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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朱令案说无罪推定与环境证据

(2013-05-03 07:02:27) 下一个

In low fields by the sea  海滨有低地,

Like Barley Bending  大麦俯身偃,

Singing in hard wind  巨风动地来,

Ceaselessly  放歌殊未已;

 

Like Barley Bending  大麦俯身偃,

And rising again  既偃且复起,

So would Iunbroken  颠仆不能折,

Rise from pain  昂扬伤痛里;

 

So would I softly  我生也柔弱,

Day longnight long  日夜逝如此,

Change my sorrow  直把千古愁,

Into a song  化作灵风曲。

 

这首《大麦歌》,网传是19年前被人投铊毒害的清华才女朱令所译。读之文采斐然,思之柔肠寸断。这个可怜女孩的身世,正如诗中的大麦那样在巨风中颠仆伤痛。


朱令案,也许是中国现今最受社会大众瞩目的悬案,不单单是因为受害人曾经才貌出众而今生不如死,而是由于在整个事件的历程中,人们看到了太多黑暗的东西。医院的不做为,校方的推诿掩盖,嫌疑人的逍遥法外,司法公正被妨碍被践踏的传闻,都让人们格外愤慨。这个案子民间影响太大了,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被人提起,此番因复旦投毒案,又引发了新一轮的关注潮,借助网络,微博等社交媒体,民意审批声势浩大,并要求司法机关重启此案。由此也引起了不少争论,比如网络争论是否也应遵循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朱令案中到底有没有过硬的证据指向嫌疑人,假设朱令案在美国法庭审理,陪审团会认定嫌疑人有罪吗,等等,一时间人人尽如福尔摩斯。


笔者非法律界人士,对这些争议性的问题也感到相当困惑。因为一向喜欢看法律小说和法庭戏,所以特地对无罪推定和刑事审判证据等问题做了一番小小的探究。下面是一点摘录和个人理解,议论而已,对不对的各位凑合着看,有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往往包含证据法、程序法、人权法等多重内涵。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这个原则被表述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无罪推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执法和司法机构的非法侵犯。它确立了这样一个诉讼证明的逻辑法则,即首先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然后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去推翻这种假定;举证责任在于控方,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是一个程序法原则,而不是实体法原则,也就是说无罪推定所反映的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实体裁判的法律依据。


在英美法系中,无罪推定的时间效力是从审判开始到被告人被排除合理疑问地证明有罪之前,所以无罪推定一般不适用一审以外的程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多起案件裁决中基本明确,无罪推定不适用于审前阶段。这个想想也很自然,因为如果在刑侦阶段警察就必须假设所有人无罪而不能大胆怀疑,估计世界上能侦破的案子就寥寥无几了。大陆法系可能略有不同,比如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无罪推定适用的起点,始自管辖机关对于所为的刑事犯行之谴责的正式通知,终结于有罪裁判出现之时(不管其是否确定)。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约束的对象是对国家权力机关,尤其是司法和执法部门。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媒体报道有指导意义而非约束力,更不能强加于普罗大众。公众在言论自由的框架内,完全有权利对一宗案件进行猜测评论,只要不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如造谣诽谤,而后者基本上属于民法管辖的范畴。


比如朱令案,网民根据各种五花八门的消息来源,对可能的投毒嫌疑人进行分析,猜测乃至指名道姓的怀疑,不必受无罪推定原则的约束。试问谁能堵住天下悠悠之口?如果有人编造事实,恶意侮辱大肆诽谤,当事人可以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朱令案讨论中,各种指证沸沸扬扬,大喝XX,你就是凶手!,被怀疑者却从来没有提起过这种诉讼,确实也挺奇怪的。有意思的是这种沉默本身,被一些持有罪观点的网友作为怀疑的依据;而在无罪推定的背景下,沉默权是涉案嫌疑人的当然权利。所以说,看问题的角度不同,看到的东西就可能截然不同。我个人觉得,从有罪推定角度大胆怀疑,依无罪推定原则小心求证,可以帮助我们对案件有一个更深入而尽量客观的认识。


