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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年,美国也是一个大选年。联邦党的约翰亚当斯总统敗选,继任是民主共和党的杰弗逊——我们更熟悉的托马斯杰佛逊。
约翰亚当斯律师出身,专业的敏感吧,在任期间一直感到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还是相对薄弱,他的国务卿是马歇尔,他们俩志同道合,任期内一直致力于增强司法权,于是卸任之前,趁着大权仍在手上,他们抓紧任命了一批联邦党的地方法官,希望他们日后能按照自己的理念发挥作用。也恰好最高法院一位大法官离任,亚当斯就把自己的这位亲密战友安排去了最高法院任首席大法官,并获得了通过。他们抓紧离任前的短暂时间,紧锣密鼓地安排了这一切,可是鬼使神差地,忙乱中居然有12个法官的任命书留在办公桌上,没有及时发出去!
杰弗逊来了,他可不想替亚当斯完成心愿,为什么不趁机安排自己的人当地方法官呢?新任国务卿麦迪逊也这样认为。
一切似乎顺理成章,交接完成,新班子开始运行。不料,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个名叫马柏里的人得知自己在亚当斯任命的地方法官之列,却没有拿到任命书,于是,一张状纸告到最高法院。这一状算是摸到了“命门”,因为最高法院有一项权力,可以直接向行政官员发出强制执行力,这项权力被称为“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
这一下可好玩了:被告是新国务卿,法官是老国务卿,吃瓜群众们一定很高兴!
马歇尔识趣的话,是不是应该回避一下?应该是,却不是。他即刻向麦迪逊发了行政强制令,要求他的继任者解释为什么没有发出那些任命书。
麦迪逊还没有回应,国会先炸了:这最高法院居然管到白宫头上了,太过分了吧?有的干脆说,把大法官们送回他们的巡回职责中去!
原来,美国最高法院建立初始,并没有今天这样的威严尊严,甚至没有固定像样的办公地点,都是在国会大厦的地下室。马歇尔走马上任,磨破嘴皮,才给他在地下室找了一间独立办公室,20英尺见方!工作条件差,工作更是艰苦。大法官们一年里有一半时间都是在路途中本迫于各地,有人受不了白天马车的长途颠簸,夜里农村客栈的简陋寒凉,甚至辞谢大法官这样的高位。因为当时国会立法,大法官们必须将更多精力放在全国巡回审理中!
强大的国会推翻了1801年马歇尔的这个司法案件,与此同时,大法官们又被迫重新踏上长途奔波的路程。
马歇尔没有即刻做出反应,他似乎服软了。。。
哪里有那么简单啊。
1801年过去了,1802年也过去了,1803年2月,沉默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历经韬光养晦,一定是确认自己江山坐稳,于是宣布开审“马柏里告麦迪逊案”。
搜集了多方证据的马柏里信心满满,在法庭证明确实存在这么一份任命书。那是当然,大法官马歇尔就是当事人啊,可他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不能站到证人席上作证,遗憾。也是天意吧,当时在场还有一人,马歇尔的弟弟,他正好去找哥哥就目睹了这任命书签署的过程。
案情确定,律师结辩,要求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发出强制令,强制现任国务卿完成这个行政动作。被告方理应也做一个答辩,但是没有。也许,他们料定结局,坐等强制令呢吧?
吃瓜群众们饶有兴趣地等待下文,这毕竟也是民告官,进而言之是马歇尔审麦迪逊,首席大法官会如何结案呢?
橡木锤一敲,马歇尔这样说——
没想到吧?原告被告在场的围观的,都没有想到!
只见马歇尔徐徐道来——
宪法规定,只有在涉及外国使节和州政府为当事方的案件,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审理权,其余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诉权。原告虽然有理,但是走错了地方,他应该先上初级法院去告。
还有,前面不是说,国会曾经通过“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给了最高法院额外的权力,可以直接发出强制令吗?马歇尔说,这个“13条”违背了宪法,他不能同意。美国政府每个分支的权力都是有限度的,不能违背宪法,包括“13条”。于是,马歇尔就这个案件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13条”因为违宪予以取消。
他说:“必须强调,认定什么是合法,这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接着说,最高法院有权监督和判定白宫——行政分支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合法;也向国会——立法分支宣告:最高法院有权监督和判定他们的立法是否合法。
从此,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了自己的位置,它不是放大了的地方法院,不会给鸡毛蒜皮判定是非,而是解释和判定法律。
马歇尔先是驳回了马柏里,又拿自己开刀,做出了理性的惊世骇俗的判定,不仅在当时为原告马柏里和被告所接受,也使最高法院真正成为与其他部门平起平坐的独立机构。他自己也因此名垂青史。
有意思的是,马歇尔和杰佛逊还是八竿子能打得着的表兄弟,政治上却是势不两立的对头。他们之间的争斗是历史上最著名的党派之争,但是,他们坚持理想,有斗争有妥协,合力造就了美国的宪政格局。
家里正好有丹尼尔布尔斯廷(DanielBoorstin)的《美国人》三部书,他在其中建国历程中说过:“这个新国家相对来说没有什么沙文主义,因为不存在广泛的强烈的或善为自己打算的民族精神。。。。”
“这个新国家还有另一个长处,他对自己的多样化流动性和文化领域的混乱状态泰然自若。。。他们很幸运,没有什么皇家学会和国立学院之类,把文化浇铸成应该予以尊重的模式,当然削弱了争论和区别不同思想的能力,文化资源分散,政治势力不稳定,以及持续的分离主义传统”
他说得很有道理,很值得深思。
谢谢,你提供了有趣的文章,大家才有了讨论的空间。尤其没有VM捣乱。其实法律问题是我知识结构上最短的一块板,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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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是说执行问题,还像有一总统不遵守有关法院关于印第安人迁置判决。
但然着样做会付出政治代价,现在由其如此。
就象一个学习唐诗的,谁不知道‘床前明月光“?
石头村 发表评论于 2020-11-10 08:47:37
好文,应该让今天的大法官看到。
这个说得很清楚。現在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同意。赞详细分析。
那就再借鹿葱网友的地盘说几句。马歇尔大法官明智的将最高法院的地位确定了,而没有越界,确定了三权分立的框架。但今天的最高法院权力越来越大,其实就在于后来的大法官们,尤其是最近几十年将权力逐步扩大。譬如最近去世的RBG和前几年去世的Scalia大法官就基本上代表两极。Scalia大法官代表古典法学,而RBG则是进步法学的代表。关于最高法院的地位及其社会角色可以参见我大法官提名时写的一篇短文。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6925/202009/29337.html
但在今天进步法学已经逐步占领了法学界,可以说忠实于宪法的法官越来越少。举一个最近的例子。大选期间选法官,有一个竞选者的团队给我发message,居然明确提出该法官主张按种族判案。不知法律何在。所以我才强调要像马歇尔大法官一样,回到法律的本源。
比如拥有那么多女权主意者的民主党没有一个同意弹劾实锤撒谎、实锤通奸的克林顿。
而且博主写得非常有趣, 我想象那些大法官颠马车就想笑! 悲催的马大人。
例如?
我(吃瓜群众)学习了。
学过案例,和真正理解其中的精髓并遵循是不同的。就是因为今天在某些大法官身上看见了另外一种趋势,我才强调这点。
Marbury v Madison是美国几乎所有法学院宪法学的第一课。没有一个美国律师或者法官不知道这个案子的。当然,唐人街的华人大律师们就难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