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呼唤直销法
(2009-03-30 22: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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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呼唤直销法
WTO来了说起对WTO的盼望来,没有谁能比得过直销公司。
盼着WTO来了,中国能遵循国际规则,对直销业有所宽松,有所表示,比如,直销法的出台。
更有专家认为,直销必将是大势所趋。划地为界的,就是WTO……
2001年11月,中国终于WTO了,也终于表示要在3年之内为直销立法。2001年12月13日,国家经贸委副主任张志刚也表示,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情况,国家经贸委正在有计划地加紧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直销业务规定》已经开始进行立法调研。
求仁得仁,求义得义,一切仿佛如愿以偿。
但眼看着WTO过去1年了,还没看见直销法的一点动静。而2002年3月,国家三部委召开直销企业转型情况通报会,以及2002年2月下发的“31号文”,又让不少行业人士心中一紧。
2002年4月,千龙新闻网刊载文章《安利:徘徊在“直销立法”的门外?》,文中有一段表述:“记者在电话中联系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时,对方的工作人员居然直言反问:‘哪有对直销立法的?你立啊!’?”让人颇感意外。
朋友谈笑说,中国的直销公司是小妈养的。我觉的很有意思。
在海外,直销企业的成功需要三方面的条件:一是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二是行业自律,即直销业者的自我约束和规范;三是看消费者、大众对直销的认识。
所以,直销转型公司还是希望国家能早日对直销立法。
2002年9月8日,在厦门第五届中国投资洽谈会上,安利公司董事长史蒂夫·温安洛先生以美国商会主席的身份到会。他对记者说:最希望看到的是中国早日对直销立法。
天狮公司的一位员工说,“天狮的市场,主要是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国际市场是我们的主要市场。为了能响应国家的政策,我们现在在国内的销售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传统销售,一种是店铺销售,一种是连锁经营。而我们在国外的市场,则主要是依靠直销的方式,根据不同国家的不同直销法,适当的调整销售策略和方式,国内市场收入只占天狮集团收入很小的一部分。而国家在打击非法传销的时候,势必也会影响直销公司的经营,民众多少存有疑虑,这对一个公司来说,是非常大的打击。所以,我们希望国家能早点出台直销法,治理和整顿市场。”“直销法要是制定了,我还会去做直销,因为我觉的直销的模式非常好,非常先进。我或许会一个人干,或许会加入某个直销公司,我会找产品做的好的厂家,达成联盟,他一心做生产,我一心做销售。我希望国家能早日制定直销法。”完美李先生如是说。
国内专家也已提出建议:“对直销应尽快立法,明确直销的种类、活动规则、管理办法等;对直销公司应严格审批、控制数量、依法加强管理。”但直销法就是不见一点影子。
笔者在与行业人士讨论直销法之时,他们多怀悲观,认为“立与不立,怎么立,都要国家通盘考虑,国家要的是秩序,要的是安定,中国内地现在适合不适合直销,都还两说呢。”而直销转型公司在公众场合上,就直销法很多都保持缄默,有人透露,“低调,是直销公司自转型以来一直保持的,现在,国家对直销转型公司又监察的严,况且,2002年3月份国家三部委又开了一个会议,他们不敢张扬。”但直销无疑是一种先进的营销方式,从美国到全球,风行了几十年,每到一处都引发一场创业激情。但首要的条件是,要规范。
1975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控告安利公司,称它为采用非法经商手段的企业。安利公司用了4年时间,花费400多万美元,于1979年胜诉。这之后直销在美国得到了长足发展。
直销在美国创出的奇迹,激励着全美的企业家将直销这面旗帜向全球挥扬。20世纪70年代,雅芳公司、安利公司开始向日本进军,很快日本成为亚洲直销业的“大哥大”。随后,亚洲其它国家和地区也迅速发展并盛行,如韩国、印尼、中国的台湾等地。
为了避免重蹈旧辙,世界各国普遍加大了对直销的立法工作,如美国50个州有“反金字塔法”;欧洲大多数国家有“禁止滚雪球销售法”;韩国有《直销法》;日本1988年修改公布了《无限连锁链防止法》;1992年,我国台湾当局公布《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我国香港在此前后公布《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等等。
1992年底,美国从事直销的人口达510万人,直销业年度总营业额为141亿美元,年增长率多年保持在10%左右。日本1992年的直销从业人数200万,总营业额340亿美元,年增长比美国有过之。仅仅在1997年,全世界的直销人员为2600万人,销售额则达750亿美元。
这都足以证明直销的魅力和直销的能量。
这些能量,如果有效的控制和引导,将能制造多少奇迹。