不管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归根结底还是要探求事实本身,以证据说话。在朱令案的讨论中,人们讨论最多的就是此案到底有什么确凿的证据,可以锁定嫌疑人。很多人担心,此案由于警方当年介入调查迟缓,关键物证可能已经灭失;几个有嫌疑的涉案人表现得相当抱团,沆瀣一气,可能也缺乏关键人证;加之距今年代久远,即使开案重审,也未必能有多少新的直接证据出现。所以网民发动了声势浩大的人肉攻势,希望锁定涉案人并施加压力,让他们中间有人能站出来讲出真相。人们也在揣测,主要嫌疑人孙某当年被警方提审8小时,有没有口供;也有不少人愤慨当时警方对孙的讯问因高层干扰而过快中断,不然还不早招了


笔者这里不想具体分析朱令案中的基本事实和种种疑点。作为网民,我们道听途说所了解的事实证据,几乎可以肯定是不全面和不尽准确的。 大概可以判断的是,朱令案缺乏直接的人证物证,而需要建立在大量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和逻辑推理的基础上。很多人的焦虑也正源于此。其实,环境证据并不等于弱效力证据。按照维基百科的定义,一个证据如果需要经过推理才能与结论(事实)相联系,就属于环境证据,比如犯罪现场提取的嫌犯指纹,DNA等,本身不直接证明做案事实,但是可以证明嫌犯在案发现场出现过。单一的环境证据可以有多种解释,而多个环境证据结合起来,相互印证补充,形成补强证据(corroborating evidence),可能非常令人信服。事实上,有许许多多的案件,是完全基于环境证据而做出判决的,如著名的Laci Peterson 谋杀案,Timothy McVeigh 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等等。刑事诉讼 ,尤其是以环境证据为基础的案件,控方必须建立从证据到(有罪)结论之间存在明确而有效的联系,强大的逻辑推理是关键。如果这种联系为所法庭信服,接受,则罪名成立。


那么法庭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什么?这取决于案件在哪个法律体系下审理。在英美法系中,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刑事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这里需要介绍一下,英美法系以可能性或确定性的不同程度来划分诉讼中的证据,比如美国法律把证据划分为九等。第一等是绝对的确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怀疑,为刑事定罪裁决所必需;民事案件裁决,依赖第三等清楚和有说服力的证据或者第四等优势证据即可,所以辛普森案刑事罪名不成立,而在民事诉讼中惨败。


在陪审团制度下,经过庭审采认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由陪审团基于理性,常理和道德进行判断,具体标准见仁见智。如果试图量化,以绝对确定性为100%,那么有罪可能性的比例要达到多少才算排除合理怀疑呢?在一项对美国联邦法官的调查中,171位给出有效调查的法官中,126人认为最低标准是90%或更高;而针对陪审团的调查表明,许多陪审团中大多数陪审员认为70%的可能性就符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可见,法官们很在意不能冤枉一个好人,而陪审团倾向于不轻易放走坏人,呵呵。


大陆法系奉行自由心证原则,一般采用的是审判者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一般认为,内心确信与排除合理怀疑其实是同一证明标准互为表里的两种表述。而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自由心证的原则,而是由法官依法独立判断证据,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3)所有证明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在无罪推定的前提下,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可以说要求是非常高的。


回过头来看朱令案,据报道公安机关早在1998年就鉴于直接证据不足,案件继续侦查难度大而结办此案。一个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貌似也不太复杂的投毒案,这样的结果显然难以服众,所以民众舆论现在最大的诉求就是希望司法机关重新开启此案的调查,或者公开有关信息,包括警方当年收集的证据。能否做到?现在看来浓雾重重,似乎要等老天开眼。


最近看了朱令家的代理律师张捷的博客,下面这一段提出了一个新的可能:

