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工御树林枫
常听见这样的声音“夫者,妻之天也,女人要顺从丈夫,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海外更是用所谓的“传统文化”来做为华裔家庭的武器,似乎要求得到尊重的妇女就成为“摒弃传统文化”的“假洋鬼子”。反过头来,当妻子没有收入或收入低时,立即掉转枪口,“男女平等”又成为了利器。这些现象从善意上讲,是不了解中华文化传统的内涵和历史发展;不理解“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
在西方社会男尊女卑也是“传统文化”,注意打了引号。古罗马法典上规定“妻子是自奴人”,这很类似日本的“丈夫是为主人”。古英国法律的“拇指法则”规定了丈夫的“天”的地位,可以暴力惩戒妻子。而且“拇指法则”在美国早期也沿用。所以说男尊女卑在西方文明也是“传统”。
西方法制发展史上有一个著名案例:北卡罗莱纳州最高法院于 1864 年在 Jesse Black (丈夫因妻子骂他而虐待妻子)案。 该案的判决如下:“丈夫对妻子的行为负责,丈夫是被要求来治理他的家庭,并且出于这个目的,法律允许他对妻子使用这种程度的武力是必要的,是为了控制她的刁蛮脾气,让她行为规矩些”。这就是在法律上更强调了妇女的附属关系。
1874 年,短短十几年后,北卡罗莱纳州法院在 State v. Richard Oliver 一案中对公众的监督介入家庭婚姻关系作出以下判决:从公共政策的动机,和以维护家庭运转为神圣目的,法院将不听琐碎的投诉 ...... 。如果没有永久性伤害,丈夫也没有表现出恶意、残酷、或危险的暴力,最好收尾结案,关闭公众关注,让当事人去忘记和原谅。 这也是西方法制发展史上很重要的一笔。 1874 年,是大清光绪帝登基的那一年,美国在法律判决上的态度依然是“维护夫权”,“劝和不劝散”、“清官难断家务事”、“床头打架床尾和”,也真可谓根深蒂固。
可见男尊女卑也曾经属于西方文明。只是西方的近代科学研究、人文发展和法制建设早了东方文明一步,才会有现在的东西方的差距。学习西方先进科技和理念不可耻,但很有些人发现什么脏的臭的就赶紧列入“中国传统文化”的专例,这才是假洋鬼子自毁长城。
说文解字云:“妻, 妇与夫齐者也”。被孔子评价“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思无邪”的《诗经》开篇就是“关关雎鳩,在河之洲... ...窈窕淑女,琴瑟友之”。讲的就是夫妻同朋友般平等相处,和谐尊重。。《诗经》中的女性,个个生动美丽。没有让人讨厌或看不起的女 性。在《诗经》里 可以看到真正的东方女性之美。《诗经》的总编辑是孔夫子。在殷商就采用的《礼》中规定的是“君、臣、父、子”的尊卑顺序和“男女有别”。要说中国传统文化的源头在这里,主张“妻子好合,如鼓琴瑟”。
文化是随着历史发展,随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改变,这几乎是千古定律。韩非子在《扬权》一文中提出了“家无二贵” 的主张,说 是一个家庭中父母两个人都尊贵,那将一事无成;夫妻共同当家,子 女们将无所适从。韩非子提出“家无二贵”的主张实际是為“国无二 贵”服务的,反对“父母共為一家之长”的目的是为树立君王绝对权威张目。但是韩非子的这一理论由于他本人没有被君王信任重用而没有登堂入室。
到了西汉,武帝刘彻采纳了大儒董仲舒“罢黜百家,表彰六经”,即把儒家学说作为正统思想。皇帝家里也有一本难念的经:自己当年的太子位和巩固帝位是丈母娘兼姑母运作来的,所以当年的太子妃,后来的孝武陈皇后(名字没有被正史记载,野史上称“阿娇”)骄横嫉妒。董仲舒为迎合汉武帝刘彻,将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道德观念,和孟子进而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结合;用他自己的 “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对五伦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从而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规范夫妻关系为“王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至此子夏的《丧服传》(即“夫者,妻之天也”的出处)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也就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了。
在宋朝“程朱理学”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更将妇女的地位推至谷底至明清。据《礼记》里记载,孔子的儿媳妇与孙媳妇都是再嫁的。《诗经》中《卫风》 里有寡妇的诗句,《尚书》中有孟子照顾寡妇的政论,《周礼》的《地官司徒》中有 允许寡妇改嫁的条文,真正的中华文化里没有欺负寡妇的道理和事例。
如大浪滔沙,任何文化都要随时代和科技的进步而发展,是糟粕,就要摒弃;经得起时间考验可以传世流芳的部分,才是传统文化。历史已经发展到“男女平等”或“性别平等”的层面。胡锦涛主席在纪念“北京+l0”做出“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为主题的讲话。到底什么是“男女平等” 或“性别平等”,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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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4 STATE vs. RICHARD OLIVER 案只是担心暴力过渡,并没有否定男人家暴的“权利”。提出如果没有永久性伤害的恶意暴力,法律就不介入。在继续承认家庭暴力合法性的同时,对暴力程度上进行了一定限制;这起案例的著名之处在于: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家务事,法不入家门。
谢谢你的文字~~
We may assume that the old doctrine, that a husband had a right to whip his wife, provided he used a switch no larger than his thumb, is not law in North Carolina. Indeed, the Courts have advanced from that barbarism until they have reached the position, that the husband has no right to chastise his wife, under any circumstances.
http://sobek.colorado.edu/~mciverj/2481_70NC60.html
是反对家暴的,只是认为使用公权力介入家庭事务,并不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