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习惯,先扯几句近期热点的题外话。最近这几天网上铺天盖地都在讨论三中全会公报,因为公报本身写的比较浓缩,五千来个字每个字展开背后都有一个故事,都可能影响到未来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直接的结果就是众多 “砖家”、“学者”、“消息人士”五花八门的“解读”漫天飞舞。其实看看大会前国内外对大会议案各种天马行空的预测和最后的实际情况对比就不难看出,对于这些政策细节的提前“解读”,但凡能流到公众层面的东西,十之八九都是外围人士的猜想或个别圈内人士对社会舆论有意识的引导,真正能接触到核心信息甚至直接参与政策制订的人,大都是不会在这个时候一时兴起来爆个什么料的。更何况,全会公报中很多内容的细节和具体落实方式,决策层内部自己都还没有最后敲定,某些信誓旦旦的“解读”难免显得可笑。其实这次全会公报的主题简单说就两句话:“改革是中心,但也要稳定”(公报全文出现“改革”一词59次)。心里有了这个大方向,更多解释等官方说法就是了。这不,星期五那个关于深化改革的决定和说明就出来了。更多细节的东西很快也会陆续推出,所以咱就不凑这个热闹了,聊点别的话题吧。
死刑是一个很敏感的话题,毕竟牵扯到生命,有些死刑往往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与讨论。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最新报告,联合国193个国家中,现有97个完全废除了死刑。2012年当年,不包括中国,全球共有58个国家的1722人被“判处”死刑,来自21个国家的682人被“执行”死刑。中国方面的数字被列为国家机密不予对外公布。按照英国《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的推测,中国当年有约3000人被处以死刑。不清楚这个数字是如何推测出的,因为2008年国际特赦只统计到中国不到2000人的死刑数量,而近些年每年中国死刑数量都在下降,2011年还取消了13项处以死刑的罪名(主要为走私、诈骗和盗窃等经济类犯罪)。准确数字到底是多少,既然是国家机密,这里就不谈了,大家见仁见智吧。
目前从国际大趋势来看,似乎是使用死刑的国家和死刑犯的数量都呈递减趋势。众多NGO也在不遗余力地推动世界范围内最终全面废除死刑。理由多种多样,最常见和主流的观点是以下几条:
1. 生命无价,每一条生命都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
2. 消除死刑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和减轻此类事情的危害;
3. 减少政治和宗教惩罚;
4. 死刑对于严重罪行并无吓阻作用。
客观地说,上面这几条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有些理由却也值得商榷。比如第一条,生命确实无价,但当某条生命与其他更多人的利益甚至生命相冲突时,是否仍应得到无限度的保护?在这一点上,其实西方思想的出发点多多少少有着宗教因素的影响。在基督徒看来,生命皆由上帝创造,生而平等,因而也只有上帝有权力剥夺生命。西方哲学中有一道很著名的选择题,称为“电车难题”。当一个疯子将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而你手边有一个拉杆,可以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但是还有一个问题,那个疯子在那另一条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这时,你应该拉拉杆吗?我相信,以更加强调“集体主义”、“牺牲小我”精神的东方传统文化来说,多数人都会选择拉动拉杆。然而这个问题却在西方哲学界引起了无尽的讨论。同理,这种区别同样或多或少体现在东西方文化对于“死刑”的不同观点上。
下图是一份网易对于中国人看待死刑态度所做的调查。结果是近60%的人明确表示支持使用死刑,近30%的人表示不确定,而只有14%的人表态反对使用死刑。而又过半人明确支持判处死刑的罪行分别为“谋杀”、“故意伤害致死”、“贩毒”和“性侵幼女”。紧随其后支持者较多的还有“恐怖活动”、“假药”等罪行。不难看出,社会公众对于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罪行明显容忍度更低,而贪污、假币等罪行都要排到后面。说到这里,便又引出了另一个存在争议的话题,即死刑对于严重罪行是否存在吓阻作用。众多反死刑推动者们的重要理由之一便是这种吓阻作用并不存在。事实是,根据美国国家科学院国家研究委员会(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e National Academies in the USA)2012年4月的研究报告,没有足够资料能证明死刑能减少、增加或毫不影响杀人率。换句话说就是近些年关于这个话题的诸多所谓研究报告,大都不靠谱。而在我看来,人类几千年文明史和中国“乱世用重典”的经验早已做出了结论。不但如此,在杀人这类重罪中,对于凶手的死刑更是一种为受害者及其家属实现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方式,甚至在某些有代表性的案件中成为整个社会的情绪宣泄手段。恐怕这些也是为什么我们看到部分国家在取消死刑一段时间后选择将其恢复。其实不客气的说,当前国内这个颇有点乱象丛生意味的社会,别说是已有的那些死刑罪名,其它像食品药品安全和拐卖妇女儿童这类罪行如果搞个投票的话,八成多数人也会支持列入死刑。
当然,另一个角度来看,死刑确实在某些情况下增加了冤假错案的代价,毕竟金钱可以补偿,而生命一旦逝去,便无可挽回。从这可角度来说,中国高法于2007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不断收紧对死刑判罚的限制,实属明智之举。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提几十年来国际社会永恒的主角之一----美国了。2012年,全美共判处77人死刑,同期执行了43人的死刑。数字并不大,貌似体现了对于生命的尊重与谨慎的态度。然而,有点讽刺的是,美国近十年来,每年连法庭都没机会上,就在警方行动中被直接击毙的居民人数,已达450人左右,从人口比例来说,这一数字丝毫不逊于媒体口中的死刑大国----中国每年经法律程序被处以死刑的人数。最近的一次事件是不久前一位美国父亲在十几岁的儿子偷开他的卡车去买烟之后,打电话报警以图给儿子一个教训。而事件的结果则是儿子在躲避警察追捕的过程中被警方当场击毙。事实上,身为全球最大的警察国家和囚犯国家之一,美国警察对于滥用暴力的青睐,早已引起了众多外国媒体的关注与讨论。德国方面2012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2011年德国所有警察在全年行动中共使用子弹85发,其中49发为警告射击,36发为瞄准目标,这36发子弹共击伤15人,击毙6人。而美国呢,往往在针对一名罪犯时使用的子弹数就超过德国全年的总和。2012年4月,一名19岁青年在被警方追捕时被8名警察连开90枪击毙;同月,纽约一名疑犯在警方向其连开84枪后大难不死被捕;2011年,迈阿密警方向一名危险驾驶的司机连开100枪将其击毙,同时击伤7名路人;2006年,佛罗里达特警队10名警察连开110枪将一名警察杀手击毙;1995年,一名劫匪在没有还击的情况下被周围警察连开125枪;2013年,一辆乘坐3人的卡车在警方行动中被“误击”100枪。学术上一般管这类现象叫做“传染性射击”(Contagious shooting),意即警察们受到周围同事的互相影响,争相倾泻手中火力。尽管大量配备了泰瑟枪这种“非致命性”电击武器,过去十来年间,仍有超过500人被警方以这种武器杀器。
说实话,中国的警察在执法中也经常存在着各种各样令人颇有微词的问题,也往往让人有无处说理的感觉。不过相比动不动就可能被警察拿枪指着脑门按在地上或乱枪扫射的情况,总还是让我觉得略感安全一些。元芳,你怎么看?
这次的话题有点发散,简单说结束语的话,我认为生命必须得到尊重,但这种尊重应体现在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不只是一个简单的死刑存废问题。至于死刑本身,慎重是应该的,但至少在当前这个社会阶段,是仍有其存在的积极和必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