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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 6-3 的决定推翻了罗伊诉韦德案(Roe v. Wade) , 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这将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推翻了1973年以来近五十年的允许在美国怀孕的前六个月进行堕胎的联邦法律,把堕胎法律权还回到各个州来决定。
与其说这是支持妇女权利与与支持胎儿生命(“支持选择”pro-choice和“支持生命”)之间的斗争,更深层次上是自由派与保守之间的政治斗争, 是一场加大联邦权力与减少联邦权力(还权给各州)之间的斗争。
这项裁决过程不简单,一直都是政治团体在操纵与左右。2022年5月2日,Politico网站表示一份由塞缪尔·阿利托草拟的初步多数意见草案遭到泄露,这是美国高院历史上百年不遇的泄露情况, 泄露的内容说,根据该草案,美国最高法院准备在多布斯诉杰克逊妇女健康组织一案的最终裁决中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美国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证实了草案泄露一事并谴责有人故意泄露草案,他表示已指示最高法院的执法官来调查此事,并声明草案未必是该案的最终裁决。
结果, 在政客们的煽动下,自由派组织在保守派大法官家门口外示威游行,卡瓦纳法官差点被枪杀,携带枪支的凶手已被抓获。大法官巴雷特的家,教堂,孩子的学校都受到了骚扰。
1973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当时的罗伊诉韦德案进行了判决,是美国历史上对于妇女堕胎权以及隐私权的重要案例,对于妇女堕胎的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联邦层次上承认妇女的堕胎权,堕胎权受到联邦宪法隐私权的保护。50年前最高法院的判决至今仍受到美国社会争议,部分反堕胎团体一直在争取推翻判决,而支持堕胎权的人士则要求维持最高法院的判决。今天就是对50年前的裁决的推翻。
简单地回到50几年前,1969年8月,美国德州的女服务生诺玛?麦考维(McCorvey)意外怀孕后想堕胎,因为德州法律规定仅被性侵后怀孕才可以合法堕胎, 所以她的朋友建议她谎称遭到强奸,以便获得合法堕胎。然而她没有警方报告证明其遭到性侵,所以这个办法没有成功。于是,麦考维去了一家地下堕胎诊所,但发现该诊所已经被警察查封也无法堕胎。
1970年,律师Linda Coffee和Sarah Weddington代表麦考维(化名珍妮·罗伊,Jane Roe, 就是案中的“罗伊”)来了一个集体诉讼(class action),去起诉代表德州的达拉斯县司法长官亨利·韦德 (Wade),指控德州禁止堕胎的法律,侵犯了她们的“隐私权”。地方法院判决结果是该法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但是没有对德州的反堕胎法律提出禁制令(injunction),罗伊于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以7-2的比数,认定德州宪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于是就有了允许在美国怀孕的前六个月进行堕胎的联邦法律。
因为怀孕女性子宫里的胎儿是有生命的,特别是在怀孕三个月后胎儿的各个器官系统已成型, 胎心也在跳动, 脑部开始有情感。所以反对堕胎的理由是,胎儿也是一个生命,堕胎等于谋杀。在美国,大多数人支持早期前三个月的堕胎,对于器官形成后堕胎则持保守态度,所以就有了五十年来的不停地双方争论。
今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 6-3 的决定推翻了1973年以来近五十年的允许在美国怀孕的前六个月进行堕胎的联邦法律,把堕胎法律权还回到各个州来决定。当然对这项裁决,美国社会高兴与失望各占一半。但该裁决赋予各个州制定自己的堕胎法的权力,而不必担心与罗伊法律发生冲突,罗伊诉韦德曾允许在怀孕的前六个月进行堕胎。另外法官们也没有被示威者,死亡威胁者吓到,仍然按原计划投票。
由于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 南部一些州会有更严格的堕胎法更自由的终止妊娠法律。
堕胎权的支持者立即谴责了这项裁决。堕胎反对者则赞扬了他们期待已久的决定。
正如预期的那样,法官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撰写了这项裁决的多数方意见,推翻了罗伊以及 1992 年最高法院在名为“计划生育诉凯西”的案件中支持堕胎权的裁决。
高等法院的其他五名保守派人士加入了阿利托,其中包括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他对推翻罗伊的支持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保守派的质疑),前总统唐纳德特朗普任命的三名法官:尼尔戈萨奇、布雷特卡瓦诺和艾米康尼巴雷特。
法院的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对该裁决提出了反对意见。
大法官阿利托写道:
“我们认为必须推翻罗伊和凯西案,宪法没有提到堕胎,任何宪法条款都没有隐含地保护这种权利,包括罗伊和凯西的捍卫者现在主要依赖的条款——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该条款被认为是为了保障宪法中未提及的一些权利,但任何此类权利都必须‘深深植根于这个国家的历史和传统’并‘隐含在有序自由的概念中, 现在是时候注意宪法,将堕胎问题交还给民选代表。”
看来,只要人类还繁衍,美国关于“支持选择”和“支持生命”会是一个永远有争议的话题, 就想鸡和蛋哪个先有一样, 孰对孰错没有结论, 法律不可能为所有人满意,也许将法律下放给各州会更好一些, 也许各州实行前三个月(而不是前六个月)堕胎合法,乱伦,强奸后堕胎合法化更合理,但大家必须尊重法律(法律在很多情况下不是完美的)。另外,这个法律并不是说堕胎不合法,强调一遍,只是说各州去执行各州的堕胎法而已。
对堕胎权的否定,其实是开启了否定美国一百多年来的文明发展成果的门,可以看到会有一些保守州利用案子否定种族平等的原则,强调种族隔离的合理性,因为宪法并没有说过种族需要平等。在民权运动中人们要否定的就是所谓“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这个在南方当时普遍实行的法律强调有色人种必须与白人隔离(但可以平等对待,至于平等的标准是什么是另一回事)。
所以,大法官阿利德的解释其实是自己否定自己的概念。
阿利德等宪法原教旨主义者,其本质是与现代司法精神相悖的,也是自己否定自己的性质。
美国宪法中并没有规定种族平等,所以需要有对平权法案的宪法解释。而按照阿利德的说法,显然宪法并没有明确说不能种族歧视,这就是宪法原教旨主义者的硬伤,不敢承认就是了。宪法原教旨主义的目的是将美国拉回到至少100年前的社会形态。
美国宪法也没有明确说黑人有完整的投票权,这是投票权法案需要解释的原因。平权法案和投票权法案与堕胎权法案一样,都是基于第十四修正案的原则和精神,如果堕胎权可以否定,看不出有什么能阻止否定平权法案和投票权法案。
我个人认为,高院的overturn1973年的Roe vs Wade 是一个正确的move,使高院回到它的正确位置,即仅有解释宪法的权力,没有立法的权力。至于对美国社会的影响,现在看是挺大的。不过堕胎权的支持和反对的两方面都overreacted。高法并没有对堕胎本身发表任何支持或反对的意见,不过是把法律的制定权有回归到立法机构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