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2010-10-19 1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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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应结合实际,逐步缩小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降低税率,为最终取消这一税种创造条件”。 当年,税费改革在全国推开,中央财政拿出305亿元用于税费改革的专项转移支付。
2004年开始,农业税改革进入深化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牧业税和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实行取消农业税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对种粮农户实行直接补贴、对粮食主产区的农户实行良种补贴和对购买大型农机具户的农户给予补贴。
200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布“一号文件”,提出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今年农业税税率总体上降低一个百分点,同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
2004年3月5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宣布:“从今年起,中国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2004年3月23日,中央决定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的农业税税率降低三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一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
2005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除农业税。
2005年上半年,中国22个省免征农业税。到2005年年底,28个省区市及河北、山东、云南三省的210个县(市)全部免征了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部免征牧业税。
2006年3月1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庄严宣布,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在我国已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这个古老税种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本文来源:网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