“……对于案件结案以后,我们要注意的就是刑诉法204条第三款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于杀人罪的自诉在中国是没有的,这个提议看来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在中国的自诉案件也是非常罕见的,自诉在以往仅仅限于家庭纠纷等案件,后来扩大到私人之间的轻微犯罪,但在西方自诉却非常的普遍,在英美国家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的司法原则,也就是追诉更多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中国却基本是监控主义的国家,对于罪犯的追诉是国家司法机关,受害人在这样的追诉过程当中权利极小,基本是完全被限制的……另外还要说的就是当年修改刑诉法,增加的这204条第3款,当年就是朱令的姥爷建议加入的,朱令的姥爷是燕京大学相关专业的高才生,当年是法院的顾问,对于这样的案件重启,自诉就是一个方向,当年增加这自诉的204条第三款,就是要给当事人一个救济的手段,这个条款也应该能够成为保护朱令的一个手段,因此在公诉无法开启的时候,我们建议要自诉一次,起码要让铊受一次公审,到底有没有罪,法庭是否公正,要放到聚光灯下给世界看一下! ……”

前景如何,且让我们拭目以待。我衷心希望朱令案的铁盖子有被揭开的一天。如果被怀疑人冤枉,还她(们)以清白;还可怜的朱令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正义;还民众一个朗朗乾坤!

关心朱令,请访问帮助朱令基金会网站: 

http://www.helpzhuling.org

参考资料:

Wikipedia

维基百科

孙长永 闫召华:《无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比较研究》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8150

何家弘姚永吉:《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http://wenku.baidu.com/view/3ac6330a7cd184254b3535d0.html

韦成:《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2835

张捷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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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168 回复 悄悄话 为朱令的不幸遭遇而悲伤,为凶嫌及其帮凶的无耻而憎恨,为公器的无为和打压而愤怒,为众多的自鸣得意冷血旁观者而悲哀。

我觉得朱令案到了今天,已是积重难返。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即使事情是如官方描述的最白莲花的那种情形,警方一直“独立办案”,“未受干扰”,却因“证据灭失”而“深表遗憾”,司法机构实际上也不能不反省当时办案时的疏漏,和如今在证据采信规则上的缺陷。假设时间回到1995年的5.5日,警方重新开始侦办此案,会有什么不同?司法机关需要什么样的“铁证”才能坐实一桩没有物证的投毒案?这两个问题,一个牵涉到刑侦的水平和责任,一个牵涉到司法制度的构建。有系统性的缺失而不能反省自新,必然是既会放走坏人也会冤枉好人,这样的司法才让人们担心,谈何保一方平安?

朱令案牵涉的,当然远超出司法的技术层面。司法不独立,何能公平公正?任何一个个人,在各种公权公器利益角逐交换倾轧的过程中,都是微不足道的,既不能自主也无法逃脱,朱令如此,铊党如此,各个大大小小的人物都如此。个人的呼号,公众的呐喊,在一个密闭的铁屋子中轰鸣回荡,暂时也形不成气浪冲开屋顶。也不要指望某个领导人的青天开眼。只有当各种力量角逐中的均势被打破,作为一颗棋子的个人命运才可能得到改写。

但我们却不必灰心沮丧,做我们认为所应该做的。因为秉持善良和对正义的一点信仰,会给人心中带来阳光和力量,长远来讲也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url168 回复 悄悄话 金笔:是滴,写这篇博文的时候,还不知道原译是李敖,朱令是改编。不过改动的几处,确实也很好,可吟诵感增强。 不管怎么说,再读这首《大麦歌》,还是让人喟叹朱令的身世何以竟如诗中的大麦,命运多舛,颠仆倔强。

其实朱令是不是文采出众,跟人们今天对她的遭遇的同情和对凶手的愤怒没有太多关系。有些人拿这首诗曾经被误认为朱令所译而大做文章,以此证明网民情绪化,轻信等等,很可笑。
金笔 回复 悄悄话 这首歌词是李敖翻译的(原先郭末若有个翻译,但是自由体),这个格式,基本保留在朱令的翻译中。其实朱令只是改了其中七八个字。但这其中起码有三四处,改得挺好的。高中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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