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千北

我不是专业医生,但对防病治病有兴趣,想多向大家交流,学习,多蒙恩惠。
个人资料
正文

程、詹 估算大饥荒非正常死亡人口

(2020-09-06 21:02:17) 下一个

乌有之乡在2018年,转载了一篇讨论三年大饥荒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的文章,《三年(1959~1961)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作者:程恩富 詹志华。

该文作者开门见山,首先定义非正常死亡概念,以取代饿死人口概念。他们说:

1.1.1概念的界定与梳理

  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饥荒;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非正常死亡人口原本不包括饿死或是因饥荒引起的死亡人口。但在大多数学者对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的研究中,包括上述两种死亡。另外,非正常死亡人口与一些学者提到的“非线性死亡”人口、“过量死亡”人口意思相近。中外学者在探讨三年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问题时,除了运用非正常死亡人口概念之外,还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概念:一是死亡人口;二是因饥荒损失人口;三是因饥荒少出生人口;四是饿死人口;五是因饥荒而死亡人口。有些学者的研究结论只有损失人口一项,所得数字大都在几千万之巨,经常被误认为就是非正常死亡或是饿死的人数。因此,有必要厘清上述几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死亡人口,即指三年困难时期各年死亡人口,包括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饥荒损失的人口包括因饥荒而死亡的人口、因饥荒少出生的人口以及外流的人口[1]。因饥荒少出生的人口,即因饥荒没有出生的人口。对于三年困难时期这一特定的历史期,有个别学者认为非正常死亡人口就等同于饿死的人口。这是不准确的。但如果把非正常死亡人口理解为因饥荒而死亡的人口,这还是可以接受。因为饥荒而死亡的人口,既包括饿死的人口,也包括因饥荒而病死的人口。

……

(3)非正常死亡人口估算

非正常死亡人口=全部死亡人口-正常死亡人口。对于非正常死亡人口的估算,可以有下列两种方法:一是如表1所示,三年困难时期全部死亡人口3608万人减去正常年份,即1955~1957年3年全部死亡人口2143万人得到非正常死亡人口为1465万人。二是按表3推算,以1955~1957年的平均死亡率作为正常死亡率,对1959~1961年非正常死亡人口进行估计,得到非正常死亡人口 为1317万人。

我赞成他们用非正常死亡人口取代饿死人口的做法。简单,反映了因为饥荒而多死的人口,不去纠缠于是否是饿死。一个因饥饿而浮肿,又得病死亡的人,是无法分清直接死亡原因的。

我认为,他们用三年困难时期全部死亡人口减去正常年份,即1955~1957年3年全部死亡人口,以此推算非正常死亡人口为1465万人。这个算法最直截了当。直接利用死亡统计数据,避免了对死亡率,当年人口等等的近似估算,因而误差最小,也最简单。如果没有发生三年大饥荒,那么由于人口自然增长,1959-1961的全部正常死亡人口可能会稍稍高于1955~1957年3年全部死亡人口。但因为这两段时间相距极近,误差可以忽略不计。用死亡率的估算法,需要估算太多参数,复杂,引入误差大,不予考虑和讨论。

根据陈、詹给出的更为详细的表6,分省死亡率和死亡人口汇总表,全国总计1959-1961的全部死亡人口3929.16万人, 1955~1957年3年全部死亡人口2057.35万人,则非正常死亡人口为:

3828.16 – 2057.35 = 1760.81 (万人),取近似值: 1761 (万人)

表6, 1959-1961年我国分地区平均死亡率和死亡人口汇总表  
地区 1955~1957年平均死亡率(%o) 1959~1961年平均死亡率(%o) 1955~1957年死亡人口(万人) 1959~1961年死亡人口(万人) 3年非正常死亡人口(万人)
北京 8.46 9.87 8.92 19.92 11
天津 9.33 10.04 13.97 17.23 3.26
河北 11.43 13.92 121.95 144.05 22.1
山西 12.4 13.08 56.89 65.87 8.98
内蒙古 9.93 9.73 25.86 32.22 6.36
辽宁 8.47 13.6 57.55 98.74 41.19
吉林 8.83 11.8 32.08 47.94 15.86
黑龙江 10.62 11.49 43.52 59.76 16.24
上海 6.97 7.13 13.46 21.37 7.91
江苏 11.68 15.44 141.31 197.43 56.12
浙江 10.45 10.84 75.55 84.74 9.19
安徽 11.73 31.13 113.48 303.27 189.79
福建 8.41 11.7 34.95 54.68 19.73
江西 13.4 13.54 71.56 80.67 9.11
山东 12.63 20.07 197.45 321.14 123.69
河南 12.52 21.29 176.31 302.97 126.66
湖北 10.67 14.93 94.22 141.62 47.4
湖南 12.76 19.96 133.64 216.5 82.86
广东 10.02 12.39 95.66 128.06 32.4
广西 13.13 22.15 81.69 145.13 63.44
四川 10.55 13.45 217.84 885.42 667.58
贵州 8.12 26.43 39.27 133.78 94.51
云南 15.08 18.68 82.74 106.81 24.07
陕西 10.23 11.25 53.2 64.22 11.02
甘肃 11.33 23.39 40.34 88.9 48.56
青海 11.3 23 6.37 17.11 10.74
宁夏 10.63 13.48 5.4 8.36 2.96
新疆 14.2 15.41 22.17 30.25 8.08
           
全国总计     2057.35 3818.16 1760.81
注,为方便计,我加了最后一栏:3年非正常死亡人口(万人)。
         

这一数字高于陈、詹在前面得出的 1465万人。相差~300万人。不知为什么,陈、詹二人没有注意到这个明显的差别。不管怎样,按照陈、詹给出的方法和数据,1959-1961的非正常死亡人口在1465至1761万人之间。需要指出,我赞成他们的思路,但无法核对他们给出的数值是否准确。准确的数值,最终有赖于中国政府对当年数据的解密。这是我在2018年就想写的帖子,今天终于完成。

参见:

乌有之乡转载:http://www.wyzxwk.com/Article/lishi/2018/09/393748.html

人口研究,原文:https://wenku.baidu.com/view/59ac8513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9a.html?re=view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