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3月20日,在格雷姆·索恩被绑架并被杀害8个月之后,也就是史蒂夫被引渡回悉尼4个月之后,本案庭审开始了。开庭首日,由法庭大法官和控辩双方的(知名)大律师共同参与选出的陪审团,十二名成员全部为男性。(那时候,女性到庭参加陪审团候选的本来就少得可怜,很难被抽签抽中。)等陪审团筛选程序结束,陪审员宣誓完毕,一一就座后,法庭书记员才开门放客,允许公众进入公众席旁听。
由于本案案情实在是史无前例,致使公众关注度非同一般地高涨,当法庭前门一开时,早已等候在外的人群便呼啦啦地朝里拥,抢占位置。庭内公众席已经坐满站满了,外面还有更多的人没能挤进去。大家都想亲眼目睹一下史蒂夫的尊容。这个就差没将小格雷姆扔进海里喂鲨鱼的,这样没天理的事都下得了手的,杀人凶嫌,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好奇心。
具体的庭审程序,并不是我重点要讲的内容。这个故事讲到这里,想必大家也都对法庭内可能发生的,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有了基本的了解和想象力。比如,索恩夫妇(巴希尔和弗丽达)作证的重点,将包括指认被告史蒂夫,就是那个在案发前去过他们家确认电话号码的东欧人。辩方律师要质疑杰克和道尔两位警长的,就是他们在审讯被告时拿拘押玛格达对其进行了威胁,迫使史蒂夫屈招了自己并没有犯下的罪行。而控方,则会摆出一系列科学鉴识物证,来说明被告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对小格雷姆下了毒手,和最后抛尸,逃亡。(专案组甚至做过实验,在那福特车后备箱里,人是不会被闷死的。)
但值得一提的是,当控方的80来个证人都下去了,轮到辩方的证人开始被提堂(出庭作证)的时候,不同寻常的一幕拉开了。
一般来说,越是重大刑事案件,被告人越是血债累累,便越是不敢冒然成为证人,出庭(宣誓)作证。因为辩方总是有放心不下的地方,怕被告人陈词有不实,漏洞百出,经不住控方律师犀利的当庭质问。但如果被告人实在是(对陪审团)有话要说,但又想绕过控方律师的严厉盘问,一招损招就是,安排被告人,不上证人席,而是原地呆在被告席里,在不用宣誓的情况下,向法庭做(被告人)当庭陈述。(英文叫 Dock Statement)那意思也就是:话我可说完了,但对不起,我对我所说的是否属实,不对天发誓,也不负任何责任。你们(控方)也不用想尽一切办法来戳穿我,没那个机会,因为我并非法庭意义上的证人。做当庭陈述,只是想好好利用一下(西方司法体系)给予(被告人)我的权利。
而格雷姆绑票案,令所有在场的人都没曾想到的是,史蒂夫作为被告,不但向法庭做了当庭陈述,并且,在做完陈述后,还又步入了证人席,接受控方质疑,把刚才当庭陈述的内容,在宣誓属实的情况下,又过一遍。
分明全是谎言,可史蒂夫哪儿来的自信,胆敢挑战控方?答案还是我之前说的:性格使然。史蒂夫从一开始,就没有觉得自己有半点过错。落到今天这一步,成立谋杀罪的被告人,史蒂夫心有不甘。但在他脑子里,很快便把责任推到了他人身上。因此,这些谎言,他早已在脑海里默念了千百遍,他过分高估了自己的口封,自认为绝不会在陪审团面前露出任何破绽。想反,他觉得,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谎言重复千遍就是真理。要好好利用司法程序,将撒谎进行到底,,,
史蒂夫确实是把他所想要说的,在法庭上说了三遍不止。让我们来看看他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讲到这里,就有必要向各位(尤其是中国大陆的同胞们)简单介绍一下,在英美法系里,庭审证据辩论的一些基本游戏规则。
大体上,开庭之后的举证顺序,都是由控方先传呼本方证人出庭作证。然后才轮到辩方。在本方证人进入到证人席,宣誓完毕后,首先也是由本方律师起身,引导证人做陈述,展开证据。(法律上叫主体举证。evidence in chief)然后,由对方律师起身,对证人进行提问,质疑。(英文叫 cross examine)对方律师质疑完毕后,本方律师还可以就质疑当中出现的问题,再引导证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如此,一个证人接一个证人地辩论下去。
所以说,史蒂夫把他要(向陪审团)说的,说了三遍。第一遍,以被告人当庭陈述的形式,第二遍,以证人资格做主体陈述的形式,第三遍,则是在回答控方律师提问和本方律师引导做补充的时候。
我有一个直觉,类似像史蒂夫这样的罪犯,美国FBI惯用的测谎器对他是不起作用的。就算上了测谎器,他也一定会Pass,测不出来。这也许就是为什么英美虽源出于同一司法体系,但在英联邦国家比如英格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警察都一概不使用测谎器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