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特勒德国的妇女
杜好书
从纳粹主义的人种优越论出发,希特勒德国的妇女被分为四类:鼓励其生育的,不反对其生育的,不应当生育的,第四类是要通过绝育来避免生育的的犹太人,吉普赛人等低等人种。
希特勒德国非常鼓励生育。法律规定雇主不许解雇怀孕的妇女,在产后四个月内保证生育前的职位,12个星期产假期间放全薪。国家提供幼儿园等。丈夫可以向国家借低息生育的贷款,生一个孩子可以减四分之一,生四个孩子后,那贷款就免了。这是聪明的做法,男子可以早结婚早生孩子。有5个孩子的,国家每月给補助,后改为从有第三个孩子的家庭给補助。 希特勒的劳工部长还提出,这些福利还应当给不工作的妈妈们,对她们也要发生育的工资,那才公平。他提得太晚了(1942),希特勒的钱要用来打仗,不批准这个提案。
希特勒德国的妇女的就业率增加很快。在工业界,1925年结婚的妇女占21.4%, 到1939年达到41.3%。
在1933年,希特勒德国是要抓妓女的。到1939年,军队要妓女,外来的劳工要妓女,集中营的男劳工要妓女。希特勒改其政策为鼓励开有性病控制的妓院。
希特勒德国的妇女是没有权的。生了孩子后的国家福利,是要由丈夫去申请的。就连大量妇女参加的德国妇女会和纳粹妇女会的头头们也没有权的。做的只是服务妇女和教育妇女的事,比如丈夫上前线了,不要和低人种的东欧劳工生出孩子来。
(写于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