直销法就是这些能量的控制。
直销需要规范
回顾直销在我国遭禁的历史,让人颇感悲壮。
传(直)销进入我国的初期,由于有些企业不正当的短期行为,不法分子在传销活动中偷税漏税、推销质次价高、假冒伪劣产品以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屡屡发生,严重地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因此,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对传销行为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规范。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1996年颁发了《准许多层次传销意见书》,正式批准了41家企业可以进行传销;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了《传销管理办法》,这是我国首次对传销这一营销方式进行比较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上的突破。然而,传销活动中产生的负面现象并未因该法规的颁布而迅速减少,反而因为其他因素的介入,又为传销这一活动蒙上了一层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阴影,传销也逐渐成为商业诈骗的代名词……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对传销(包括直销)活动加以全面地禁止。同年6月,允许10家传销企业转型经营。
1998年后,国内没有一家公司再说自己是传销公司,基本上都把传销换为了直销。
有人说,是非法传销迫害了直销。
但这主要还是因为在我国对于直销这一行业的规范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非法传销在中国屡禁不止的态势的确令人懊恼,政府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也是无可奈何。虽然专家和业界人士能够清楚地了解正宗的直销与经济诈骗之间的区别,但谁也无法让参与其中的众多百姓轻易地将两者甄别开来。
直销也有益处因此,对于国家禁止直销活动的这一纸禁令,应该有以下几点正确的看法:
一、禁止直销,并不代表对其的完全否定。中国政府在理论上从来没有否认直销作为营销手的正面作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直销企业创造了不少成功范例。我们应当相信,只要是外国好的东西,任何好的经验和做法都可以为我所用。中国政府不会不知道这个道理。如在直销刚进入中国时,国家也曾对从事直销经营的企业进行了工商登记,并依法批准其开业,直到国务院发布禁令为止。
二、禁止直销,主要是因为已经有时间证明,直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直销行为是建立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市场监管体系已经非常完备的基础之上。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其具有组织上的封闭性、交易上的隐蔽性、直销人员的分散性等特点,不利于监管。
三、中国政府承认并意识到目前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低,仍然没有达到完全化的自由市场经济的程度。
四、中国政府承认国家对市场的监督管理手段还比较落后,还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也因为如此,为应对WTO,国家已经加大了市场执法部门的力量,如将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均升格为总局等等。
五、中国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心理尚不成熟,由于直销行为的特性,国家很难保护直销活动中个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而消费者没有国家机器予以保障,不出问题则已,出问题后其实是很难自保的。
六、直销活动极有可能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危害社会。已经查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直销进行邪教、帮会和迷信、流氓等活动,严重背离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
七、已经有许多案例证明了许多直销公司的活动已造成对群众和国家的严重危害。如:利用直销吸收党政机关干部、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参与经商,严重破坏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再如利用直销进行价格欺诈、骗取钱财,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牟取暴利,偷逃税收,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实,虽然直销在我国已经是处于一种“谈者色变”的状态之中,但是它的优点经过100多年证明,也是显而易见的。
