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
1980年1月25日,第三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召开,根据邓小平“判刑要少,开除党籍、军籍要严”的指示,把第一次会议拟定的108名中央直管干部,减到43人,又减到38人。在彭真主持下,反复审议依法审判的人数。王鹤寿提议,彭真同意,最后报请中央决定,特别法庭只审判10名主犯,其他案犯由各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审判。
3月17日,胡耀邦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说:我同意王鹤寿同志说的这个案子要多从历史的角度去考虑。判谁不判谁,书记处定不了,报政治局才能定。彭真同志挂帅……
3月19日,中央书记处根据政治局常委的意见,提出审判方案,一、正式确定按“集团”进行审判。二、起诉书、证据要确凿,站得住脚,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三、从现在起搞好预审,让被告讲话、申辩,从中摸清他们的思想情况,以便有的放矢。四、起诉前起诉书要发给被告,争取被告不仅自己服罪,而且出来作证。五、根据中央的建议,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彭冲(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第一副书记)担任正副主任,江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黄火青、赵苍壁(公安部部长)及王鹤寿、杨得志(总参谋长)等同志参加。六、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针对这些案犯掌握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不公开审理。4、5月准备,6月初审判,7月底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前结束。开庭审判时发一条简讯,审判后公布结果。由各界人士担任审判员。林彪案由军事检察院起诉,江青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怎么审判,中央书记处再讨论一次,交政治局审定。 “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最终确定七人:彭真、彭冲、伍修权(总参副总长、特别法庭副庭长、第二审判庭庭长)、王鹤寿、江华、黄火青、赵苍璧。彭真最后说:“起诉书应当以证据做后盾,以预审做基础。四道程序把关,公检法是三道关,中央领导小组是第四道。现在的起诉书(草稿)不能拿出去,要把罪行列出来。……有不少是路线问题,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也不应过问这件事……”
3月30日,全军“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召开。林彪案97名被告,其中空军37人。他们羁押时间长,材料分散在中央专案组、中纪委二办、军委办公厅各处,几经易手。经各单位查对,69人被处理出部队,3人下落不明,还有25人仍由部队管理。史进前紧急布置,4月底前形成审判方案初稿。一审终审,拟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建议军事法庭由13人组成,拟请杨得志或粟裕(军事科学院第一政委)、韦国清任庭长,史进前等四人任副庭长。审判人员拟在总参、总政、总后、海军、空军选定。拟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起诉。并由12人出庭支持公诉,建议由黄玉昆任首席检察员,曹广化、于克法(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任检察员,其他检察员也从各大单位选定。林彪案被告拟定25人,一次审理或分两批审,考虑了两个方案。不会公开审理。最后宣布判决时,拟组织万余人参加大会……以上方案,在中央批准同意后,由有关单位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法律规定任命。
彭真指示:审判指导委员会下面设审判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既是“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又是中央政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判工作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凌云(公安部副部长)兼江青案办公室主任,郝苏(军事法院院长)任林彪案办公室主任。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总政治部、中纪委二办、司法部、中组部、中宣部、新华社、广播事业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各省、市有关负责人联合办公,召集人刘复之(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秘书长)、凌云,后增加洪沛霖(江苏省副省长、江苏省公安厅厅长)。
彭真、彭冲审定审判工作小组成员为:刘复之、凌云、洪沛霖、于桑(公安部副部长)、朱穆之(中宣部副部长)、曾汉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特别法庭副庭长)、江文(最高检刑事检察厅厅长、江青案起诉组组长)、冯基平(国务院副秘书长)、史进前、王芳(中共浙江省委副书记)、卫之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姚伦(公安部预审局局长)、王汉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郝苏、王照华(中组部秘书长)、陈卓(司法部副部长、“两案”律师组组长)、穆青(新华社副社长兼总编辑)、高富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公安部六个预审组,其中第五预审组负责审讯毛远新。
关于法庭独立审判问题的变化
彭真说:在原审查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力量预审,准备提起公诉和审判。公安部打头阵,检察院是第二道程序,法院出来就扎实了。起诉书要拿到中央书记处讨论,要报中央常委批准。一定要搞好预审,时间不能搞得过死,以搞好为标准。中央书记处决定:一、现在的“两案”领导小组对案件抓到底;二、中央政法委抓“两案”的程序,要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因为当时程序公正尚未有足够的重视,所以才予以强调。
1978年12月22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有1954年《宪法》“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条款,而同时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原来为赶上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审议,彭真要求平行作业,两个多月中分头拿出七部法律,才出现这样原则不统一的表述。
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再次明确要求“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宣布“中央决定取消各级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
但实际上呢?1980年4月5日上午,彭真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会议,传达中央决定:“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对“两案”从头管到底。需要起诉审判的名单,由审判指导委员会报告中央决定。整个预审、起诉、审判工作,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由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7月24日,中央书记处研究“两案”审判,提出我们党历来有一个党委书记说了算的坏习惯,生杀予夺,干扰司法工作,不改掉这个坏习惯,民主和法制就建立不起来。党是要领导一切的,是方针、政策,是支部堡垒作用,不是什么事都亲自领导,下半年要讨论、研究司法工作。8月24日,江华在法院工作会议上说:刑事案件由党委审批的做法应该取消,党委对审判实行领导的做法需要重大改革。
但正像1979年《刑事诉讼法》可以忘记法庭“独立”审判一样,最高领袖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两案”不仅有中央级的审判指导委员会,还有中央级的领导小组。正如特别法庭第二审判庭在审判工作总结中说:“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第二审判庭在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和特别法庭的领导下……顺利完成了审判任务。”张思之说:“两案”审判“倒也算司法不能独立的典范。要是从‘两案’来讨论司法独立问题,可议之处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