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纪录与美安相关的资料,信息,及个人学习参与的经历。欢迎讨论,恶意勿扰。
将我的博客复制一份至《海外博客》
由于数据量较大,请您耐心等待复制完成
复制
正文
7
(2009-03-31 21:13:20)
下一个
三、《禁止传销条例》解读
《禁止??趵?范杂诠娣?a class=noline3 href=http://www.globrand.com/newmkt/chinamlm/ target=_blank>直销市场,避免进行传销犯罪给予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定,把直销与传销的界限作了更清楚的法律说明,进一步用法律来保障公民进行直销活动。一方面对违法传销者进行了有法律依据的严厉打击,另一方面对被查出有涉嫌传销的单位与个人,也有依据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维权及向查处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申诉的条文。《条例》不仅对查处对象、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对查出时限也作了明确规定,这样既打击了犯罪又保护了公民,有了这两个条例,人们可以大胆放心地从事直销活动,传销也会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不再有人上当受骗。
1、什么叫传销,它有几种形式?
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globrand.com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2、传销与直销的根本区别在何处?
区分传销与直销,有两点:
首先,传销要求参与者要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直销不允许参与者交纳费用;其次,传销要求参与者发展人员,并通过发展人员来获得利益;而且传销主要不是通过推销商品来获得报酬,而是通过这样发展参与者的网络关系来获得利益。给人的印象,一个是根本不用推销商品也能获利,另一个就是可以轻易获利,你只要是“上线”,就可以依据不断扩大的“下线”来向你提供各种方式的利益,这实际是不可能,但很容易诱惑人们,造成社会的混乱,市场的混乱,甚至引起社会不安定。
有的为了发展“下线”,甚至不择手段,采取欺骗、胁迫,甚至关押等非法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因此,一定要禁止传销。
而直销只允许按推销商品的利润获得报酬。
3、传销与“老鼠会”的概念是一样的吗?
《条例》所定义的传销与国外许多国家禁止的“老鼠会”的概念是一样的,因此可以说国外也是禁止传销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是禁止传销的。
4、为什么在中国要禁止传销,国外的传销却是合法的?
国外除禁止“老鼠会”外,还允许传销,这种传销又叫“多层次直销”“多层次网络销售法”。有人问,如果入会不收费,也不依靠发展直销员来赢利,或主要是靠自己直接推销商品获得报酬,发展直销员只是扩大营销伙伴或只得到很少利益,是不是就可以呢?不同的国家对这两点有不同的解释和界定。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事业从理论到行为都有不用争议,因此就有“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和“正当传销”与“老鼠会”之间的区别,但在实际管理中,是很难区别的,有一种区别较明显,那就是不交加入费用,发展别人参加也不获任何利益,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我们目前允许合法经营的直销了。如果还是鼓励发展别人参加(包括只消费和既消费又经营),并给予适当的奖励,这种奖励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并绝对少于直接推销的业绩。笔者认为这种国外实行的方法未必不行,两条例都回避了这一点,也可以这样理解,是为今后一旦社会对直销接受并管理成熟了留有修改的空间。
现在禁止传销的目的,《条例》第一条就说得很清楚:“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稳定”这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会为绝大多数公民所拥护和遵守的。
5、哪一级政府被授权禁止传销,怎么来抓禁止传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被授权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构,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6、主要查处传销的行政部门是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7、条例是怎么鼓励对传销工作进行举报的?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传销行为,工商、公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8、哪些部门应协助查处传销工作?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9、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应采取哪些措施?
(1)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2)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5)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6)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7)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帐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8)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10、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的程序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查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需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11、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有哪些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2、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有哪些时限?为什么要设立该时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时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时限既是对查处单位的要求与鞭策,也是对被查处者的权益保障,如不设时限或时限太长,容易引起渎职与冤假错案。
13、对被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者,有何法律保护依据?
《条例》对被查处者,本着人文主义精神,给予了一系列法律保护规定,这也体现了《条例》的公正、公平与合理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做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说明。
14、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有何程序要求?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15、对组织传销者,有何法律责任?
对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对参与传销者,有何法律责任?
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对参加传销者,有何法律责任?
对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18、对协助传销者,有何法律责任?
