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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文字是参与讨论吴瑛教授民事诉讼案的辩论策略,也涉及中国千人计划的6个月合同的规定。大小粉红们注意了,你们别喷我,我在这里只起到Messenger的作用。
同济美国医生校友BMC的留言:“本来支持吴瑛家人通过法律途径向西北问责,但看了本文,觉得吴瑛家人请的律师犯了大错误导致这场官师有可能未庭审就让西北占了上风。关键是诉讼文中说NIH调查导致她出现signs of depression and obsessive behaviors. Obsessive behaviors 是非医学专业术语,医学诊断的专业名词是 obsessive and compulsive disorder (OCD). 它属于一种精神病,会影响病人的思维和行为,并可能影响日常工作以及与周围的人的人际关系。如果我是西北的律师,我会说吴瑛是一个患有可能影响她管理实验室能力的精神病,仅仅这一点就justify 西北对她所採取的措施如转走科研经费和关实验室。如果我是医学院院长,我也不会把几百万的科研基金交给一个精神病人管理。
“问题是这一切麻烦都是那个不是称职的律师自找的,因为诉讼文书用的是非医学专业说法。如果吴瑛有这方面的医疗纪录,医生会用OCD这个正规医学诊断术语。而且诉讼文书说的是sign 而不是diagnosis, 说明吴瑛并沒有被这样诊断。如果医生都沒有这样诊断,律师却主动说她有精神病,这是self-defeat, 这官师如何打下去?说个题外话,律师通常会告诫不要在车祸现场认错,因为一旦认错被警察记录,以后就不能翻案。律师的责任就是掩盖自己的过失和错误,但这个律师倒好,把沒有的不利因素告诉对方。因为律师沒有医学知识,可能不知道obsessive behaviors 其实是一种精神病从而铸成大错”。
我的回复:“谢谢同济医生校友留言,我害怕翻译出错所以忠实引用了原文,正是供你这类专业人士讨论的,也不知道是否NBC的记者注意到你提及的问题,最后辩论时会咨询精神科医生的。另外一点是,律师一般会让起诉人在开庭前保持沉默,吴瑛的The estate在九月开庭前见媒体先造舆论不知是否正确,至少将自己的论点曝光了。西北方面就聪明很多,拒绝发表意见,只是同情吴瑛的家人”。
OCD(Obsessive and compulsive disorder)就是俗称的强迫症,很多极端追求完美的人士会这样,那些手都可以洗百次的人。饶伯伯所说的前妻像水晶般剔透而易受伤,可能就是指的这点。圣市有位哈佛母亲,女儿被她逼得完美到读哈佛,自己连拖鞋放哪里都讲究,女儿离家后母亲在地下室自杀了。
文学城网友南七西区的留言:“她本人是千人,这本身就是说不清楚的”。
我的回复:“就是这个道理,这是她的硬伤,虽然她是美国公民,但是抵挡不住这么大的政治洪流。从现在公布的消息看,NIH放过了她,但是西北仍然对她与中国的紧密联系找茬。可见前文中的一段对话:文学城网友Uusequery问题:“吴教授的去世饶毅有没有责任?”。我的回复:“你这是把我放火上烤啊。个人观点而已,离婚这么多年了,直接的责任没有;但是间接或道义上的责任有,至少生物物理所的千人计划就是因为他回北京的””。
现在得到的信息是饶伯伯是中共党员,什么时候入的党不知道,而千人计划正是中组部牵头的。现在己经不是美国使馆不给饶伯伯签证的问题,为他到美国来都不安全了,大国博弈的悲哀。
在美国任教几十年的教授:“千人计划是六个月的contract ,美国大学所有的tenure -track, 及tenured professors 都是和大学有至少九个月的工作责任,签的是九个月的合同。就凭这一条,大学就可以作出处罚决定。最早香港人搞的长江讲座是二个月的合同,不违规。但千人是中组部设计的,申请人必须填写所有海内外亲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子女的social security number和护照号码。 六个月工作合同这一条更是个雷。这个新闻声势造得最大,参加过千人计划的在美华裔教授们最有可能受到影响”。
我的回复:“吴瑛应该不止6个月”。
在美国任教几十年的教授:“那她女儿还上什么新闻,诉讼啥呀?帮中组部再逼几个千人放弃tenure (因为被学校,院里系里更有凭有据的调查),报效天朝去?上了法庭,这些都是要公开辩论的”。
我的回复:“他们现在的争辩点是,当年西北对参加千人是知情的”。
在美国任教几十年的教授:“知道,和了解具体工作情况,合同情况是不一样的。事先知道,并不是事后不能处罚的原因。因为事先无法知道这其中有涉国家安全的严重性,及千人合同时间上的规定。特别是如果西北事先知情,她在西北的工作合同就应该降为6个月,只拿6个月的薪水,她应该变更为part time faculty。这有记录吗?美国教职人员只能拿12个月的薪水,这是常识啊。这个理由我们在婉谢千人邀请时用了一次又一次,国内没有一个单位可以解决/变更每年6个月工作期的合同规定(中组部的硬性规定)。他们都说具体不用执行,但合同一定要这样签。但是这样签的合同上法院必败无疑”
在美国任教几十年的教授:“妈妈中风,失明,精神忧郁的时候,儿女在哪里呀?读了你的文章,知道了她女儿的发言。这位NBC简直称得上无耻。[捂脸]。妈妈受了这么多苦难的时候, 这位成年女儿做了些什么?有时间精力向西北要钱,这个时间精力陪妈妈多好?”