直销商品流通的形式简单,它没有中间商,生产者直接与用户见面,进行产品交易。具体说,企业或生产者根据供货合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用户,或者企业直接向用户或消费者销售,例如工业企业自设门市部,或“前店后厂”,派人上门推销、参加联营销售、通过订货会、展销会直接销售等。而农副产品在市场上的直接买卖,也属于直接销售渠道。在一定条件下,直接销售与间接销售相比较,直接销售具有很多优点。主要是:
一、销售及时。它简化了流通过程,缩短了流通时间。由于直接销售中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用户)之间的交易活动不经过流通领域中的中间环节,这样就可以减少中转机构办理进货和验收的时间、中间仓库储存时间、中转机构办理发货的时间等,对鲜活商品、时令商品尤为重要。
二、节约费用。由于流通时间的缩短和中间环节的减少,就相应的节约了流通资金占用量减少了流通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和流通过程中商品的损耗,从而节约了销售费用。对于数量庞大的商品,意义更为重大。
三、了解市场。直接销售使产需双方直接接触,从而可以加强双方的了解和协作。生产企业直接掌握市场的需要,有利于增强企业改进生产和发展适销对路产品的责任感。同时,用户对产品质量等的意见也能直接反馈,信息比较及时和准确,有利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改善经营管理。
四、提供服务。有些商品技术性强,对销售技术服务要求较高,直接销售能使用户得到生产企业更直接的服务,保证商品合理和可靠地使用,也有利于生产企业扩大产品的销路。
五、控制价格,增加利润。直接销售使生产企业对产品价格掌握了较大的自主权,并且当售价高于销售给中间商的价格时,使企业能增加这一部分的销售利润。
全球知名的老牌直销公司如,安利、雅芳、完美、玫林凯都是直销模式取得巨大成功的优秀范例。
立废之间或许你要问,既然直销有这么多好处,那为何会在我国遭到禁止呢?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还没有关于直销的政策规定及法律,一时间多路“和尚”的同时进入,使直销业出现了非常混乱的现状。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其中最明显的有两条:第一,有些企业不正当的短期行为;第二,消费者缺少应有的警惕性。
直销,归根到底是一种商业零售行为,它遵循商业的一般规律。一个直销企业能够存在并不断发展,依赖的是好的商誉、商品和制度。并且更强调产品的优秀质量和独特性。而一些短浅投机的公司,利用大陆消费者对直销制度知之不多的弱点,利用我国缺少直销方面法律制约的时机,打着直销的旗号强调快赚取钱,打一枪换一地,至于直销些什么产品,对于他们只是一时的生财工具而已。
有些消费者受到蛊惑,急于参加直销,而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和市场前途不做很好的研究,对参加的直销企业的制度、信誉也没有很好了解,事后才发现产品是“三无”伪劣产品,既没有发票、又不能退货,才知道是上当受骗了。站在经销商的立场而言,要选择哪——家直销公司,主要是看产品的质量、公司的实力和分派佣金的制度对直销商是否有利。不过,行内人一般认为,产品好是最首要的因素,因为有好产品.就能够维持基本的用户和发展长远的业务。况且,直销正是一种靠口碑维持的推广方式.没有质量好的产而,就难以维持长远的发展。因此提醒想要参加直销的朋友,首先要以消费者的眼光和警惕性来鉴别直销产品的伪劣,这是最起码的。
立法收益如果我国可以尽快完成对直销的立法,那么在中国,直销发展的惊人速度也将为直销业的投资者带来了惊人的收益。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方面:
一、形成促销的内在动力与压力,提高销售量。直销有收益多元化,操作多层次化的特点,在直销中,上下层人员之间在销售量与报酬上有严格的挂钩制度,并且在多层人员直销初期,需要用自己的资金进货销售,这样,在直销体系中便同时形成了促销的压力和动力,使销售人员在直销中能够竭尽全力,而且,如果做得好,报酬也相当可观。大连某直销公司的一位五星级直销员称,他两年的辛苦劳动换来了47万元的收入。据调查,在从事直销的成功人士中,收入几十万者已不少见。难怪国外经济学家预测,在直销叩开中国大门之后,中国大陆将有一大批“大款”从直销业中产生。而直销中产品的生产厂家,则通过直销员的活动,将推动销售量趋于最大值而从中获益匪浅。
二、节省广告宣传费用,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在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的市场上,为推销商品而需支付的广告宣传费用是巨额的,这样不仅增加了产品的成本,减弱了市场竞争力,而且在纷杂的广告之争中,促销效果未必明显。这对于新产品、新技术更是如此。现在一种新技术、新产品打人市场花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美元的宣传费用并不鲜见,而直销这种行销方式的优越之处,就在于商品打人市场所需宣传成本低廉,却具有传统营销方式无法比拟的显著效果,使之能够迅速打开销路,占领市场。