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19、对擅自动用被查封、扣押物质的当事人,有何法律责任?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0、对拒绝、阻碍查处传销行为者,有何法律责任?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对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者,有何法律责任?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为依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两个直销条例给直销企业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一)直销条例给中国直销带来的挑战
1、大型直销企业面临的挑战
大型直销企业在执行直销法规中遇到的挑战是很严峻的。计酬方法的调整是最大的难题。据了解,除雅芳以外,大部分大型直销企业采用多是团队计酬方式。不改就必然要受到国家工商部门的严厉打击;而且也申领不到直销牌照,这就意味着不能再次进入中国的直销市场。不管怎么改计酬方式,对原来实行团队计酬方式的这些大型直销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伤筋动骨的事。因为报酬划拨比例30%的深层次影响,就使这些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陷入利润滑落期。其次是人脉关系断裂问题。直销靠的是人脉关系,采用OPP会议模式也是建立在丰富的人脉关系基础上的。良好的人脉关系,始终是直销企业的最珍贵的资源。由于团队计酬方式被取消,已经建起来的庞大的直销队伍可能会出现“断脉”现象。一旦这种情况出现,这些大型直销企业就会在中国失去已经占领的直销市场。
直销法规出台后,国外许多实力强大的直销企业将会大举进入中国。中国本土的大型直销企业除此之外,还要面对这些新的外资直销企业大举进入中国对他们形成冲击的挑战。
2、中小直销企业面临的挑战
中国民族直销企业大部分是中小型的,多数会被注册资本和保证金的高门槛挡在门外,直销牌照拿不到就等于是“黑户”,如继续经营将会首当其冲地遭到国家工商部门的打击。这是中小直销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其次是对直销市场的拓展上,大型直销企业在资金、产品、人脉上的强劲优势会把中小直销企业“逼”到直销市场狭小的角落,使它们无奈地从直销市场消失。
3、直销商和直销员面临的挑战
《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大型直销企业的计酬方式改了以后,直销商和直销员的报酬将会明显减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然要考虑要不要在原来大型直销企业继续坚持做下去、到底转到哪家直销企业做直销为最好、已形成的人脉关系怎么巩固和发展等问题。同时一部分中小企业肯定要在直销市场中淡出,这对直销商和直销员来说将面临着何去何从的严峻挑战。中小直销企业一旦转为传统销售后,那些直销商和直销员必须要解决出路问题。同时,直销商和直销员还面临着心理上的重大挑战。选择做直销,这是他们人生经历中的重要决定,这里边有他们的汗水和泪水。现在如果让他们不自愿地退出直销行业,这心理上承受的巨大精神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二)直销条例给中国直销企业带来的新机遇
1、竞争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新机遇
中国直销走上法制轨道后的竞争,应该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目前还不存在市场割据、垄断经营的问题。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大型直销企业和中小直销企业由于实力相差悬殊,中小直销企业在这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的难度很大。正是这一很大的竞争难度,才是中国中小直销企业起死回生的契机。为什么?这是因为中小直销企业与大型直销企业相比,有着“船小好调头”的灵活性,只要把“头”调正方向,中小直销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新的发展机遇面前还是有一番作为的。中小直销企业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资金、产品、人力等资源方面重新优化配置的速度要比大型企业来得快。
2、严中有宽、紧中有松、规中有避的特点带来的新机遇
中国直销法规的“严中有宽、紧中有松、规中有避”的三个特点,也为直销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不论是哪种类型的直销企业,法规取消了店铺数量、标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务网点”的新概念,都给他们的直销带来了很大的灵活性。法规对直销企业定义为“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这和原来草案中定义为“生产型企业”相比,又加大了所有直销企业销售经营的灵活性。这些灵活性的给予,充分体现了政府为直销企业创造发展的宽松环境,显然这又是给直销企业带来的发展新机遇。
3、直销法规的民族情结为中国民族直销企业创造的新机遇
如果中国政府套用国外的直销法规,那中国的直销市场大多被外资直销企业所占领。这是因为直销在中国时间短,管理直销的经验还不丰富,加上中国人口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如果搞多层直销、团队计酬,那么像1998年那样传销猖獗的局面还会重演,中国民族直销企业的发展就会难上加难。现在出台的直销法规,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国情,有着中国悠久文化的底蕴和民族情结,这为中国民族直销企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新机遇。中国民族直销企业应该充分把握好法规的民族情结带来的新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