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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在即將踏上歸國旅途的最後時刻峰回路轉,聯邦大法官宣布還需數月的調查才能決定遣返與否。這一決定對中國政府來說顯然是不願接受的。這個分歧的根本原因還在於中西方法律體系的差異,因而也就造成了中加雙方對引渡賴昌星的意義理解不同。大法官提及,賴沒有對公眾構成威脅或者安全威脅。此言不虛。其實,以傳統道德來看,賴昌星在廈門的時候也沒有做傷天害理的事情,他的錯誤在於偷了國家一大筆。基於這種考慮,加拿大的法官就認為引渡的意義僅在於逃犯歸案服刑,懲前避後而已,所以她就有理由說:“賴的個人利益以及對公平的訴求比政府對其已經沒有上訴機會的論點更有份量。”中國一方就是另一個理解,認為賴昌星的歸案可以使遠華案中的大量細節得以澄清,遠遠不止於一個逃犯歸案服刑而已。這在西方的法律體系中就不同了。中國的刑法以犯人的口供作為重要的証據,而西方主張犯人的口供無法獨立採信,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理由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西方刑法更重視証據,而非口供。所以中國政府對遣返所秉持的重大意義無法得到加拿大人的認可,也就無法成為遣返的理由與動力。
賴昌星在法官公布聆訊結果之前,自己的加拿大生活即將結束的時刻,說出感謝加拿大的話來,使得他那在人們心目中不佳的形象上閃現了一點人情色彩。不過,我倒覺得,不是賴昌星應該感謝別人,而是別人應該感謝他。
第一,中國政府應該感謝賴昌星,是他首先發現了中國腐敗問題的嚴重性。賴昌星發跡的根本原因是中國政府中的腐敗現象,這個中國進出口貿易的政府程序中的最大的臭虫就是他發現的。任何政府在轉型或開拓一個新領域的過程中都會遇到大量的困難,因為世界上沒有哪一種政體形式是萬能的。認識自己結構中有什麼過時之處,不當之處,是需要代價的。真正損失在於兩個方面,其一,進出口市場由於遠華的走私及最終的倒閉受到了兩次截然相反的沖擊,這對建立良好的經濟結構有著很壞的影響。不過這是中國經濟學家的課題,遠遠超出我們的討論范圍。其二,所有涉案人員,尤其是腐敗官員構成了最巨大的損失。這些人的誤入歧途和最終遭到懲戒改變了他們在自己家庭中的位置與作用,也改變了他們所服務機構的原有狀況與平衡。一個家庭,一個機構建立新的結構與平衡都是要付出很高的代價的。尤其對於家庭,這種損失往往使得家庭與子女一蹶不振,難以恢復元氣。有些人認為在政府機構中挖出腐敗分子是一個收獲與功績,這是極其愚昧與原始的觀念。中國改革之初鄧先生說,打開窗戶引入新鮮空氣,不免會有蒼蠅飛進來,打死它就是了。我們絕對不能將腐敗官員當做這句話裡所說的蒼蠅,真正的蒼蠅在政治體制中,在社會結構裡。沒有天生的惡人,人為惡也不是因為頭腦中固有著為惡的思想,而是主要取決於其所處的實際環境的需要與刺激。如果評價一祇貓的功勞在於它捕得了多少老鼠,那麼豈不是家中的老鼠越多貓就越容易建功立業了嗎?捕獲老鼠不是功績,沒有老鼠才是功績。所以,抓獲罪犯首先是一個損失,案件給社會帶來的改進與發展的機會才是真正的收獲。
第二,人道與法治方面,中國離現代社會還有很大的差距。加拿大政府--准確的說是加拿大的法律體制,給了賴昌星所有的機會,並且自始至終都強調要求中國不能對他處以死刑。他國可以如此仁義的對待中國的逃犯,而我們自己的政府是如何對待自己的子民的呢?也許他們犯了某些錯誤,我們的法律賦予了他們多少應當自然具備的人道主義權利呢?我們的法律程序是如何保障已經賦予這些人的權利的呢?我們的執法人員是以什麼樣的心態來履行這些法律程序的呢?在此姑且不談任何的錯判。賴昌星的上訴歷程經過了六年。我不知道這個數字對中國的法律界人士意味著什麼。我的體會是,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都不可以武斷,必須嚴格的走完規定的法律程序。法律賦予了不同情形下的人以不同的權利,而這些不同的權利應該得到人們相同態度的尊重。侮辱一個罪犯與侮辱一個純潔無辜的兒童具有著同樣的卑鄙與丑陋。他們同樣是無力維護自己權益的弱者。在中國的經濟發展速度稱雄世界的同時,中國的司法的進步與民眾的現代意識發展實可謂踟躕不前。經濟建設方面,中國曾經提出的發展目標是實現四個現代化,包括工業,農業,國防,科學技術。的確,民以食為天,物質基礎極其重要,但是,在物質與工具之上,對這一切具有決定作用的政體,法治,以及人的意識是否也應該現代化呢?中國具有獨特的傳統文化,它對每個人都有著很大的影響力,這個巨大的資本在現實中的作用是否也應該現代化呢?現在看來,這個失誤實可謂謬莫大也。它祇專注於實物的,工具性的東西,而對政體,法治,民眾意識,本族文化等國家與民族的生存之本視而不見。在我剛剛踏上加拿大土地的時候,這邊的朋友總結說,和中國相比,雙方的硬件差不多,主要差距在軟件。幾年過去了,從國內回來的朋友無不感慨於家鄉的物質建設成就,如今的各大城市的形象已經是加拿大所望塵莫及,而軟件方面卻依然固我,改進甚微。不能不說這是當時的短視所造成的惡果。
第三,作為移民的我們也應該感謝賴昌星。因為對他的關注,我們才得到一個絕佳的機會了解西方的法律與我們成長環境的法律的巨大而又細致的差異。對於我們了解本地的社會制度,融入主流社會,日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一案件都是一個難得的教材。
賴昌星又一次奇跡般地得到滯留加拿大的機會,延續著他曾經給世界華人帶來的驚訝。將來事態如何進展,讓我們拭目以待。
http://www5.chinesenewsnet.com/MainNews/Opinion/2006_6_8_12_33_49_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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