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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重要性: 联邦公务员打就业官司系列之二

(2014-10-11 19:39:25) 下一个

 

提醒:本文是系列之一的沿续。读者若不明白文內若干名词术语,请复阅系列之一。若仍然不明白,请用跟帖指出。谢谢。

 

 
农夫的案子渡经 MSPB 时,因时间匆促,钻研不足。等到上禀联邦法庭时,继续研究 case law, 才发现好几亇 MSPB 先例,诉方以官方犯了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严重程序错误)而胜诉。
 
例如,根据 OPM guidelines, 上级在制订 PIP 前后,需要遵守以下程序:
 
* Critical Element (重要工作元素)不得包括 group project or teamwork (团队项目),因为职员无法独力控制团队项目的质量。

* 若职员工作表现不符理想,上级必须及早给予书面提示 (timely  warning in writing)、提供辅导和培训 (counseling and training),協助职员改进。

* PIP 必须由上级和职员共同合作 (collaborate) 制订。

* 上级必须在PIP 期间给予职员合理的和有意义的協助 (reasonable and meaningful assistance)。

* 在PIP期间,如果职员的工作表现继续不符理想,上级应该及时指出。
 
Tony Yeh 和农夫在 MSPB 庭上虽然没有证人,但是可以在庭上质询 (question) 官方证人(多数是负责开除职员的管理阶层),  要求他们提供实证,证明他们恪遵以上的程序。 实证当然是指白紙黑字的 documentation,  官僚们在庭上尽管可以夸夸其谈的撒谎,但是只要拿不出文件来,便是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有意思的是,在修改农夫的诉狀时,在联邦法庭代表农夫的律师把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一笔删掉,説是 distraction. 虽然农夫亟力反对,律师依然坚持己見,害得农夫几乎解僱他。
 
一直等到快要开庭时,律师要呈遞 pretrial statement, 他才把 harmful procedural violations 加進去。结果当然是胜诉了。农夫还能说什么?显然,律师的 real-life experience,  不是区区书虫可以匹敌的。
 
读者可能问:可不可以在 PIP 前后向上级指出他的 procedural violations,让他知难而退?
 
答:当然可以。缺点是,上级知道你“有料”,便可能改弦更張,另找门路对付。你甘心在这种勾心斗角的环境下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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