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腾蛟在法庭上否认知道“571”
1980年11月25日下午,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根据起诉书第40条审讯江腾蛟。法庭投影《‘571工程’纪要》原件影印件。辩护人、律师王舜华问到庭作证的李伟信:“我想叫你回答一个问题,林立果炮制《‘571工程’纪要》的时候,哪些人参加了会议?”李伟信答:“那一次我所了解的林立果布置于新野起草‘571’计划,那次会议就四个人。”律师继续追问:“里面有没有江腾蛟?”李伟信明确说:“没有。”这时审判员马上转移话题,询问江腾蛟在上海“秘密会议”后又搞了哪些阴谋活动。……公诉人黄火青问:“刚才讲的‘三国四方’会议,是在《‘571工程’纪要》制定之后召开的,而且李伟信交待里头有个形势分析……到底跟这个形势有什么结合没有?……”江腾蛟答非所问,接着强调“《‘571工程’纪要》我不知道,我一直不知道,到1971年9月8日晚上李伟信才给我解释”。审判员任成宏问:“你参加了这一切的活动,但是你又说你不知道《‘571工程’纪要》,是不是这个意思?”江腾蛟说:“就是。‘三国四方’会议以后,我这些活动还是按照那个会议进行的。但是,《‘571工程’纪要》我是不知道,这个计划我不知道。”公诉人沈家良说:“……这个会议是为了落实《‘571工程’纪要》实施指挥要点中建立指挥班子江王陈这个计划召开的。……是林彪搞反革命武装政变的一个阴谋活动。”从这段审讯看,律师成功地帮助江腾蛟摆脱了《“571工程”纪要》,而特别法庭还是硬把“秘密开会”与《“571工程”纪要》挂在一起。
审问江腾蛟时,周建平被要求到庭作证。他写了好几页证词。证词中包括他到场时间,谈话内容,会上讨论团结问题,没有讨论政变问题等。但特别法庭强迫他删掉证词中关于谈话的内容,只准回答提问。法庭怎么能够强迫证人删改证词呢?!周建平感到一种被“政治强奸”的极度痛苦。
法庭问:“你是不是参加了秘密会议?”周建平不吭声,本来他不承认开会,现在又来了新名词,莫名其妙。连问三次,周建平勉强“嗯”了一声。周勤说:关于家父承认那个“会”,完全是检方圈套。文革中的大批判会,经常使用“开黑会”这样的说法,并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义。所以在那种背景下,你说开会就开会吧。但有一条家父非常明确:当时,他没有听到任何与政变有关的内容,也没有听说过什么“571”、“三国四方”。他之所以要在证词中写北京学习班和南空党代会的情况,就是要在法庭上,用事实证明他没有参加“政变会议”。
特别法庭对起诉书指控林立果根据“571”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而召开会议,并没有当庭质证。李伟信交代“于新野说1971年4月批陈整风会时,叶群要搞‘571’,黄永胜他们也同意”,已经被特别法庭否定,有什么证据证明上海“秘密开会”是根据“571”建立“指挥班子”的计划而召开的呢?!为什么“负总责”的江腾蛟不知道《“571工程”纪要》?更看不出他怎么“负总责”呢?同时有大量的直接反证,证明《“571工程”纪要》和“秘密开会”之间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四个人对林立果“头”的理解各异
特别法庭宣读陈励耘1980年7月14日的证词:“林(立果)说,庐山会议都是几个老总,指黄吴李邱搞坏的,丘八斗不过秀才,现在军队日子难过啊!……现在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就是争夺领导权的斗争,上海有王政委,杭州有陈政委,我们很放心。最后他对江腾蛟说,王政委是上海的指挥官,陈政委是杭州的指挥官,周副司令是南京的指挥官,还有你们的老政委,他负总责。”林立果并没有进一步解释。他明明知这四个人关系紧张,怎么敢在“九一三”事件半年前,就召开“指挥班子”会议,对矛盾重重的四人讲政变“指挥班子”的部署问题呢?程洪珍笔记中“没授于(予)指挥权”的记录,就可以证实。正因为林立果没有点明,所以在场者理解各异。陈励耘以为讲的是同上海张春桥的斗争。江腾蛟在特别法庭上说“林立果讲的‘头’。”王维国在军事法庭辩解:“讲的不是‘头’,是讲的三‘听’,在杭州听陈励耘的,在南京听周建平的,在上海听王维国的。”王维国当时并不在场,他事后听说,理解为怕文艺小分队巡回慰问“走错了门”。文革期间,空4军、空5军都有演出样板戏的文艺小分队,在杭州、南京、上海巡回演出,因这几个地方派性复杂才这样规定的。周建平则从来没有听到过“指挥官”和“头”的说法,他听到林立果说的是“负责”,“空4军由王政委负责,空5军由陈政委负责,南空机关‘左派’,由周副司令为主负责,江政委是你们的老政委,有什么问题,由他协调拉总”。周建平的理解是让他负责“南空机关左派”,王、陈要支持他的工作,都不要插手南空机关复杂的派性斗争。至于江腾蛟总负责,是因为他曾是南空政委、党委书记,可以较好地协调关系。
由此可见,这个所谓的“秘密开会”,既没有预谋,也没有准确的起止时间,与“会”四人都不知道《“571工程”纪要》,更没有讨论过“武装政变”,且没有授予指挥权,这怎么能是“执行《‘571工程’纪要》的组织分工”呢?陈励耘和周建平的免予起诉书上都没有“政变”字眼,而特别法庭判决书关于江腾蛟部分和军事法庭给王维国的刑事判决书[(1982)刑字第3号]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把“秘密开会”挂在《“571工程”纪要》上,从而给“秘密开会”贴上了政变标签。
“两案”律师也充满疑惑,“反革命罪必须以反革命为目的,‘四人帮’也好,林彪集团也好,他们的反革命目的在哪里?”1979年《刑法》第90、100、101、102条,都有“以反革命为目的”的表述。凡是“反革命罪”,被告必须要有“主观故意”的证据,否则不能入罪。特别法庭并没有发现“两案”主犯以及从犯有主观故意,所以构不成反革命集团罪。
以後好戯還在後頭。
不就是“党指挥一切”吗。
谢沈香。
我同学的父母,朋友的亲戚是空34师的,在九一三事件后都被牵连清洗。在“九一三事件后的大清洗”有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