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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素: 基督教在西方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作用

(2010-02-24 07:14:11) 下一个


全刊杂志赏析网 作者:顾素

  摘要:西方民主政治是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其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始终起着独特的复杂的作用。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基督教教义,整体上不是革命的,但这并不排斥其关于平等和法治的一些教义曾经起到的积极作用。它在经过民主革命者改造和利用以后,有利于鼓舞人们推翻封建专制的暴政,捍卫人民的自由权利。在现代推进民主事业的过程中,基督教的不同派别,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西方国家在宗教和政治文化上的差别,与其民主进程也有相当的关联。
  
  西方民主政治是完全在自身文化的历史进程中产生的,也就是说,它主要不是通过摹仿、拷贝其他社会的现成制度而形成和发展的。过去,我国学界对于西方民主政治产生的内在机理,主要是从社会经济发展、阶级和政治势力的形成等方面加以探讨,而对于作为观念形态的宗教因素却有所忽视。事实上,在此历史发展进程中,宗教特别是基督教始终起着独特的复杂的作用,这正是本文要讨论的主题。
  
  一、基督教教义与民主法治理念
  
  基督教自从被罗马帝国确定为国教以来,就从民间受压迫者和穷苦人民的宗教变成了官方的意识形态。其教义的相当一部分被用来为统治秩序服务,比如要人们逆来顺受,学会忍耐,服从命运。这些内容基本上是保守的、排斥民主革命的,因而成为西欧政治神学的主要内容。然而,基督教教义还存在另外一些方面,这是它原先作为下层人民的宗教时就包含的某些积极的内容,因而也被近代的自由民主主义者利用来论证民主革命的理论。这些教义包括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观、作为普世道义基础的自然法、普天之下皆兄弟的博爱观念,等等。当然,基督教教义整体上并不是革命的,只是其中的一些教义在经过民主革命者改造和利用以后,有利于鼓舞人们推翻封建专制的暴政,捍卫人民的自由权利。在推进民主事业的过程中,基督教的不同派别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欧洲各国在宗教文化和政治文化上的差别与其民主进程也有相当的关联。
  
  1.基督教与自由平等观念
  基督教与某些平等观念存在渊源关系,这里指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圣经》和基督教对平等的理解仅仅基于人人在上帝面前属灵的平等。摩西告诉以色列人,神在属灵上“不以貌取人”(申命记10:17)。使徒保罗告诉罗马人,“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3:23)。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平等地作为堕落的、有罪的受造物,而且当有罪的个体信靠于上帝的儿子时,他们就获得了灵性上的平等。正如加拉太的基督徒得到的应许:“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8)

  当然,早期基督教的平等观仅限于教会成员在信神和团契上的互动。在男性与女性的关系、相互扶持、团契和敬拜上,教徒们互相是平等的,甚至奴隶也能平等地参加教会仪式,如受洗、圣餐和其他活动。然而,平等也仅限于此,并没有被推广到宗教事务之外,成为普遍的人际准则。英国内战时期(1642-1645)的国会内的清教徒,特别是独立教派信徒则扩大了此平等观,他们相信“既为基督徒,所有基督徒都是自由平等的,因此有权在一个基督教国家事务上发表言论”。这就把基督教内部的平等扩大到了政治事务。但是,当1660年英国恢复君主政体以后,清教徒关于政治上平等的原则被大大削弱,直到1689年才由英国革命的理论家洛克再度复兴。北美东北部新英格兰地区的清教徒继续发展这种平等观。19世纪法国人托克维尔访问美国时,曾感叹那里人们的平等比其他地方都显著。他写道:“目前在基督教国家存在的平等条件,比起以往任何时代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要来得多。”当然,在存在奴隶制的条件下,美国式的平等仍然限于其自然公民。1787年宪法的制订者在宪法第九条中规定:“在美国不授予贵族头衔”;总统必须是在美国“本土出生的自然公民”。这都是希望避免欧洲式贵族体制带来的不平等。显然,基督教的平等意识,特别是清教徒所坚持的平等观,在宪法这两部分的形成中起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西方社会通行的自由和权利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基督教影响的结果,其经典阐述者(如圣安布罗斯、斯蒂芬·兰顿、约翰·洛克、孟德斯鸠、托马斯·杰斐逊和詹姆士。麦迪逊等)都从人类自由乃出于上帝所赐的基督教观念中吸取营养,从基督教基本教义推导出自由和权利观念。

