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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略尽天职 政府岂肯坐视

(2014-07-11 08:49:46) 下一个

维基解密公布了大批美国外交电文等保密文件。机密虽然无甚可观,其所披露美国政府及官员的行为方式令世人齿寒。所以白宫气急败坏,撒网布阵地让主谋阿桑吉进了警察局。斯诺登则前仆后继,宁可流亡也要向新闻界揭露政府的一些丑行。

 

事情一出再出,读者议论纷纷。除了等着看美国政府的笑话之外,比较一致的议题集中在:媒体公布所获资讯之举是否违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新闻出版言论自由高于一切”之说由此而来。这面旗帜从1789年飘扬至今哦。

 

事件涉及泄密,人们自然会援引1971年几大报纸刊登五角大楼文件的官司。那次,最高法院并没对这个案件做出裁决,而是请每位大法官写下自己的意见:

 

波特·斯德沃特说:“只有充分获得持批评态度的大众意见,才能保护民主政府的价值体系。所以,嗅觉灵敏、无所不晓并且充分自由的新闻界本身,对落实宪法第一修正案至关重要。没有一个自由的、获得充分信息的新闻界,就不可能有脱离蒙昧的人民。”

 

雨果·布莱克认为:对刊登了那批文件的《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所做的暂时禁制令,每拖延一秒都是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冒犯。他指出:国父们在宪法里建立的新闻自由,是“为被统治者服务,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只有一个自由的,不受约束的新闻界,才能揭露政府的欺瞒。”

 

威廉·道格拉斯则在意见书里说:发表五角大楼文件可能会造成很大冲击,但不能成为对新闻界实行预先约束的理由,“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首要目的是防止政府压制新闻界,约束信息流通。”因为:“政府内部的秘密性,本质上是反民主的,意在维护官僚系统的过错。而对公共议题的公开讨论和争辩,对国家的健康至关重要。”

 

大法官们的意见要点都聚焦在媒体的功能是否受限,而非保密泄密云云。显然,这种对媒体宽松对政府严格的“三权分立法”,是基于“权力之绝对腐蚀作用”的原理。权力腐蚀了人,也就腐蚀了由人组成的职权机构。

 

最后,最高法院认为,对媒体和美国民众来说,政府对内部文件的保密分类,是为了自身运作,根据这些分类,控制机构内部信息流通、控制传达范围,是政府内部的事。用这种保密分类约束民众的知情权,就超越了宪法规定的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的分界。至于保密,美国没有《保密法》,保密级别由行政条例规定。不是国会确立,也未经法庭判定是否合理。而由此衍生的《反间谍法》,针对的则是通常意义的间谍,不适用于新闻媒体。

 

早在1953年和1957年麦卡锡主义横行时,有人想把反间谍法扩大到新闻界,遭到国会拒绝,认为那是宪法不能接受的。更早,1917年国会通过《反间谍法》时,原提案中有一条,授权总统在战时禁止发表和交流能被敌方利用来危及国家安全的消息。但在国会通过前被删掉。国会认为,这一条款相当于政府有权对新闻界施行“预检”。

 

可见,“第一修正案”中媒体自由报道不受限制的规定适用至今。一直以来,对于媒体的报道,只能事后追惩,不能预先禁止;而泄密的追究,是针对内部泄密者的违规行为,而非媒体的刊登之举。事实上,机密的概念很模糊,内容类比和时间效应甚至无法准确界定。一旦受到“不得见诸媒体”的法律保护,报刊杂志、网站书籍、电视电台,恐怕都得取消政治、军事、经济、金融……栏目和频道了。谁也经不住从某一点出发:依此类推,这个也是机密!的监管和指控。

 

看来,即便公布流落出来的机密文件违法,也应该呼吁国会修改相关法律;如果有人提案订立《保密法》,也得阻止其在国会通过。一是避免模糊的秘密概念被无限扩大,人人自危;其次,政府权力已经太大,亟需公开透明以便限制监督;还有,当今之世、比较而言,惟有媒体在全方位关注政府行为和民众利益,就像政府必然愚弄民众是其“行业特点”使然。所以,无冕之王传播资讯的功能不但不能受限,还应受到鼓励与保护。

 

但是,美国政府报复阿桑吉、追捕斯诺登的做法,也给媒体敲响了警钟。除了真有不应泄露的国家机密,文件里官员的不当言行,不仅会使政府声誉受损、行动受限,可能还是受害人兴讼的铁证。政府自有无数理由、借口、招术监控媒体。经此一役,各国管新闻、管出版、管网络的政府部门都在密集商讨“不许此类事件发生”的万全之策、开具抓捕“带头闹事者”名单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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