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一种幸福,是非常深邃的幸福......
是在痛苦不堪的徘徊后踏上归途,是严重错误的纠正,
是从难以忍受的枷锁桎梏中得到解放。
——托马斯.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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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 这期封面标题为:
The right to die--Why assisted suicide should be legal
死亡权:为何安乐死应合法化?
1978年,西班牙通姦除罪化;2003年,美国同性行为全面除罪化,西方对「性」的观念愈来愈开放,然而至今,大多西方政府仍不给人「求死的权利」。《经济学人》认为这是错的。
随着同性婚在美国最高法院通关,目前有关安乐死的投票与辩论,在欧美都台面上下也都如火如荼地进展。例如加拿大最高法院已经移除了医院安乐死的禁令,明年开始适用新规,相关法令在德国与英国也在未来几个月就会进入议会辩论及表决。
反对安乐死的人士认为,坚持生命本身的尊严,以及承受痛苦带给生命的意义;他们担心安乐死妥协了这两点,使弱势、欠缺医疗资源者被迫求死,或是让安乐死取代了以舒缓疼痛为主的安宁治疗。
然而安乐死的民意支持度很高,是无庸置疑的。除了俄国与波兰整体反对安乐死,民调机构「易普索莫里」在调查的15国当中发现11个国家的主流民意都希望扩大或开放安乐死的适用范围。
在访查美国奥瑞冈州的桉例(在寿命预计剩下不到半年的成年病人向医生求死后,如果第二个医生同意、且病人15天之内不反悔,医生可以开立致命的药剂,让病人自主服下)之后,反对者所担心的那种「滑坡」更是没有展现。大多选择安乐死的,都是教育程度佳、有保险,也接受了安宁治疗的。但因为痛苦的缘故,他们希望以安乐死,保有自己的尊严、自主性,以及欢愉的人生印象。
真正在道德上更複杂的,是「精神状态」不正常,以及孩童求死的意愿是否该做数?有时候,比肉体更折磨人的是精神折磨,以病症的末期作为安乐死的凭据,其实还不若病人的主观痛苦感受来得合乎伦理。但实践上它会带来许多评估困难;我们无从得知「死」是病患最终极的自主意志。
在自由人权至上的今日,《经济学人》认为我们必须给予正常成人「犯傻」、「做错」的机会:变性、堕胎、求死。与其在陌生人环伺的加护病房的强光下死亡,人们该要可以选择在有心理准备下,在所爱的人中间长眠。
http://www.economist.com/news/leaders/21656182-doctors-should-be-allowed-help-suffering-and-terminally-ill-die-when-they-choose
文/邱慕天 转载自2015/6/29台湾醒报
----但是现实社会中,为什么更具人性思考的“死亡权”还没有普遍合法,同性恋婚姻却抢先了呢?
这个社会还是太浮躁,受尊重的不是人性和人权,而是爱闹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