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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加拿大参与仲裁官司的经历思考(第四部分-结束部分)

(2016-07-20 07:54:51) 下一个

这一次自己亲身参与的仲裁官司告一段落了,庭审阶段已经过去将近两个月,我们还在等待最终裁决结果。

这两次参与的仲裁官司,前前后后总共有将近五年的时间,让我感受到西方法治的严肃性,具体实践的严谨性,逻辑思维的缜密性,团队合作的亲密性,个体工作的主动性。下面就自己的经历和思考谈谈体会。

思考一:为什么西方社会会发展出这么一套仲裁系统?

在参与这两起仲裁案子的过程中,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我的脑子里,现在大体有个体会,那就是——西方社会文化中有两个概念,叫做平等和公平!仲裁其实是涉事双方自发同意的一种公平解决纠纷的办法。这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事前就商量好的,这种一般都有合同作基础,象我参与的公司仲裁案子。另一种是按照法律事到临头的仲裁,你只要签字承认接纳那个法律条约,那就默认其中的规则,象南海争端。

我参与的这两起案子的起因都是基于事前签订的《购电合同》中的条款。这款合同是在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屈从于任何外来人为压力。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把未来可能遇到影响双方效益的问题都尽可能列出来,公平地进行讨论,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处理方式,对于双方无法预见的一些问题和纠纷,大家也同意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在讨论这个合同时,尽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参与的人也来自于方方面面,各方也都聘请合同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核,所以从一开始就保证了公平性。领导肯定参与其中,但是领导意志绝对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不存在“一支笔”的现象。在这里,每个岗位,每个人员能够签多大的单是有明文规定的,只有董事会才有无限权利。我们公司CEO大概只有两百万的权利,所以很大程度上杜绝了拍脑袋决策的弊端。

仲裁案子不是说启动以后就没有回旋余地了,是否走下去取决于双方对案子结果的计算,就象下棋,不需要非得杀得片甲不留才能分出胜负。我参与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在上庭前一刻,双方庭外和解的。这里面的原因,咱没参与,所以不能乱说。但是绝对没有损失公司根本利益的吃里爬外交易!

仲裁庭也是根据政府有关法律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形成的。这个时候,任何公司没有理由拒绝来依法组成仲裁庭了,你不能说我认为某些条款不利于我,所以我就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仲裁结果,那是绝对违法的。即便真的是由于某些条款当初制定的不合理,但是在当初审核讨论时,你没有提出异议,而是接受了它,那么就要执行。至于不合理条款,你可以在以后跟对方协商修订或者补充。所以,大到国家,小到个人,一定要公平的话,就要明白法律规则,并且遵守法律规则,不能事到临头,仗着人多势众瞎嚷嚷。否则,吃亏的是自己。

另外公平不叫平均!公平实际上就是“端多大碗,盛多少饭”。平均就是“你盛多少饭,我就得盛多少饭”。在这里的碗是指责任和贡献,饭就是所得了。公平讲究的是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平均呢,只讲权利的平均,忽视责任,而这恰恰是最重要的,是分配的基础!公有制正是破坏了这个基础,怎么会有公平呢?即便偶尔有,也是极其不稳定的。

思考二:为什么西方社会这套仲裁系统能够用来裁决专业性很强的纠纷?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在我的印象中,律师一般都是擅长写作的文科生出身,他们对法律条文的掌握很好,对于科技工程等专业性很强的领域,他们怎么也能够参与仲裁呢?事实证明了我的印象是错误的。在我参与的两起案子里,负责我这一块儿的律师竟然有工程学位,虽然她对我讲解的专业知识领会有些慢,当然了电气专业本身就是很难的一个专业,很多学电气专业的,干了半辈子,对自己的专业知识也不过一知半解而已,所以不能强求没有电气专业背景的律师。但是她对专业的逻辑掌握很快,所以她最后汇总我的证词时候,没有出现大的专业问题,我没有必要花大力气进行纠正。

我们最后的仲裁庭庭长也是具有工程学位的一位老律师,即和蔼又有威严。这两位颠覆了我对西方律师的基本印象。

在具体的专业技术问题方面,这边的律师其实不是亲自上阵解决的(我不知道中国的律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所以特别强调这边的律师)。他们很聪明地聘请第三方专家来替他们解决。在遴选过程中,他们会从专业协会网站寻找,也会征询我们的意见,要求我们推荐。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他们先形成一个长名单,然后进行咨询,首先确认人家专家的个人意见,是否愿意参与这项仲裁案子。因为很多专家都有自己的公司,人家要跟各公司做生意,所以有些人并不愿意参与到仲裁案子里面,以免影响到自己未来的生意,尤其是自己代理的案子输了的话,更是臭了自己的牌子。这一步就把待选名单缩小了。

第二步就是面试短名单上的专家,通常我们会参加这些面试的,主要是听,面试后把自己对这些专家的技术水平的意见反馈给律师。这轮面试通常需要往复多次的,因为专家水平的高低,对于案子技术方面的胜败起非常关键的作用。这大概也是西方科技进步的一个关键原动力罢?专家的报酬当然很高,一般按照他们报价给的,现实专家市场价大概是USD$250/小时。

第三步律师会把相关的材料都提供给选定的专家们审阅,征求他们的专家意见,这期间自然少不了各种会议,讨论各种专家提出的疑问,回答他们的问题的。

第四步律师会要求各位专家形成自己的专家意见。这就是前面提到的《OPINION STATEMENT OF XXX》和《REPLY OPINION STATEMENT OF XXX》了。选定的专家最后还要到仲裁庭作证的。这些时间统统按照商定的价格付酬的,所以酬劳还是很丰厚的,这就体现出知识的价值了。

律师呢就是综合各方的意见,形成杀伤力很强的问题清单,以及针对对方回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准备各种预案。这才是考验律师水平的地方。

综上可以看出,律师实际上在案件中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他们考虑整个案件的战略战术,并协调各方协同作战。所以他们可以代理专业性很强的案例,好的律师还可以胜任仲裁官的角色。

思考三:为什么西方社会会认同接受仲裁结果?

中国的一句俗话可以准确描述这个原因:愿赌服输。前面说了任何仲裁案件都具有相应的法律基础,双方间在没有任何纠纷之前,已经就可能发生的纠纷事件达成了解决纠纷方法的共识,那就是仲裁。所以就象赌博,不可能什么情况下老是你赢嘛(套用一公式,就是How old are you?)。不过这个世界上很多人有这么一种观念:“只有我赢的官司才能算公正的官司”,大家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可是就是有这么一大批人持有这种观念。在他们的概念里,只有他们吃的,没有别人喝的。别人为生存而喝点儿,就成了抢他们的和要他们命的十恶不赦的人了。

当然并非说仲裁结果一定不能更改,如果任何当事方觉得仲裁结果难以接受,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非再进行仲裁。这就是所谓的终审裁决的意思。

思考四:为什么西方社会会建立起一套信用体系?

大家知道西方的信用体系还是很完备的,很少有人能够钻这个体系的漏洞而又能活得很滋润很体面(这句话也是为了堵住有些人来抬杠的借口的)。大概这套法治体系杜绝了大多数可以投机取巧的机会,从而使人们不得不按照既定规则行事罢?这才是所谓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啊。“找关系”的办法在这里行不通,大概也是因为没人愿意用自己的信用去投机罢。作为选择了这个国家的移民,虽然俺自己还有诸多不适应,应当努力适应这个还算公平的新环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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