三、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直销以多元化收益的优点,可使参加直销的人以较小的资金付出而倍增出巨额的财富,因此可以想见,如果能合理地引导待业、下岗人员参加直销,对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问题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都有相当的支持作用。据报道,上海市工商局和纺织局已经商定对一批下岗纺织女工进行培训,使之成为我国第一批合法直销员。另一方面,直销也以自身独特新颖的理念,符合了人们创业的需求,致富的需求、寻求第二职业的需求以及追求自主、自由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从而吸引了社会各阶层的许多人士投身于其中。
四、方便消费者,稳定地增大销售辐射面:在规范的直销中,直销员在工作之前必须进行培训,以达到不仅对行销的产品进行深入了解,而且还掌握一定推销技巧的程度。这样,在销售中消费者可以迅速准确地了解商品,判断购买对象,同时,直销员的登门推销也节省了消费者的购物时间,从而适应了快节奏的现代社会生活。从产品的价格来看,由于节省了广告宣传费用,低成本使被直销产品成为同质同类产品的最佳选择,消费者可在直销中得到好处。另外,直销不同于传统方式的行销,是以人际关系促销的,透过直销网络,以“口碑”形式推广了产品,能够更加稳定地增加产品的辐射面,企业也可从中受益。
我们知道,直销在各国的路走上正轨,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都是在立法肃清了非法传销之后。
可见,直销是一个应由法律去界定、规范的行业。
呼唤直销法 在中国加入WTO之前,有人说是引狼入室,有人说是创造机会,中国加入了WTO。而对直销的开放,有人说要小心慎重,有人直呼挑战,现在还悬而未决。但是有一种观念已达成了共识:要使直销在中国能正常发展,有法可依是必要条件。
有人告诫,直销如同股市,不纳入法制轨道,后果不堪设想;直销在其他国家的发展过程也是很好的前车之鉴。一些直销人士也急切呼吁有关法律早些出台,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还直销一个清纯的面目。他们认为,法律不只是“绳索”,它在起规范和限制作用的同时,降低了投资风险,从而保护了正规的、守法的企业的利益。
专家认为,有关无店铺直销的立法,主要应在区分合法的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基础上,重点规制有害于市场和消费者的欺诈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逐渐在人们头脑中建立一种正当的直销模式,并在潜移默化中逐步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
该项法律可以从总则、主体、行为、法律责任四个大方面进行规定。第一,总则部分。主要规定直销的概念、分类、体现直销理念的一般性原则等。第二,主体部分。主要规定以直销为主业的直销公司,包括其设立资格、公司的性质、相关部门的审批,如果必要的话,还可规定公司的内部机关等治理结构问题。另外,主体部分还需要对直接从事直销活动的人(销售商)加以规定,包括其资格(及禁止从事该行业的人)、行为规范等。此外,需要规定直销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直销商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申请资格、佣金、公司的授权、双方的权利义务、产品质量责任、纳税、协议的终止与解除、违约及侵权责任等)。第三,行为部分。重点区分合法的和非法的直销行为,可以作如下规定:禁止收取入门费及变相的类似做法(认购商品等);经销商及顾客的自由退货权;经销商报酬的取得方式(主要来自营销商品的业绩,而非来自其所发展的下线);直销商品的价格须合理;产品质量责任(由直销公司或经销商承担);经销商应遵守直销公司内部规范及行业协会的行为规范及诚实信用原则,在营销时不得误导消费者等。第四,法律责任。同所有的商事法规类似,直销的法律在责任承担形式上体现了综合性的特征,即不只是民事责任,同时还应综合运用行政及刑事等责任形式来制裁各种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随着互联网络、数据库系统等信息技术以及互动媒体技术的发展,直销方式将会更加普及,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与此相应,立法也应当做出相应的更新和调整,为入世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依托。
任何一样事情,总是有利有弊,关键还要看手段,看决心。直销开放既然已经写进了WTO的协议,就没有后退的余地。而直销的合法化就是对直销的承认,也是必然的趋势。也就是说,直销法的出台,已经势在必行,只是时间的早晚而已。
既然是迟早的事情,就不必躲躲藏藏,拖泥带水,趁早还它一个本来的面目。
直销法,还是早些出来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