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杀人抵命,欠债还钱”是人类的共识。其实不然,给不给罪犯判死刑一向就有争议。为此,颇查了点资料,这回得作一次文抄公了:
据说,十六世纪,西方有人出于“宽恕”的宗教情怀,主张不用极刑,未果;到了十八世纪,西方学者又基于“尊重人权”的立场,对死刑制度提出异议,还是没有说明民众和政府;但是讨论并没有停止,而且取得了不俗的反响:早在1863年,委内瑞拉就废除了死刑;其后约半个世纪响应者计有:巴拿马、尼加拉瓜、洪都拉斯、墨西哥等,并渐成趋势。此议二战后进了联合国,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里,对死刑问题已经这样阐述了“人人皆有天赋生存权,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
据查,至2010年3月,全球针对所有罪责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4个;另外9个国家则废除一般死刑但保留特别状况下(如军法、战争时期)判处死刑之需要;还有29个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但已超过十年未执行过死刑,并有意图废死刑。这么一来,未废除或无意废除死刑国家只有67个了。也有几国废除后又恢复了死刑,如日本、韩国、菲律宾、伊拉克等。
综合来看,废止死刑派大概有五大理由:
一、国家立法禁止杀人,同时却制定法律用国家机器杀人,这样不仅互相矛盾,更助长残忍之风,有违人道主义精神。
二、犯罪是多种社会因素造成,个人行为可以看作那些原因的后果,而被罚的只有罪犯一人,理论上讲不公平;死刑终止了罪犯向善的可能,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刑事政策不符。
三、就司法实务而言,法院审判系属人为,难期完美,死刑执行后发现误判无法弥补。
四、死刑的惩罚和威慑基于“人莫不畏死”之说。但是刑罚学的实证和研究,都不能证明死刑较无期徒刑有更高的威吓效果。
五、对罪犯科以死刑以行报复,固无不可,但对被害人无益;若是责任人活着,或可通过某种方式给受害方些许补偿。
同时,主张死刑应继续存在者也有五大理由:
一、若不判处死刑,犯罪人可能再度危害社会;重视对罪犯是否人道忽视被害方,实属偏颇。
二、就刑事政策而言,若罪犯毫无矫正可能,为兼顾社会教育及预防犯罪,仍应处以死刑。
三、至于“司法实务”,目前司法程序极为慎重,死刑案件审理再三,技术上能够做到“铁证如山”。
四、不能否认死刑对绝大多数人具有威吓效用,仅以少数特例完全否定其功能,不妥。
五、就被害人立场言,必须将罪大恶极的人处死,聊予被害人或其遗族以抚慰。
其实,对罪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大家都同意,争议的焦点是惩罚的方式。方式得当才能收打击犯罪、警戒社会之效。如韩非子言: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一般认为,终止生命为刑罚中最重者,故称极刑。但是细想,生命的意义首重七情六欲,幸福与悲伤全因人有意识。死亡者,生命的终结也是意识之终结。没有意识既体验不到幸福也就不受悔恨煎熬。所以,对于“死亡”民间才有“一死了之”、“永别烦恼”之类的观念;对错误行为,才有“百身莫赎”、“千古之恨”等说法。
看来,“死亡”有时是“解脱”,“生命的代价”并不能够“补偿一切”,罪犯的生命尤其如此:他们杀人越货、他们玩忽职守、他们贪腐无度……。你一枪把他毙了,他笑言道:我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声色犬马尝尽、这辈子够了!此非戏言。许多犯人的心理就是“游戏人间”,甚至会让执法者难堪。《聊斋志异》里有一个故事:某刽子手刀法不凡。一日,一个解上前来的犯人对他说:今天轮到我领教你的刀功了。刽子手一言不发、按他跪下,手起刀落、人头践地。遂一脚把那人头顺山坡踢了出去。半路,那头开口道:好快刀!遇到这样的犯人怎么办,为他喝彩、让法律瞠目结舌吗?
世上有视死如归者,恐怕没有不怕失去自由、失去尊严的人吧?而最最折磨人的,应该无过于内心的悔恨。死刑的痛苦不过瞬间,判他几十年,用他的自由和尊严作他罪行的代价,当他生不如死时,不怕他不悔恨交加。漫长的刑期就像千刀万剐,那个过程之痛苦,没有任何“曾经的辉煌”可以减抵。如此说来,“取消死刑”并非宽容,“斩立决”才是救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