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专政的中国,开始几乎没有法律、靠政策管制,到了建立法律、逐步取代政策的时候,必然经过目前这样一个:政策与法律并存的双轨期。由于法律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维护党的利益,所以,出现与政策看不出明显区别的现象。比如,法律有定义比较明确、全民适用、接受检查等特点;而政策则为权宜之计、故意弄得概念模糊、语义不明,以便相机行事。
一建国,毛泽东就宣布:“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斯列宁主义。”当然,主要是“毛泽东思想”。这类的话进入过宪法。所以,“宪法”也者,不过是“党章”的“补充文件”,并非“国法”。翻开现行宪法,未见赋予共产党法律地位,天然地凌驾在国家之上。“根本法”如此,其它法规订得像政策一样,不是必然趋势、顺理成章吗。
建国伊始、千头万绪,需要时间摸索和积累执政经验。先立几部做样子的法律,以免束缚手脚,先用政策管理,也还说得过去。政策不仅模糊,而且灵活,列宁同志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个案分析当然也就个案处理了。有“法”管着就不行,惟有“政策”有此灵活性。惯享政策之便的政党和党员主持立法,能不带有明显和政策痕迹?
1949年至今,中国的宪法几经修订。从法律徒具其名、人大是橡皮图章,到目前党开始借用法律的名义,已是不小的进步了:法律渐进、政策稍退。过去只有红头文件哦。现在,党把需求揉合在法律词句之中。不止是统治手法的花样,也反映了统驭力度的弱化。
苏共最强盛的时候,斯大林肆意清洗,全民噤若寒蝉;经过赫鲁晓夫的“非斯大林化”和“解冻”,削弱了铁腕和极权的社会基础。到了勃列日涅夫,“古拉格群岛”逐渐为“精神病院”替代。虽然还是关押政治犯,名义之变,说明政治在退步,不然何必多此一举。那时的苏联也有经历了类似过程:虽然政治色彩浓厚,毕竟法律开始出现;先与政策并行,最终取代党的意愿,实现苏共倒台。
回顾文革时期前后,执行“杀、关、管”并无一定之规。同样因言获罪,运气好时,单位开会批斗一番,算“宽大处理”;抓到牢里关几年,是罪有应得;碰上“严打”,就拉出去毙了。一切根据形势需要而定。时代不同,中共为所欲为的日子一去不复返了。但是,维权与异见分子,人还在,心不死。“死法律”如何能管“活思想”?惩罚“思想犯”若是需要凑条件、等审批,岂不误事?只能归入刑法,授予特权、便宜行事。
平心而论,修订法律能讨论、许质疑,已经是进步了。社会转型,法制与政策彼消此长。大方向是“国进党退”,然而,建设偌大的法制社会哪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