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警告:中共面临前所未有三大危机
(2007-01-05 13: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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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近日承认:执政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三大危机──政治危机、社会基础危机、管治危机,其中管治危机是危机中的危机......
争鸣月刊记者罗冰报道,近日,胡锦涛在0六年度第十二次中央政治局组织生活会议上承认:执政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三大危机的沉重压力和冲突。三大危机是:政治危机、社会基础危机和管治危机。三大危机互为牵动,某程度集中在管治危机,而管治危机是三大危机中的危机。
胡指:摆在全党和各级政府面前最严峻、最迫切的工作,就是要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遏制危机的恶化,克服、解决好危机,扭转、改变危机的局面。这项极其沉重的工作,只能做好,不能挫折;只能向前,不能停滞和再积压;必须对克服、解决危机,扭转、改变危机局面这一仗,树立信心和坚定的决心,这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关系到十三亿人民的利益,也关系到党的生命力和是否合格作为执政党。
吴邦国在会上说:地方管治危机和危机升级引爆,集中反映在社会稳定与否、人心稳定与否、经济发展和分配稳定与否、金融秩序稳定与否以及群众和党政的关系融洽稳定与否。
温家宝:党政部门施政和社会脱节
会上披露:省级地方党政,每日向中办、国办提交报告四百五十份至五百份,其中来自关于政治、社会稳定出问题或发生事件的,有二百份至二百五十份,占一半。近几年又有一个新趋势,那就是上层建筑、民主党派、宗教界也派生出抗争、诉求活动事件,显著上升。如通过法律程序,控告所属党委或政府部门,使所属党政部门、政法部门及有关领导层处于被动局面,造成社会关注焦点,形成震撼性。温家宝在国务院党组扩大会议上说:“社会各界将党政部门、国家机关告上法院,是体现出法制和法治进步、完善的方面,也反映出党政、国家机关部门,在依法施政、依法执法上,和社会发展严重脱节、差距,而由此带来问题、产生矛盾,使管治的危机恶化。”
在中央政治局今年第十二次组织生活会上,胡锦涛之所以会如此郑重地在此时此刻发出执政党面临着三大危机的警告,并提出管治危机是危机中之危机,是有感、有备而发的。
原来自六中全会后十月中下旬至十一月下旬,由中纪委、中办、国办、中宣部、中组部依照第三次修订后的《社会就党委、政府工作评议内部准则》(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第二一七号决议),在审议、通过时,胡锦涛有所感悟,并有着针对性和现实根据的。
决议要求党政通过六个阶层评议
该决议主要是针对省级党政,包括审核和社会调查、评议,要求通过以下六个阶层的评议:(一)党政国家机关部门的公职人员;(二)科技、教育、文化、出版、新闻和企业管理层;(三)民主党派团体和社会知名人士;(四)青年、高等院校学生;(五)城镇职工、离退休职工及其家属;(六)乡村农、林、牧群体。
决议规定社会调查分五级
该决议(准则)规定,社会调查、评议分五级:(一)第一类,好、很好、很满意,分数为六十一至八十;(二)第二类,比较好、比较满意,分数为四十一至六十;(三)第三类,一般性,分数为三十一至四十;(四)第四类,不满意、较差,分数为二十一至三十;(五)第五类,很不满意、很差,分数为十至二十。
凡列为第四类,不满意、较差类者,反映当地社会矛盾尖锐,管治面临较严峻压力。
凡列为第五类,很不满意、很差类者,反映当地社会矛盾、危机不断产生,管治面临危机爆发。
31个省级党政社会调查评议概况
全国三十一个省(区)、直辖市党政,经审核和社会调查评议结果概况如下:
(一) 列为第一类(好、很好、很满意),第二类(比较好、比较满意)的没有。
(二) 列为第三类(一般性)的,有: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第八个省(区)、直辖市。其中,北京市仅为三十二分,接近“一般性”的边缘。
(三) 列为第四类(不满意、较差)的,有:辽宁省、吉林省、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海市、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等十个省(区)、直辖市。
(四)列为第五类(很不满意、很差)的,有: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陕西省、云南省、青海省等十三个省(区)、直辖市。其中,河南省、安徽省、山西省、湖南省的分数,仅为十至十二分。被列为第五类(很不满意、很差)的省(区)、市、党政、公安、司法黑暗,官商勾结、社会秩序恶劣、贫富二极悬殊,社会各类抗争活动激烈。
中央向19省市派蹲点工作组
针对以上情况,中央已向十九个省(区)、直辖市派驻了蹲点工作组,督促当地党政部门采取措施,限期纾缓突出的尖锐矛盾,把危机爆炸引发控制在最低程度;与此同时,并责成省委、省政府组织调查工作组,到问题严重、矛盾尖锐的地区、部门,坐镇指挥、解决。
中央出台关于处理社会群体活动的新文件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最新出台了《关于严格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处理社会群体活动的若干通知》文件。
该文件内容共有五条。其中强调:如属本地区党委、政府违反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精神,或本地区所制订的政策、措施,违背以民为本的宗旨,而引发规模性群体抗争活动,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的渎职过失;如引发规模性抗争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严重渎职或刑事罪责。
所谓“规模性”的标准,指省会城市五千人或以上;地级市二千人或以上。人员伤亡,二十人以上,其中死亡五人或以上。经济损失(包括直接、间接),二千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