同济美国牛人:“我说过,颜小姐才是聪明或圆滑的人。吴瑛当个千人就被逼死,颜小姐吃香的喝辣的啥事都没有,又是中国院士又是美国院士,现在还成了在全球招揽“smarters”的“包工头“”。
同济美国牛人:“不能以千人计划文件上写有六个月工作时间要求就认定加入了千人计划的人就一定回国工作了六个月。当年还没有千人计划的时候有个长江学者项目,大概是2000年这个项目开展的第二年同济医学院就希望我当环境科学与劳动卫生的长江学者,我说不行,我不可能每年回国半年。他们说那就当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每年只需两个月,我说两周都不行。国内领导说其实两个月也可以是名义上的,又没人核实回国的具体时间。我还是谢绝了母校领导的好意。多年后一个来北卡杜克当讲座教授的人被我的好友带来看我家的房子,他说他也算是同济校友,因为他去同济当过长江学者(原来后来他被同济招去了),他后来也是千人。现在全职回国了。他还说他当长江学者时还给公卫的一个人很大帮助。这个人前两年成为了同济公卫的第一个中国院士”。
我的回复:“你这段话出现在吴瑛诉讼案中就输定了。美国是契约社会,6个月是铁定条款,签了就必须执行,西北完全可以此反击”。
同济美国牛人还不相信,让我去问ChatGPT。AI对全国性千人计划和中科院生物物理研究所的千人计划都是这样的回答:
“根据国家官方政策及本地实施细则,中国“千人计划”确实对合同和工作时间有明确要求,其中包括最少6个月的工作安排。根据《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的管理办法: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一般不少于6个月。这意味着每位“千人计划”入选者需确保每年有至少半年的时间在国内履职。
通过意向性合同入职机制。以上海市为例(此前地市级操作高度一致),流程如下:应聘者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工作合同;自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到岗并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否则资格可能被取消。这条规定是为了确保人才真实到岗, 避免空挂约情况。
“千人计划”要求入选者每年在国内工作至少6个月。通常通过意向性合同启动,若6个月内未到岗并签正式合同,可能被取消资格”。
不懂的东西不要乱写!
OCD和抑郁症都属于精神和心理方面疾患不假,而"精神病"在中文语境里,一般特指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不要混淆。因为一个员工患有OCD或抑郁症就剥夺工作权力当然违法。你知道在美国OCD或depression disorder发病率有多高吗?
我无意给这个女人辩护。一些华裔在中美之间工作脚踏两只船属于既要,又要,还要,当局当然可以依法处理。既然选择移民入籍,就在移民目的地国凑合活着吧;如果更喜欢中国的工作生活环境和待遇,就把这边工作辞干净了回去踏踏实实干。所以对于这类惹麻烦上身的,并不同情,属于咎由自取。
或者,要是能找到有别的faculty也这样违规,但 Northwestern 没有调查处理,可以起诉学校discriminatory treatment.
的确,当时国内高校研究所都说,具体不用执行。但合同一旦这样签了,那就是板上钉钉的法律责任。我认识的不少人都大着胆子签了,以为没事,只有个把两个人最后全职回了国。结果呢?这几年在美的华人学者被调查,大部分都是在这上面出的事。还是过于贪婪导致的,真是报应!
现在回头看,既然清华早就知道并且设计了很合理的规避方案,千人计划的设计者不会不知道要求六个月会违规。以小人之心来揣测,中组部怕不是一开始就有清君入瓮的打算吧?
我们这些在国外念书念了一辈子的人,头脑是何等幼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