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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段记载的是亚伯拉罕与神为着所多玛而进行的对话。这是一段脍炙人口的“讨价还价”。有时候我们容易认为这段经文讲的是亚伯拉罕为作为多国的父而为列国代求,或是为他尚在所多玛的侄儿罗得一家代求,但果真如此吗?或是仅此而已吗?
仔细观看经文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亚伯拉罕向神所提出的诉求(18:23-25)几乎可以用抗议、指责来形容,其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首先,就是神不能将城中的义人和恶人一同灭绝;其次,就是神应该因为城中的义人而饶恕全城的人;第三,如果神不这样做,那么神就是不行公义。所以很明显,亚伯拉罕这里的诉求乃是他自以为义,认为神如果不按照他认为对的方式去行的话,就是不行公义的神。可是,亚伯拉罕这看似振振有词的诉求真的是出于完全的公义吗?我们可以看到,第一点是对的。公义的神当然不应该将义人和恶人一同灭绝。然而,第二点却是不对的。如果神真的因为城中的义人而饶恕其余的恶人的话,也就是说,因为城中的义人而不去审判恶人,或是不把他们当做恶人看待,那么这还算是公义吗?公义的神岂不应该将善恶区别开来、施行报应吗?所以很明显,亚伯拉罕这里的诉求本身也不尽都是完全公义,虽然有其对的地方,但也有不对的地方。然而,亚伯拉罕竟然自以为义去要求神按照自己的这套公义标准去行。
我们再来看神如何回应亚伯拉罕的诉求。神没有直接指出亚伯拉罕不对的地方,而是温柔地和他“讨价还价”,直到最后将义人的人数降低到十个,算是将这笔“交易”敲定了下来。从后续的经文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所多玛城里面的义人,按照新约的介绍,只有罗得一人(彼后2:7);即便算上他的妻子、两个女儿、女儿的女婿,最多也不过六人。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达不到神和亚伯拉罕最后定下来的数字,神完全可以因此就毁灭全城也不算是违反了祂和亚伯拉罕的约定。然而,神却在毁灭全城之前先将义人罗得,以及他的家人救出城。从神的作为我们看到祂是如何回应亚伯拉罕的诉求的。首先,的确,神不会将义人和恶人一同灭绝。所以即便义人的数量没有达到他们最后定下的标准,但神依然很清楚地将义人从恶人的毁灭中分别出来,而不会滥杀无辜。其次,神拒绝了亚伯拉罕所提出的因为义人而饶恕恶人的要求。神救拔义人,但严厉地刑罚了恶人。这才是公义的神所行公义的事。神断不以有罪为无罪,也不会以无罪为有罪。神没有跟着亚伯拉罕的公义标准走,神宣告了自己的做法才是真正的公义。
明白了这次“讨价还价”的过程,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起初的原因,就能够更深体会神的心意,以及我们要学习的功课。神之所以要把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的计划告诉亚伯拉罕,乃是因为“亚伯拉罕必要成为强大的国,地上的万国都必因他得福。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行公义,使我所应许亚伯拉罕的话都成就了。”(18:19)所以看得出,神不单只是要自己行公义(神原本就是行公义的),神也要将祂所行的公义言传身教给亚伯拉罕,使得被设立要去使多国得福的亚伯拉罕可以将神的公义教导众人都来遵守,成为神所喜悦、蒙神赐福的百姓。而审判、毁灭罪恶满盈的所多玛和蛾摩拉就是神施行公义审判的实物教材,要亚伯拉罕在当中看到公义的神施行审判是多么的大而可畏,从而学习和明白遵行神的道是多么的重要,神不但要教导亚伯拉罕学习公义,也要亚伯拉罕按照神的标准去秉行公义。
从亚伯拉罕和神之间的讨价还价我们可以看到,亚伯拉罕的确需要学习这样的功课。他虽然有满腔的热情和爱心愿意为诸城代求,可是他却自以为义,没有神公义的标准。这也是对我们基督徒很重要的提醒。很多时候,我们虽然都为这个世代发热心,为这个代求、为那个鸣不平,看似热情高涨、爱心满满,但实际上却是出于自己的血气和私意,出于自己的是非标准,出于自己的道德判断,结果反倒是是非不分、混淆真理。实际上,我们在有爱心、热情的同时,也要谦卑学习亚伯拉罕所学习的苦涩功课,就是放弃自己的自义,去学习神的公义。当然神的怜悯和慈爱也是我们同时要学习和兼顾的。
默想经文:“亚伯拉罕必要成为强大的国,地上的万国都必因他得福。我眷顾他,为要叫他吩咐他的众子和他的眷属遵守我的道,秉行公义,使我所应许亚伯拉罕的话都成就了。”(18:19)
静默思想:结合整段经文来思想这句话;承认自己需要按照神的话来学习公义,而不再是自以为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