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信仰 一
(2009-03-23 0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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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clinton-2007的评论:
谢谢你引的这个法学研究生的文章。 关于法律和信仰的关系,很有意思的一个题目。
了解这个关系的深意, 需要一个人有法官的经验。判每个案子, 法官都面临一个要"找法“或者”造法”的过程, 不管他嘴上是否承认。比如, 为什么甲法的第一条适用, 而乙法的第二条不适用本案情况, 要知道适用不同法条, 常常案件结果完全相反!
法律条文是有生命的,不是死的教条。法官对条文的解释必须是遵循一定原则,也可说是理性,如果没有背后的原则和理性,那就很危险。法条解释结果可能完全不符合理性。
很多时候先前判例也没有涉及本案所遇到的问题和情况, 法官怎么办。
因此法学教育从法的精神开始教育。 关于法的精神, 西方法学家著作里的理性很多是借鉴了圣经所写的原则,做为人类理性的公理。像自然科学也必须有公理一样。 这种信仰不是中国人理解的迷信, 而是信圣经者理解的圣经这本经典著作中的基本理性规范,法律从信仰中可以借鉴的,是解释法条时做为指导精神的理性。
很多法学家都在其法学著作中应用圣经原则。这就好像国人把孔夫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奉为信仰是一样的道理。 西方甚至有个自然法学派。 古罗马律师出身的文人执政官西塞罗就是一个强调自然法高于成文法的法学家。
另一层意思,真的信仰在信仰者看来是最高的价值。你可以为他牺牲别的利益。如果你相信共产主义, 你会为他牺牲个人利益, 如果不真信,就会把个人利益置于共产主义的需要之上。
什么是把法律当信仰,比如一个法官, 要判他的一个私人朋友和一个陌生人之间的官司。 他的朋友被告侵权因为他私自下载网上别人未经授权贴上去的音乐,被拥有版权的原告告发现告上法庭。
官司所以打起来是因为明面上法律条文看不出谁有理,因为他朋友没有直接侵权, 只是从网上下载别人侵权转载的音乐作品自己使用。
法官这时该怎么解释法条说的“侵权行为”, 什么构成侵权行为,这种转载转用别人侵权的作品, 是否也构成“侵权行为”。 法官依据什么解释呢,第一个遇到这类案子的法官,他需要造法!
如果他把法律当成信仰, 那么他造法依据的原则和理性就会是公认的理性的源泉:一般的法律原则,这个法律当初立法的目的,哪一种解释会符合立法目的, 哪种会违背它。 等等。 无论如何, 他相信并依赖这些正常的解释渊源, 不考虑他得出的解释对他朋友私人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失, 和他自己可能失去朋友的后果。 这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信仰”。 如果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没达到信仰的程度, 他在造法时, 就会任意用权,因私心而损害法律体系将来的发展。
我想文中所指西方的倾向是另一种:教条地遵守先例。 有时候时代变了,社会的主要需求也变了,当法官解释问题依据的先例与法的精神本身,与基本精神信仰的原则本身都起了冲突, 那就应该重新思考了。法律的内涵与信仰的原则,也就是与圣经中成为人类理性公理的原则之间应该要协调起来。法官造出来的法才能反应出人类最好的理性。 我是这么理解伯尔曼的思想和他的话。
法律不是一套死的条文,而是人的精神信仰灌注其中的,永远处于不断完善过程当中的,一套人类理性文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