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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房演义之 [ 反客为主 ]
(自注:这是我 2005 年写的一篇文章,现略加修改,纳入演义,故字体不太统一。正好大家在讨论房客欠租问题,我以此文参与。需要说明的是,租客法美、加不同,各州、省又不同,不可一概而论。正如加拿大的社会福利比美国好,加拿大的法律也更保护租客。)
怎麼樣在加拿大活得——或者至少自我感覺像個主人 ? 你可以積極參政議政,行使公民權利;你可以力爭更好的工作职位,鑽破玻璃天花板;你可以戒除中文傳媒視聽,把英語練得地道純粹,和洋人同事侃球侃股侃電影……而我的做法可能不那麼高尚,卻肯定更切近主人的本義——去给洋人 ( 此處定義為加拿大本地人 ) 做房東。
西方人肯定不理解,你給他講解他也不會同意——為什麼“东”就是主人 ? 而東方人來到加拿大,本是客居,忽然搖身一變成了本地人的房東。我不曾問過房客作何感想,而作為房東的我,始而覺得這身份半是怪異,半是自豪;繼而想這種身份互換,主客易位,似乎意味了什麼。還是東方文人習性,總想悟出某種道理來。
1999 年,已經在加拿大生活了十年,小有積蓄的我,決定買投資房出租。因為是小本投資,所以無論是管人還是管房,都需自己親力親為。下水前曾向在國内即已相識的律師 L 諮詢,他說:在安省做房東,你作好充分的思想準備應付麻煩了嗎 ? 不容我多想,還是跳了下去。
(1999年,我买的第一座出租房,有10个一睡房单元。)
十年里,我也曾通水道修廁所不辨其臭香;我也曾寒夜裡清積雪“挈婦將雛”全家忙;我也曾催房租討欠款對簿公堂上;我也曾見血跡闻槍聲彈洞後門牆 ……
十年裡,我經手過的房子有九處,分租單元三十多個, “鐵打的營盤流水的兵”,打過交道的租客几乎達到“七十二家房客”之譜。租客中几乎全是本地西人,仅有两例同胞。房客中有大學教師,喜固守條文照章辦事卻頗多挑剔,難伺候。房客中有二對女同性戀一對男同性戀,他們相對更願意斂形息跡不招惹是非。房客中有販“药”者,也有吸麻者,倒是供銷兩便,但最終有人引出流血冲突。最常見的是低收入普通租客,也在用力找工,卻收入时有時無,難以保證交租,別說按時,有時一拖數月,只好見官解決。
曾聽說一位年輕的朋友,說要買幾座房,養一條大狼狗,每月牽狗收租,何其威風。殊不知此地人狗親善,洋人中鮮有怕狗者。就是他不交租,你真敢放狗咬嗎 ? 不怕吃官司 ? 準備用幾個月的房租賠償 ? 又聽說一中年漢子,曾以一把大剪刀勇斗搶他便利店的歹徒,其一家人就是三座黑鐵塔,討租時鐵塔堵門,欠租者无不服软。
我曾经有狗,卻從不帶狗收租。我雖無鐵塔體魄,卻略具法律知識,在此略顯出文人本色了。其實就是 L 律師講的,安省有一部租客保護法,社會同情弱者,故法律偏袒租客。既然要在安省做房東,你就先要準備為房客服務,準備房客浪費資源 ( 水、電、煤氣 ) 而不過於心疼,準備迎接各種房客有理無理、正理歪理、有意無意、善意惡意製造的各式麻煩。底線是仍然有錢賺,其量與麻煩相比仍然值得,還有你的心理、精力和體力仍然承受得起。
房客有好有壞。套用一句托爾斯泰的話:好的房客都差不多一樣好,不好的房客各有各的不好。若為写文章而歸纳一下,可分為三型。一是積累欠租遷居隱遁型 ( 較常見 ) ;二是雖不欠租 ( 或少欠 ) 行為乖張型;三是先欠租後糾纏攆都不走型。或許這第三种是我遇到的特例,未成類型。試一一舉例道來。
(同是99年,搂草打兔子顺带买的第二房,因为恰好碰上了银行拍卖。司考特就住在一楼。)
司考特是我初入此行時遇到的硬釘子。他禿頂,面帶凶相,獨身帶一女兒生活,幫我買房的洋經紀見過他一面,便說此人不是善主,避之為宜。第一個月他便提出種種更新要求,稱不修就搬走。我說你搬走好了,搬空才好修。他從此先一個月交一半租,繼而不交租。我登門時,他或避而不見,或刚“過癮”毕,迷糊不能作答,後來竟誣我私闖偷窺他女兒洗澡,虧那女孩尚有良心,不肯作證。如此過了三、四個月,按照法律,我给他十四天通知,或交錢或搬出。到期他置之不理,我按法律告到安省租房法庭,開庭日期待三週以後。庭上他喋喋大講我的不是,法官打斷他,只問你欠租是不是事實 ? 我尚一言未發,他已敗訴,判他十天内或交清欠租,或搬出,即使搬出也仍欠款並加利息。十天後,無動靜,我再按法律到安省法院執行辦,交錢申請執行。幾天後,法院將告示貼到他門前,以一週為限,或交錢,或封門。司考特的過人之處,就是真沉得住氣,還是不動。到執行那天,我和妻子一早到他門前,見數條漢子聚在門外,妻子怕事,說先躲開吧,於是我們停車在百米以外的路口,只敢遠觀,不敢近前。一會兒手機響了,法院執行官問我在何處 ? 這才敢到門前,原來那些人是來幫司考特搬家的。執行官問我,是現在封門還是讓他搬完 ? 我再問方知,即使馬上封門那些冢具也是他的,我須允許他以後再搬。於是同意延期封門,這一下就等到了晚上。晚九點,我與執行官再次見面,那邊廂仍在挑燈搬家。執行官厲聲催促,司考特一言不發,我一邊動手換裝新鎖。等到人去屋空,我鎖上一片狼藉的房間時,巳近深夜。讀者不難算出,從十四天通知起至執行日止,即使一天不拖也巳過去了兩個月,加上通知前他已欠之租,这損失起碼是三個月租金。司考特此一别,如泥牛入海。我雖有法庭判決他補交欠款兩千多元的一紙文书,找不到他也是無奈。後來我找了一家討帳公司,據說是若討到.他們收百分之四十,聽起來好過全賠。
一晃過了两年,我已把此事完全忘在腦後。忽一日在某商店門外,一禿頭迎面而來,問我是否還是某址房東,竟是司考特。他說討債人找到了他,問我肯不肯私了,他付我部分欠款,我通知討債公司销案。我順嘴說可以,拿回多少都是白撿,何必讓討債公司漁利。中國人的習性!中國文人的迂腐!我問他電話,他說將給我打来。此一巧遇,是我與司考特的最後一面。事後苦笑自责,吃過如此苦頭,怎麼還相信他呢 ? 事情還不算完,幾天後接到討債公司電話,說司考特已找到,準備採取法律行動,讓我交起訴費 300 餘元。
欲知我到底能讨回欠款吗?且听下回分解。
(未完待续)
我因故收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