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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家族暴富”成为一场跨世纪的风波。自史实明自1999年第一次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厉以宁家族暴富和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后,至今已经7年有余。
但是过去,举报者史实明表示,仍有三大遗憾无法释怀:一是国内竟无人有勇气对真相进行调查核实;二是有关部门似乎对此案件视若无睹;三是举报中涉及的厉以宁本人至今没有对如此重大的“诽谤”进行追究。
史实明似乎也有欣慰之处,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曾在“两会”上公开“炮轰”著名经济经学家厉以宁,这至少让他认识到“民主是个好东西,且已经有愈来愈多的人不再保持沉默!”
风波起源
1999年,网上突现《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一文。自此,有关全国人大常委、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及其家人的敛财暴富传闻开始广为人知。
该文列举了厉以宁家庭成员的工作履历,按时间先后顺序披露了厉以宁之子厉伟“耐人寻味”的工作时间表,列示了厉伟及其夫人崔京涛投资参股的公司名单,以及这些公司的有关工商注册资料。
更为详细的是,文章还公开列明了对厉伟的敛财活动比较了解甚至直接参与的关联人物名单,分别是:罗飞、肖朝君、刘晖、李丽、孙景明、岑池明、张新华、张鸿健、贺德华。
此后,经香港某杂志、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的报道以及韩德强发表公开批评厉以宁经济学观点的文章——《从“厉股份”到“厉暴富”》,此场风波逐渐转为公开,而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依此在2007年全国“两会”上对厉以宁教授公开批评,批评包括厉以宁在内的四大经济学家股市圈钱,把这一风波推至巅峰。
此后,厉以宁和厉伟在媒体上进行回应,并公布了香港高等法院对转载“厉以宁家族暴富”内容的诽谤裁定,以及报道此事的国内《瞭望东方周刊》的公开致歉声明。
但风波并没有就此平息。2007年3月13日,史实明再次发表《就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案的再次声明》,声称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2001年1月21日就民事案件2000年第4430宗所作出的赔偿金评估“裁决”,提请厉伟的律师不要将其冒充成“终审裁定”,而刻意隐瞒此案的正式裁决。
他在此文中认为,厉以宁家族有意选择将已经离开某刊物的刘某作为被诉人,从而让被诉方无人出庭,导致在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此案时并未能对“厉以宁家族暴富”一文中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控辩,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举证作出了裁决,所以该裁决不能证明厉以宁家族的清白。
谁是史实明?
记者了解到,史实明留下的联系地址是深圳市深南中路73号。经调查,该地址是一栋办公楼,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居民住宅,无法确定史实明真实身份。记者虽努力通过多个渠道联络,但截至发稿,始终没有联系到他本人,至于其手中是否真的掌握了具体证据,无从得知。
据知情人介绍,史实明是化名,化名史实明的这个人为男性,现年60余岁,曾经和厉伟有过同事经历,由于工作矛盾与厉伟发生冲突。
该知情人介绍,两年前在深圳一家超市时碰到疑似史实明的人,当时这个人欲联络知情人一起状告厉伟,该知情人没有答应他的请求。
史实明的《有关厉以宁家族暴富的内幕》罗列了厉以宁家庭成员的工作履历,相关公司的工商注册变更资料,并没有具体说明厉伟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进行过敛财活动,以及敛财的具体数目和经过,但该文列示了对厉伟的敛财活动比较了解甚至直接参与的关联人物名单,为记者调查提供了一丝线索。
经多方努力,记者终于发现了部分关联名单中人物的下落,其中李丽、孙景明目前已移民海外,罗飞、肖朝君、刘晖、岑池明、张新华、张鸿健、贺德华等人目前均在国内工作生活,罗飞、刘晖、岑池明三人在事业上仍与厉伟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
在和这些人初次联络时,几乎所有的人都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后经沟通,部分人员表示愿意接受采访。
调查结果
由于厉伟始终坚持不自证清白和保守隐私的两个底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披露的情况下,调查无法知道厉伟“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与厉伟在事业上有过合作经历的刘大华(化名)先生认为,厉伟的第一桶金源自合法股票投资。
2002年就已离职的原延宁实业员工卢小东先生表示,延宁实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证券投资,还有一部分是股权投资收益。他们当时投资完全依靠前瞻性研究,内部实行团队决策的投资制度,从来不听外部消息炒股。他认为,延宁实业公司快速增值依靠的是智慧的头脑,来源于合法的证券投资。
过去曾经是厉伟在宝安集团同事的张鸿健、贺德华两人认为,厉伟没有给宝安集团造成重大损失。曾任龙舟股份副董事长的贺德华明确表示,厉伟没有到厦门检察院营救罗飞。
厉伟的同事认为,厉以宁是著名经济学家,对厉伟所在公司的实际工作不会有太大影响。
厉伟夫人崔京涛在深圳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的上司陈惠彬介绍,当时的崔京涛在其营业部只是一个普通工作人员,既不和钱财打交道,也不具备和外界联络的便利,当时她除了工资收入,别无其他来源。他还表示,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非常严格,任何人都不可能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立新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看,厉以宁是经济学家,不是政府官员,现在没有法律规定要求经济学家申报个人财产和子女财产情况。至于厉伟是否涉嫌利用权力和不对称信息牟利的问题,他表示,仅从厉以宁身份判断,他不属于法律界定的内幕人。
对于史实明提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终审裁定”,以及法院只是依据一方当事人的片面举证作出裁决的说法,王立新认为,香港高等法院作出所有裁决都是终审裁定,只要这个裁定没有被新的证据所推翻,这个裁决就会一直生效。
他认为,史实明的逻辑不是法律思维。被诉方出庭与否只是法律程序的问题,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