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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信仰 四

(2009-03-25 14:03:00) 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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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须被信仰, 是一个理念, 我是从法哲学的角度去理解, 不是从语义学semantics角度。 解释法条是要强调语义的, 但讨论法的精神,则以原则为主。所以,在这个意义上 must be or have to be 对我来说没多少区别。

不过为了你放心,最好还是找找原文。在谢兄提供的网站上找到了伯尔曼写的此书介绍, 里面也提到了这句话。原文是:" 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 因为,“ It involves not only man's reason and will, but his emotions, his intuitions and commitments, and his faith.”

按照原文的精神来说,是“必须”因为他所指的是人对法律要有承诺和信仰“commitments, and faith”。不过,我不是中文语义的专家,出来这些年中文也退化了,如果你觉得中文里的 “应该”足以表达英文中的含义, 翻译成“应当”也无不可。

第二个问题, 你说“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太笼统,需要配套的法律来完善,否则根本无法实施。而且要指出的是在美国,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 比如说公民有言论自由,但你不能宣扬种族歧视;公民有出版自由,但你不能出版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公民有集会自由,但你不能集会支持本.拉登;公民有结社自由,但你不能成立Al-Qaeda北美分支部;公民有游行自由,但你不能声援恐怖组织;公民有示威自由,但示威必须是和平的而不能是暴力的。所以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这种自由都是受限制的。”

这个涉及到宪法所说言论自由的内容。 确实, 自由不是绝对的,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里, 言论自由可以有限制, 但必须是通过国家的立法列明可以限制哪些具体言论“It may therefore be subject to certain restrictions, but these shall only be such as are provid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 (a) For respect of the rights or reputations of others; (b) For the protection of national security or of public order (ordre public), or of public health or morals. 。

还有一类言论是属于禁止类发表的言论:“Any propaganda for war shall be prohibited by law. 2. Any advocacy of national, racial or religious hatred that constitutes incitement to discrimination, hostility or violence shall be prohibited by law.”。

这个条约已被联合国大多数成员接受,中国也是这个条约的签字国, 拿它来做指导原则应该是合适的。

你举的例子基本上属于可以禁止的言论范围之内。虽然没有新闻法,中国的法院解释国内法有一条原则是, 国内法,包括宪法的解释不能与中国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相抵触。 或许可以说, 比照国际公约的一般法律原则,中国的宪法也可以这么解释, 虽然中国尚未批准这个公约。

还有很多情况, 比如有公民在网上发表对2008宪章的意见,其中有批评政府的言论,这样的文字应不应该禁止, 禁止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被封杀了, 作者能不能提起申诉,指控政府违反了他的言论自由权利? 他要向谁去申诉? 如果向全国人大提出,人大会不会受理? 人大会如何解释宪法中的“言论自由”权利的内容和它的限制?

没有新闻法也能解决问题。 很多国家没有新闻法但有宪法法院或者违宪审查委员会的国家,都可以解决这类问题。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中国学者呼吁要设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原因。 我也是支持者之一。 如果中国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委员会的委员就会通过解释宪法而解决公民提出的这类违宪申诉。

如果不想把这么大权力给违宪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 另一个办法是通过立法确定具体什么性质的言论可以禁止。 这也是一个好办法。

如果不立新闻法,按照罪行法定的思想,只要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言论行为, 执法机构都不能随意处罚。 国家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和福祉, 只有公民通过立法明确放弃的那部分自由,才能受制于国家的处罚, 如果刑罚超过这个明确授权的范围, 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这是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他1764年所写的“论犯罪与刑法”一书中的核心思想。


封杀文章是一种处罚行为,剥夺人在一件事上的说话的权利,就是一种刑罚, 必须行之有据, 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依据。否责,没有依据就是无故侵犯公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最后说一句, 我把伯尔曼自己写的法律与宗教的互相作用 一书的介绍贴在我的搏客里,你感兴趣的话,可以make a copy for yourself.

谢谢网友的讨论促使我重新思考这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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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lingboat 回复 悄悄话 回复viewer的评论:

法官独立公正当然是最重要的,谢谢你引用的圣经条文,很具体, 有意思。

法官需要感同身受理解的, 不能只是一方, 一个群体, 必须是双方, 和所有社会群体。 看到一个判决给社会整体产生什么影响,systemic Interests 最重要.

谢谢你提供的网站,有空会去看。
viewer 回复 悄悄话 闭着眼睛遵照法律断案才是好法官
http://standardfreepress.com
By 九喻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David Souter宣布退休,将有一个席位空缺。David Souter尽管是被共和党总统老布什提名,但他是9名最高法院大法官里的左派。

大法官终身任职,由美国总统提名,需要国会通过。现在,提名机会给了奥巴马。

奥巴马宣称,感同身受的能力,理解人们的希望和困难的能力,是作出公正裁决的基本要素。

对这个态度,保守派大师Thomas Sowell在专栏里说,那是个危险的信号,这反映了最高法院会从法制(rule of law),被多大程度上推到更多的随意裁决和推动左派政纲的地步。

他问道:你愿意在法庭面对这样的法官吗?如果你是群体X,Y或者Z的成员,而这个法官与群体A,B或C感同身受。这与法制背道而驰。

代表法律正义的女神形象,一手拿着天平,代表公平,另一手拿着宝剑,代表执法的武力支持,而她的眼睛是蒙着的,象征法律不看一个人是谁,只忠实于法律。性别,年龄,族裔等特征,不该影响法官的断案,不该影响最终的裁决。

一个身材娇小的女人如果杀了人,当然要比一个五大三粗的男嫌犯更多的引起同情,这是人之常情。但同罪同罚,才是公平。同情心不该左右法官的判断。

这段我最喜欢的圣经经文之一,也强调了不要让同情感影响公平断案。

不可随众行恶,不可在争讼的事上随众偏行,作见证屈枉正直,也不可在争讼的事上偏护穷人。 - 《圣经-出埃及记》23章

引用我自己一段:根据我的经验,不是每个人都认为“偏护穷人”和“偏护富人”一样错。贪图物质可能促使人“偏护富人”,贪图大众的接纳也可能促使人“偏护穷人”。不公正总会产生受害者,而任何人都不该是我们满足自己的同情心的受害者,即便那个受害者有物质能力承受那个不公的评判带来的损失。拥有充裕物质,不是其他人违背道德夺走这些充裕物质的理由。

根本一点:法庭不是找感觉的场所。

无论法官感同身受能力多强,请在法庭上关闭这些感官。不要引入这些情绪和感情,只要闭着眼睛遵照法律公平裁决就好。

http://standardfreepress.com
sailingboat 回复 悄悄话 有空能否麻烦您给一个链接,方便拜读。谢谢并问好!
祝你全家周末快乐!
谢盛友 回复 悄悄话 我的
法律公正与法律信仰
一文
刊登于我的纸媒杂志,一年后才放到博客等网络.
问好!
谢盛友 回复 悄悄话 我的刊登于我的纸媒杂志,一年后才放到博客等网络.
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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