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的重大新闻之一是密苏里州弗格森市 grand jury 关于对白人警察不予起诉的决定。中文媒体一律把 grand jury 译为"大陪审团" 。
对美国法律有起码认识的人们都明白,jury 的职责是主持审定证据事实,决不是陪审的。正确的译法应该是‘’审证团‘’。
(关于 jury 的正确中译,台北政治大学法学院李声庭教授早在1960年代初期的《文星》月刊已指出"陪审"的错误,并建议译为"事实审判团"。)
大审证团 (Grand jury) 和[小]审证团的分别是:
大团的人数较多,限于刑事案,不一定在法庭里举行,没有法官主持,对证人没有 cross-examination,过程不公开,团员在审讯过程中可以接触外间讯息 (not sequestered),结果是 indict or not.
小团的人数较少,不论刑事、民事案都可以有 jury trial,一定在法庭里举行并有法官主持,控辩双方有权对证人进行 cross-examination,过程公开,团员在审讯过程中不可以接触外间讯息(sequestered),结果是verdict (guilty or not).
审证团的基本意义是让老百姓主持审核人证、物证,以免掌权者滥用权力,操纵人证、物证,逼害无怙。电影 Runaway Jury (主演者 Gene Hackman, Dustin Hoffman)对审证团责任的重要性作了出色的描绘。
当然了,世间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在充满白人歧视黑人的地方,如果辩方是黑人,而审证团团员多数是白人,则辩方容易败诉。
但是,若是案子发生在首都华盛顿一带,审证团团员很多是黑人,而白人团员则很多对政府心怀不滿,则审证团的判决往往对黑人和少数民族有利,对官方不利。
顺带一提:
Department of State 一般译为"国务院",可能是早年清代译员们望文生义的误译。正确译法应该是"外交部"。
Attorney General (一般译为"总检察长") 应该译作"司法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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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您没当过陪审团别瞎说,陪审团一般都是根据各种证据,作证人和被告,原告的证词作为定罪的才料,当然检查官和被告律师最后所发表的见介,对陪审员也有一定的影响力,所以不要不懂装懂,俺老煤在律师搂也跑过好几年龙套,也教过客人怎么去面对控方,而打赢官司,当然也拿过不少大红包,所以在这里我必须提醒大家,万一碰上大事,一定要找有经验的律师,国内来留学的中国律师打刑事案件的大多不行,而且他们的英文水平也太差,无能力在法庭好好的辯论,买房子,做移民等小案子,可以找找他们,但美国出生长大的老中律师,能力倒比效强,可能是中国人比老外比效聪明的原因,
我不认为它是一种公平合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