  在法治的基本观念上,基督教的一些传统也作出了贡献。比如,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专制独裁体制的特征,而《圣经》则要求“无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摩西命令以色列人,没有至少两个以上的证人作证,就不能处决任何一个被指控的重罪犯:“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申命记19:15)。这意味着原告即便是一个高级官员,也不能专横地监禁或处决被告;他必须服从法律,不得任意妄为,高踞于法律之上。

 至少需要有两个见证人,这也是《新约圣经》在处理教会事务上的一个要求。如今英美等许多法治国家的刑事和民事司法系统,都采用了犹太教和基督教所共有的在法庭上须有证人作证的要求。在英美的法学中,见证人是法律上所说的“法律正当程序”的一部分。而且,在今天几乎一切致力于实现法治而不是专横的人治的国家,这一作法已经成了通则。

  诚然,基督教并不是现代法治的直接缔造者,但在其发展历程中,由于从道义和信仰上限制皇帝和国王,使之不能为所欲为,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形成了皇帝和国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宗教灵性上的信仰压力。在基督教的历史上,主教安布罗斯的事迹发人深省。公元390年,一些民众在贴撒罗尼迦发动暴乱,基督徒皇帝狄奥多西大帝反应过激,屠杀了7000人,其中大多数是无辜者。米兰主教安布罗斯要求皇帝对其残杀行为做出忏悔。皇帝拒绝,于是,这位主教便把皇帝驱逐出教会。经过一个月的煎熬,皇帝最后匍匐在安布罗斯的教堂前忏悔,于是信徒们喜极而泣。这位主教的行为固然有教会与国家之间权力斗争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第一次实践了任何人包括皇帝和国王也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治原则。这位主教在给皇帝的信中明确表示,他只关心皇帝的精-神利益,亦即道义和信仰上的正当性。就像大卫王有意让乌利亚死在战争中一样,皇帝也把自己置于上帝的律法之上并且犯下了谋杀罪。因此,安布罗斯主教以神的名义要求皇帝做出真诚的忏悔。这里用的是神法高于人法的至上原则,与今天的法治所依据的人间法律的至上性原则有所不同,但却成了许多年前约束君主行为、使之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一个经典案例。
  
  2.英国大宪章
  英国的大宪章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215年,当贵族们迫使国王约翰签署大宪章时,他们获得了此前不曾拥有的一系列权力。大宪章规定:(1)对于那些在贵族权力之下的自由民,公正不再被出卖或剥夺;(2)无代表,不纳税;(3)未经审判不得监禁人;(4)未予公正的补偿,不能从 主人手里夺走财产。这些历史性的伟大成就,结束了国王高于法律的时代。大宪章迎来了英国的自由和公正,此后,它还引导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们建立起自由和公正的制度。

  大宪章是开明贵族和平民们通过斗争而争取的成果,但它也与基督教密不可分。大宪章的导言写道:“约翰,靠上帝的恩典……”并且指出大宪章的形成乃出自“对上帝的敬畏,也为了我们的灵魂以及我们所有祖先和后代之灵魂的救恩,为了上帝的荣耀,神圣教会之提升以及我们领土的重整,在我们尊敬的老爷们的劝导下”。教皇并不支持大宪章。但这并没有抹去大宪章的基督教影响之烙印。基督教的价值观影响了大宪章的制定,而且,大宪章既是一份政治文件,也是一种信条,其中表明了作为基督徒的宪章制订者们相信什么是国王及其臣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基督教在近代早期经历了宗教改革,而宗教改革对于西欧的自由思想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就是所谓自然法。从更长的历史时期来看,基督教对于自然法观念的发展也作出过相当的贡献。自然法的观念历史悠久,其来源可追溯到基督诞生前几百年的希腊罗马的哲学家,这些哲学家的共同点是把自然法理解为人类通过理性能够感知自然秩序中道义上的对与错,他们把自然法看作一切人间法的永恒的、不变的基础。基督教出现在历史舞台以后,为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增添了一项重要的因素。基督教认为自然法不是一个自存体,而是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的一部分,借着它,上帝使所有理性的人意识到什么是对和错。圣保罗相当中肯地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说:“没有律法(十诫)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相互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马书:2:14-15)这段引文说的是使徒保罗认为,包含神的十诫的自然律,虽然不以可听、可见的方式交流,但它告诉了自然的人什么是对,什么是错。这里强调的是自然法的普遍有效性和普遍适用性,可谓放之四海而皆准。追随保罗的诸多著名的神学家都坚持了保罗对自然律的理解,特别是路德认为,十诫就是表达更为清晰的自然律。

