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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任法律代表(Pro Se)惨敗案例之一

(2016-12-24 08:07:36) 下一个
美國人對法律的尊重在老中看來往往不可思議,例如監獄必須設有法律圖書館,供犯人鑽研法律,向法庭申訴。又例如任何成年人都可以向法庭申訴,不必僱用律師代表(Pro Se); 貧窮者可免付手續費; 若是刑事案嫌疑犯,可要求政府提供律師 (in forma pauperis)。
 
Pro Se 當然有其好處,主要是免付昂貴的律師費;而且時下律師良莠不齊,pro se 可免在王八律師身上浪費金錢。Pro Se 的另一好處是在短時間內找不到合意的律師,自己及時向法院呈遞訴狀,避免錯過 deadline.
 
不過,pro se 的缺點數不勝數,連身經百戰的資深律師也要找另一位律師代表自己,因為每一個律師在法律學院念書時都熟悉律師袓宗林肯總統的名言: "He who represents himself has a fool for a client." (笨蛋才會自任法律代表)
 
可是,隨著互聯網的普及,case law 可以在網上搜索得到,越來越多人選擇 pro se. 
 
人們可能認為律師反對 pro se 是為了維護律師行業的利益,這是嚴重的誤解。詳細分析可閱讀
 
簡單的說,Pro Se 最嚴重的缺失是當事人容易被自己的情緒和主觀意識蒙蔽,失去了"旁觀者清"的優勢。
 
也有人以為自己苦讀多年,擁有過硬數理碩士博士學位,才高八斗,律師算老幾?何需支付動輒數萬元的律師費?
 
他們可能不知道:原子彈之父奧本海默 (Robert Oppenheimer) 被剝奪知密權 (security clearance),上訴失敗,原因是他太自傲,瞧不起對手,僱用了不稱職的律師。
 
近日有一位老教授對年青的妻子紅杏出牆咬牙切齒,以 adultery (俗譯"通姦",筆者認為"婚外關係" 或 "外遇"較宜)為理由向法庭申請離婚。他以為只要集中火力證明妻子有婚外關係,法庭便會馬上批准離婚,不給女方一分錢贍養費。
 
豈料女方找到免費法律援助,有律師陪同出庭。法官一再忠告男方找律師代表,男方卻振振有詞的說: 我有PhD ,不需要律師代表。 (更確切的說,他擁有數學博士學位,任大學數學教授三十多年,而且曾任數學系系主任。 )
 
結果呢,女方律師要求延期進行 discovery, 男方亟力反對,要求法官馬上批准離婚,法官對博士教授不瞅不睬,順利批准女方延期。
 
才高八斗的數學教授在大學校園內備受尊重,在課堂上可以搞一言堂,置身公堂卻是另一回事。他不明白:Discovery 是憲法賦予女方的權利,是憲法明文保障的 due process. 法官的職責是保護公平和正義,法官和女方的律師是互相敬重的同業(officers of court) ,那會輕易聽從男方的一面之詞?何況 the wheel of law turns slowly, 法律訴訟往往來日方長,女方既有律師代表,男方那能一廂情願的指望速戰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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