐扩展。如果工作日超过10小时,工人从前两个小时收到150%的工资,200%的工资。在法国制定了8小时工作日,以避免失业和减少共产党支持。法国在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撰写过程中给予了强而有力的支持。德国1884年,第一家引进8小时工作日的德国公司是德固赛。在1918年的德国革命期间,这个8小时的日子被签署成为法律。
在匈牙利,根据革命理事会的法令,于1919年4月14日实施了8小时工作日。在波兰于1918年11月23日引入了8小时工作日。在葡萄牙,1919年发生了大规模罢工,并得到了当时最大的工会组织全国工人联盟的支持。工人们实现了重要目标,包括八小时工作日的历史性胜利。在俄罗斯即前苏联,这个8小时工作日是在1917年,也就是十月革命后四天,由苏维埃政府颁布的一项法令引入的。
在西班牙,1873年工人罢工8小时,之后无政府主义者大肆鼓动。 1919年,在加泰隆尼亚的巴塞隆纳,经过44天的总罢工,超过10万名参与者实际上削弱了加泰隆尼亚经济,政府透过给予所有罢工工人的要求,包括每天工作8小时,工会认可以及重新雇用解雇工人。
全世界大部分工人在20世纪早期和中期才享受到8小时工作制。 8小时工作制旗帜下面来盘点各大资本主义国家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时间:英国1889年,伦敦的煤气工人们喊出缩短工时,延长生命的口号,他们也成为第一批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英国工人。法国1919年,为了降低失业率,法国总理乔治.克莱蒙梭颁布了8小时工作制的法律。德国1884年,德固赛公司成为第一家实施8小时工作制的德国企业。 1918年,德国将8小时工作制写入法律中。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颁布了每天工作8小时的法令。比利时1924年9月9日,比利时宣布实施8小时工作制。 8小时工作制芬兰1907年,芬兰开始实施8小时工作制,而且超过正常工作时间还可以获得加班工资。
欧洲的其他国家波兰、匈牙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纷纷在1910~1920期间实施了8小时工作制。争取8小时工作制的美国是在1864年,芝加哥工人就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的目标。 4年后,1868年,国会通过了8小时工作制的法案,但全美许多地方仍然没有实施。经过数十年不断的抗争,1898年,美国采矿工人才实施8小时工作制。 1905年,印刷工人开始每天只工作8小时。 1914年,福特汽车公司带头在汽车业实施8小时工作制,并增加薪资。 1916年,铁路工人也获得了8小时工作制的权利。
墨西哥1917年,正值墨西哥大革命期间,墨西哥政府将8小时工作制写入宪法。日本第一个实施8小时工作制的企业是神户的川崎造船厂。 1919年10月,经过工人的抗争,总裁松方幸次郎宣布实施8小时工作制,并增加薪资。但直到1947年,日本才将8小时工作制写入法律中。
澳洲尽管1916年就通过了每天工作8小时的法案,但没有在全国实施。直到1948年1月,英联邦仲裁法院才批准了在全国执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法律。纽西兰1857年9月,奥克兰的建筑工人开始实施8小时工作制。但数十年间,只有部分行业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
乌拉圭是第一个在全国实施8小时工作制的国家。 1915年11月17日,乌拉圭政府宣布执行每天8小时工作制。随后,秘鲁在1919年5月,智利在1924年9月也分别开始实施8小时工作制。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搜寻并追踪微信公众号「史海挖掘者」。
八小时工作制是对劳动时间的倡导,主张劳工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八小时。这项制度最早由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17年8月提出。后来由于欧美资本家对劳工的剥削不断加剧,最终北美的工人率先实行并走上街头抗议,提倡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爆发了史上最大的罢工,也正是以倡议八小时工作制为目标进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八小时工作制普遍被列为被列为法律条令,但实际上由于利益的驱使,这一令也被一些企业视为一纸空文(996工作制)。
在日本1947年通过的労働基准法,规定全国实施八小时劳动制。 工时规管或称标准工时,指世界各地政府透过立法对工作时间定立最高工时、或超时工作限制,制订法例而订立特定雇员的工作时数,可按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而定。如雇员需要超时工作,雇主需要依法例规定之超时补薪比例来支付该劳工超时工作的薪金。一般来说,各国对每周正常工时订为介乎40-44小时不等,每小时的超时补薪金额不得低于基本时薪的1.5倍。个别国家地区政府设立雇员每日、每周、每季或每年的工作时数上限,称为“最高工时”,雇员的工时不得多于最高工时;各国的一周最高工时由40至60小时不等。
韩国进行工时规管是由2004年7月1日开始分阶段推行。首阶段适用于超过1,000 名员工的工作场所。根据就业及劳动部,由2010年12月21日起,聘用5名或以上员工的工作场所,雇员每星期的工时规限于40小时。逾时工作薪金为平日工资的150%(在首3年推行工时规管的时候,逾时工作薪金为一般工资的125%)。至于最高工时,引入规管工时的首三年为每周56小时(一周工时为40+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6小时),之后为每星期52小时(一周工时为40小时 + 一周允许超时工作12小时)。
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雇员工时为一天8小时,一周40小时(特定工作场所则为一周44小时)。 超时工作上限如下:一周15小时;两周27小时;4周43小时;一个月45小时;2个月81小时;3个月120小时;1年360小时。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不得低于正常水准的125%。如一个月内工时较法定上限多60小时或以上,逾时工作工资不得低于1.5倍(中小企则为1.25倍)。
澳洲依据全国雇佣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除 「合理超时」外,澳洲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为38小时,非全职员工的每周最高工时则为以下两项较少者:38小时为员工每周一般工作时数。
欧盟成员法国规管雇员的一周工时为35小时。一周内总逾时工作的首8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准的125%,之后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准的150%。除基于集体谈判的情况下可延长至每天12小时外,每周及每天的最高工时分别为48小时及10小时。
希腊的一周标准工时为40小时。每小时的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准的125%。每天最高工时则为每日12小时、4个月内平均每周48小时。在2011年希腊的全职员工每周实际工时为全欧盟最高,为每周43.7小时,而欧盟的平均值则为41.6小时。
基于欧盟订立的工时指示法下的规定,许多欧盟国家均采用了一周48小时或以下的最高工时。英国、德国、爱尔兰、丹麦等国家只设立最高工时而没有设立标准工时水准。其中德国、英国和爱尔兰的最高工时为每周48小时(在英国,雇员可自愿地与雇主签订书面协议超过有关限额。
此外,英国16-17岁的劳工的最高工时为每天8小时或每周40小时);以四星期之每周平均值来计算,丹麦每周的最高工时为48小时。 在比利时,依照《劳工法》及《新工作制度法》,在没有集体协议所定立的较低时数外,正常工时为一天8小时(如劳工一星期工作少于5.5天则为每天9小时)及平均一星期38小时。如实际每星期工作多于40小时必需按不低于正常水平的150%(星期一至六)及200%(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去支付逾时工作薪金,同时需要给予补假以确保在参照期内(一般为3个月)平均每周工时不超过38小时。在参照期内的任何时间,超时工作不得多于65小时。
在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法规下,标准工时为每日8小时及每周40小时;最高工时为48小时。逾时工作薪金为正常水准的150%。
一般社会舆论指出,工时过长会影响身体健康、家庭关系及个人社交。工时规管的目的包括促进雇员的作息平衡、保障劳工的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