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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斯拉记》第10章讲的是在以斯拉的带动下,以色列会众公开、坚决地处理了他们当中有人娶了外邦女子的问题。以色列人出于对神律法的敬畏,认定这些行为都是罪,是必须要除掉的。以斯拉率领的第二次回归浪潮,也随着这一次全会众的认罪、悔改而达到高潮。以斯拉的确将律法带了回来;然而,只有当百姓都悔改的时候,目的才真正达到。律法所带来的不单单是知罪、认罪,还要有悔改的实际行动。
我们会觉得这样做是否太绝情,太极端了。如果我们不重视婚姻的还好,离就离,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可是如果我们看重婚姻,注重家庭的时候,就会很难认同这样的处理方式;难道悔改真要以破坏婚姻,拆散家庭为代价吗?我们难道不能再和不信主的交友,以免相恋以至于结婚吗?我们难道如果和不信主的结了婚的就必须抛妻弃子了吗?这些疑问都是自然、合理的。问题的关键不是我们去模仿一些表面的悔改行为,而是去深刻理解其中的属灵原则。以色列人在被掳七十年的期间已经基本上与神的律法断绝。虽然还有家谱提醒他们是神的子民,可是他们却逐渐成为没有律法约束的群体。这个时候,回到律法就是当务之急,律法所定义为罪的事,他们必须完全戒除。所以,他们所关注的重点并不是感情、婚姻和家庭,乃是比这些更为重要的律法与罪,因为这关乎到他们与神之间的关系,超越一切其它的事情。对于基督徒来讲,原则也是一样的。我们考虑事情的原则必须是从与神的关系着眼,以神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实质,而不是仅仅模仿一些外在的行为规范。如果我们没有内在对罪的厌恶和对神的敬畏、渴慕,我们的回应就往往会出偏差。耶稣将律法归结为爱神与爱人两条,以及保罗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里面对罪的描述,都是直指人的内心。这些都是我们行动的指南。
同时我们也留意到,这次悔改的行动,更多的是会众的自发参与,而不是行政命令的惩治结果。以斯拉本人并没有向全会众发出强硬的命令,虽然他有这样的权柄,手拿亚达薛西王的谕令。真正能激发会众同心合意参与、支持的,乃是以斯拉个人对罪的敏感、厌恶和痛悔。在以斯拉祷告、认罪、哭泣、俯伏在神殿前的时候,众人就来聚集,一起痛哭(10:1);当以斯拉起来依然为以色列人的罪悲伤得不吃饭、不喝水的时候,众人就通告以色列全会众必须来聚集(10:6-8)。以斯拉不是在为如何处理这件事而优柔寡断,乃是他已经深深地被这罪而击倒,拔不出来。这里,我们也看到真正对事情有影响的乃是我们对罪的极度忧伤和痛悔。有了这个前提,我们才会有后续的具体悔改行动。如果没有这样忧伤痛悔的心,只停留在悔改行为的模仿上,恐怕得到的结果不是争吵就是互相指责了。神要的是我们发自内心的认罪,以及带出来行为上的悔改,而不是我们在如何悔改的方式上打转转,而内心根本没有认识到这是罪,也没有为这样的罪而深深痛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