  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和近代英国大哲学家洛克都曾对于自然法学说进行过经典的论述,而自然法是西方近代民主革命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武器。到了17世纪,自然法的概念应用到了政府有关人民的自然权利的公共事务上。洛克即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的学说,并且坚持政府的存在仅仅是支持自然律,而政府的暴政则是对自然人权的违背。自然权利不是由国王或政府所赐予的,而天生就是人民所有。因此,统治者的合法性建立在被统治同意的基础之上。洛克通常被当作是自然神论者,但他从来不掩饰自己是一名基督徒,并且常常引用《圣经》来支持自己的论点。自然法理论成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最有力的理论武器,而其观念基础之一也来自基督教。

 3.美国独立宣言和宪法
  美国革命的政治家们利用自然法的概念来为美洲殖民地的自然权利作辩护,而《独立宣言》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也极力倾向于洛克的自然权利学说。《独立宣言》反映了基督教的某些影响,得益于基督教对自然法的理解,比如其中所用的措辞“自然法则和自然神明”。“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其‘造物主’那里获赠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乃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政府,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或废除之,以建立新的政府。”这里强调的人人生而平等,从造物主那里获得了“不可让渡的权利”,以及“不言自明”,都是基督教的用语。杰斐逊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但也受到基督教价值观的巨大影响。他在起草《独立宣言》40年后谈到耶稣的教导时说,“我从未见过一种更为美丽、更为珍贵的道德”。在他自己编辑的所谓《杰斐逊圣经》里,也包含了他从四福音书里选辑的耶稣的教导,不过是把基督的神迹排除在外。这样他就把耶稣的道德教诲当作座右铭。他这样做是为了表明“我是一名真正的基督徒”。《宣言》虽然是一个世俗的革命宣言,但像洛克一样,它所诉求的公理却是从基督教的原理出发的。一些民主革命的理论家和思想家像杰克逊那样从基督教的道德和道义前提推导出革命的结论,而舍去了其基督神迹的内容。这是自然神论者的一大特点。

  与此类似,美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有其基督教的根源。法国基督徒和历史学家孟德斯鸠是美国宪法的教父,宪法的主要起草人詹姆士·麦迪逊深受其思想的影响。关于美国政府三大机构分立而治的理论即出自孟德斯鸠的系统论述,尽管政府分权的思想在洛克的《政府论》里已经有了重要的阐述。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也受到他所欣赏的基督教的影响。他认为基督教的精神构想对于一个民族的自由至关重要,那些受基督教影响的政府在促进公民自由方面有其进步性。他说,“基督教对于纯粹的专制权力是陌生的。温柔是福音书中每每推崇的品质,这与暴虐的王子盛怒之下惩罚他仆人的冷酷行为是不相调和的。”并且说,“政府中的某种政治法则和战争中的某种民族法则,都得益于基督教;这些益处是人类的天性永远不足以认知的。”正是在对基督教的这些信念的基础上,孟德斯鸠强调,“假如司法权不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就无自由可言”。
 
  关于政府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牵制与平衡的思想,固然不是基督教的教义所直接表述的内容,但是,孟德斯鸠通过对历史经验的总结,认为基督教的基本教义和所培育的观念可以为三权分立的思想提供重要的思想和政治文化的依据。而麦迪逊在大量借鉴孟德斯鸠思想的基础上所阐述的美国宪法构想,同样显示出这种基督教的根源。而且,麦迪逊自己的论述中也表现出基督教的直接影响。在为分权作辩护时,他回应了基督教有关人堕落天性的教义,宣称:“事实是所有拥有权力的人,都在一定程度上不足以依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中,他写道:“假如人是天使,政府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这些论述都清楚地反映出人类天生有罪的基督教教义。正因为人性的弱点和罪恶天性,所以拥有权力的人都不足以完全依赖,因而需要设置政府三大机构间的制衡,每一个机构对其他机构起监督作用,从而保持政府的诚实和正直。这些思想可谓远见卓识。世间许多专制政府腐败深重,甚至一些通过革命方式而建立起来的政府,由于缺少基本的权力监督和平衡,也迅速地腐败下去。权力之间的制衡至关重要,从世俗的经验研究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而美国宪法的缔造者们则部分地从其基督教的思想前提中得出了这一基本原则,并且将其用于美国宪政体制的制度设计。在此后二百余年里,美国的政治体制不无缺陷和问题,但这种权力制衡的思想、实践和制度运作,包括由独立的法院对国会和行政部门进行合宪性审查,一直在丰富和发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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